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 發布部門:武漢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3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科技進步與經費
通過信息,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匯報,修改建議說明,審議意見,

通過信息

2011年11月29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市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全社會參與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制定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建立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實施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體現科技創新促進的要求,並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等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計畫和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科技園區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促進科技創新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九條

本市弘揚崇尚科學、敢於創新、誠實守信、開放包容的社會風尚,鼓勵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科技創新引導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編制科學技術發展指南,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發揮智慧財產權在建設創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按照規定對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和運用給予資助。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獨自設立或者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增加研究開發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設立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補貼專項資金,按照規定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市人民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採取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和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
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共同實施的科學技術項目,優先獲得與產業發展相關的財政性資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產學研戰略聯盟承擔科學技術項目,鼓勵申報國家級、省級戰略聯盟。
對符合條件的產學研戰略聯盟,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對在已頒布實施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中起主導作用的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在國際標準、國內標準研製平台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實質性參與國際、國內重要標準研究的單位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重點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建立科技創新績效綜合評價制度,對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鼓勵農業技術的開發、培訓、推廣、普及,支持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完善農業科技服務網路。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科學技術社團、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科技創新人才、科技創新團隊的培養和引進,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待遇。
對於本市急需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創新創業扶持、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條件和便利。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作為出資投資於企業,所得收益,依法予以保護。
鼓勵企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以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採用股份制形式實施轉化的,可以將科技成果形成股權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企業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經該項目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認定,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准,其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屬於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項目,且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不影響其項目結題和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科研開發及其成果套用情況應當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實習培訓基地,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
支持高等學校開展新興學科建設和創新創業培訓。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為項目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以及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科研誠信檔案,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授予科學技術獎項、確定科學技術項目承擔者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培育和發展現代科學技術社團,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團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科建設、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培養科學技術專業人才、開展諮詢服務、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科技創新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制定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發展的優惠政策,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為高新技術研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良好環境。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以及經費投入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有關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類科學技術資源,建立全市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公開與共享。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和建設的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公共研究開發平台,應當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對不履行資源共享義務者,減少或者終止財政性資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研究開發平台發展規劃,統籌本市研究開發平台建設,建立研究開發平台向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機制。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公共研究開發平台,促進公共研究開發平台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鼓勵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建立以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的專業技術研究開發平台,逐步建立立項備案、考核補貼制度。

第三十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科技諮詢服務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建立和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委託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社會公共事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級科技研發經費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活動的開展。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對獲得本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終止財政性資金資助。
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

培育、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和完善技術經紀人制度、技術市場管理制度,構建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發展環境。

第三十三條

建立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通過引導、激勵、風險分擔等方式鼓勵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領域聚集,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應科技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為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智慧財產權登記、評估、諮詢和融資推薦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培育擬上市科技企業,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接受上市前輔導。
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科技企業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上市科技企業、上市科技企業主要負責人、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獎勵。
科技創新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學技術顧問制度,對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做出決策之前必須進行諮詢、論證。

第三十六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
市人民政府整合市級財政各類科技專項資金,分項管理,規範、統籌使用,提高科技研發經費的使用效率。
本市逐步提高科技研發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市、區科技研發經費投入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市級科技研發經費投入占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重達到3.5%以上;區級科技研發經費投入占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重應當相應增長。

第三十七條

科技研發經費應當用於科技創新及科技創新促進活動。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研發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制定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標準,對科學技術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實施監督管理,提高科技研發經費的使用效益。
市、區人民政府及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科技研發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以下科技專項基金: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二)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三)資助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其他基金。
科技專項基金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每年確定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間試驗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第四十條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確定項目承擔者。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上公布項目名稱、項目內容、申請資格條件和項目立項結果等相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四十二條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實施和保護,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項目承擔單位具備實施條件且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項目管理部門可以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前款職務科學技術成果,經成果完成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批准其自行轉化,所得收入按照約定分配。

第四十三條

鼓勵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建立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二年以上,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權持有滿二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四十四條

鼓勵擔保機構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及需要,開展企業股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應收賬款等可轉讓權益的擔保業務。
鼓勵設立再擔保基金、再擔保機構,扶持擔保機構對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擔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制度,對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品種。鼓勵科技企業為關鍵研發設備、產品研發責任、應收賬款等購買保險。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對企業科技保險費用給予補貼。

第四十六條

屬於國家級、省級、市級新產品項目計畫的新產品,經鑑定投產後,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財政按照國家級新產品三年、省、市級新產品二年新增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使用首台(套)大型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對使用非政府資金購置首台(套)大型裝備的單位給予風險補貼。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資金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放或者故意拖延發放科技研發經費的;
(二)貪污、侵占、挪用、虛報、冒領、截留科技研發經費的。

第四十九條

受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項目評估、鑑定或者論證等工作中,做出虛假評估、鑑定或者泄露商業秘密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行政管理部門在五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項目評估、鑑定或者論證等工作。

第五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形成科學技術資源的單位,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或者違規收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撤銷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追回科技研發經費和獎金,並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由有關主管部門記入科研誠信檔案;並自該行為被記入科研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取消其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資格:
(一)在新技術及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或者協助他人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實施的《武漢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對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是引領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更多依靠科技創新驅動。1996年,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武漢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條例》)。《科技進步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我市科技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15年來,我市科技事業駛入飛速發展的快車道,科技投入逐年增加,科技創新活力不斷增強,科技產出成效逐步提高,科技對經濟社會的推動作用日益彰顯。但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科技進步條例》在構建區域創新體系、科技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逐步顯現出滯後和不相適應的問題,無法更好地發揮科學技術進步特別是科技創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推動保障作用。在總結《科技進步條例》經驗的基礎上,立足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工作的基本法規,制定《條例》十分必要,主要體現在: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省科技進步法律法規的需要。2008年7月1日,國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正式施行,為新時期依法推進科技進步奠定了法制基礎。全國人大法工委、科技部、法務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基礎性制度,從法律、法規、規章等層次構建科技進步法的配套制度體系。2009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我省科技發展的戰略和基本方針、政策。從國家、省修訂的內容上看,都提出科學技術發展“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並圍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企業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以及相關保障措施作出全面規範,突出強調了企業主體地位、科技成果轉化、政府責任以及相關激勵政策和保障制度等重要內容。對照我市現行《科技進步條例》,許多條款、內容、概念表述均與國家、省上位法存在著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迫切需要結合實際,作出相應地調整和細化規定。

二是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建設創新型城市的需要。2006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決策,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國發〔2005〕44號),明確提出2020年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發展目標。黨的十七大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和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近年來,我市創新型城市建設也邁出了堅實的步伐,2009年獲批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武漢東湖開發區獲批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2010年獲批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市委、市政府相繼制發《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爭創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關於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方案》、《關於加快積體電路等15個新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和《武漢市建設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等規範性檔案,在科技投融資體制創新、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新興產業培育、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升級、科技經費管理、科技人才引進、產學研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出台了相關政策措施,積累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迫切需要我們將實踐證明應該長期貫徹執行的現行政策,如科技金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研發投入補助、科技供需對接等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層面,從而鞏固科技體制改革成果,促進科技創新能力的提高,保障國家戰略在我市的順利實施。

三是適應我市科技創新發展的需要。促進科技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已成為我市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支撐。實踐中如何為科技發展積聚力量、破解難題,還面臨諸多值得研究的問題,例如:如何進一步激發企業的創新動力,扶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強化產學研互動合作,整合科技創新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拓寬科技投融資渠道,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等。這些問題需要法律、政策、經濟等多種手段的合力解決。而在法律層面上,需要明確政府在完善創新環境、營造創新氛圍方面的職責,著力發揮政府財政性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需要從規範政府行為、完善公共服務角度,增加相應的制度措施,提供法律規則的指引。

因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為依據,以現行《科技進步條例》為基礎,以科技創新為重心和著力點,制定《條例》確有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

《條例》2008年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後,市科技局即著手與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組成課題組,完成了資料收集、比較研究、實地調研、專家諮詢等前期工作。2011年《條例》列為正式立法項目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科技局組成工作專班,專班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積極開展調研和座談,廣泛聽取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人員的意見。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市人大常委會劉家棟副主任對《條例》的起草工作給予多次指導。《條例(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兩次書面徵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政府法制網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2011年3月2日,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科技局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以及法學專家的意見和建議。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楊國成受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岳勇的委託,專門組織立法協調,統一各方認識,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徵求意見稿)》修改完善。經2011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條,即總則、科技創新活動、科技創新人才、科技創新服務、科技創新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幾個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有:
(一)關於法規名稱和立法思路

在《條例》立法工作啟動階段,擬修訂現行的《科技進步條例》。隨著立法工作的不斷深入,專班認為,現階段科技工作的內容、方法與重點發生較大轉變,自主創新成為科技工作的重心,當前及未來很長一段時間,科技創新活動都會是整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的核心和源動力,簡單修訂原條例已無法涵蓋當前科技工作的全部,且不能突出國家自主創新的發展戰略。從外地已完成地方科技立法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及經濟特區情況看,深圳、重慶、珠海、寧波等城市均制定的是科技創新條例。為使立法更加符合現實需求、彰顯時代主題、契合發展趨勢以及借鑑先進城市經驗,將法規名稱調整為《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可以說,《條例》既是我市科技工作的“基本法”,也是我市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促進法”。立法的重點是堅持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全社會參與的科技創新體系,整合區域科技資源,提高全民科學素養,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市科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按照“法制統一與制度創新相結合、經驗總結與發展前瞻相結合”的原則,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經規定的內容,我市做好貫徹實施工作,《條例(草案)》原則上不做重複規定;二是對我市已頒布或擬出台專項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重點科技工作領域,如技術市場、科技獎勵、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條例(草案)》只作原則性規定;三是根據經濟社會的現實需求與發展形勢,將我市近年來在科技進步領域的相關創新舉措、成熟政策和有效經驗納入立法範疇。同時,針對我市當前科技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法律制度設計。四是繼承和發展《科技進步條例》,使《條例(草案)》既能夠涵蓋科技進步的各個方面,也能夠對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提供法律支撐。
(二)關於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是《條例(草案)》規範的首要內容。《條例(草案)》明確提出鼓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活動,並重點圍繞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激發其創新活力做出了相關規定:

一是引導、推動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條例(草案)》鼓勵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增加研發投入,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對重要的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鼓勵企業建立實習培訓基地,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鼓勵產學研合作,引導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採取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和建立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聯合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並在科學技術項目、財政性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安排資金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實行標準研製資助獎勵制度。

二是促進國有企業的創新。《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進行適當細化,要求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裝備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內容,從制度上保障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並將技術創新投入、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技術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三是促進中小企業的創新。《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科技專項基金,以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創業投資企業,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中小企業成活率和科技創業成功率。

(三)關於科技創新人才體系建設

人才是科技創新的第一要素和發展動力,針對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力資源豐富,企業科技創新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相對不足的現狀,《條例(草案)》第三章立足科技創新人才體系建設,從人才培養、引進、考核、流動、寬容失敗等各個方面進行制度規範:在巨觀管理方面,規定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對科技創新人才、科技創新團隊的培養和引進,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待遇。對於本市急需的優秀科技創新人才,特別是產業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市、區人民政府在創新創業扶持、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優惠措施;在人才評價方面,規定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人員考核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套用情況作為考核評價、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在科技人員流動方面,鼓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之間設立人才流動崗位,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選派到基層和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培訓、技術推廣等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選派期間待遇不變,其在基層和企業服務的突出工作業績可以作為評聘職位和晉升職稱的重要依據。

為保護科技創新人才的創新熱情,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專家委員會認定和科技部門批准,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不僅不會影響其項目結題,還可繼續申請本市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這樣的規定在同類城市中是最為寬鬆的,是《條例(草案)》的特色之一。
(四)關於科技創新服務

科技資源分散低效、科技中介不發達,科技融資渠道不暢通一直是制約我市科技創新發展的瓶頸。《條例(草案)》第四章在整合科技資源、規範中介機構、建立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要求市科技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統籌我市研究開發平台建設,建立全市研發平台向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機制,並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獨立建立或者聯合建立公共研發平台和專業技術研發平台;二是鼓勵和支持設立科技中介機構,在服務義務、考核管理、稅收優惠等方面作出較為全面的規範,包括獲得本市財政型資金資助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成果推廣套用提供服務;市科技部門定期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考核,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應當終止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相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三是規定政府通過培育發展技術市場、設立再擔保基金或再擔保機構、建立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制度以及為企業進行上市前輔導等方式,為科技創新提供服務;四是鼓勵社會資本向科技創新集聚,引導和支持金融、擔保、保險等機構通過開發適應科技企業需求的金融、擔保、保險產品、提供配套服務、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等方式,促進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結合,最佳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五)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科技投入

規範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方式,加強財政科技經費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為此,《條例(草案)》對財政科技的投入力度、使用範圍、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規範。

一是加大財政科技投入。《條例(草案)》提出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要求市人民政府在整合市級財政各類專項科技資金,提高科技研發經費的使用效率的同時,逐步提高科技研發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市、區科技研發經費投入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市級科技研發經費投入占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重達到3.5%以上。區級科技研發經費投入占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重應相應增長。

二是規範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範圍。《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與政策研究,產業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裝備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等十一項科技創新促進活動。

三是加強科技經費監管。規定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研發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制定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標準,加強科學技術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全程監督管理,提高科技研發經費的使用效益。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審計、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對科技研發經費使用的投訴處理機制,加強科技研發經費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4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19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50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了6條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寄送給各區人大常委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會、市律師協會徵求意見,並通過市人大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21條。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科技局對審議意見和徵求到的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8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逐條審議,對部分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9月1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四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與《武漢市科技進步條例》的承接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制定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後,廢止《武漢市科技進步條例》是否合適,要研究。為此,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科技局,將條例(草案)與《武漢市科技進步條例》進行了比對,並對相關條文進行了分析,認為,條例(草案)涵蓋了《武漢市科技進步條例》的基本內容。在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實施時廢止《武漢市科技進步條例》,是可行的、合適的。

二、關於科技創新的界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關於科技創新的界定不夠嚴謹、全面。因此,刪去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同時考慮到本法規是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有必要對科技創新的主要內容加以明確,故將科技創新的主要內容在適用範圍中作了表述,即“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及相關活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關於第二章的章名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二章章名為“科技創新活動”,而本章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引導科技創新,內容與章名不相符。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二章的章名修改為“科技創新引導”。〔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
四、關於支持和鼓勵科技創新的具體措施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關於支持和鼓勵科技創新的措施不夠具體。根據審議意見,對我市在科技創新促進方面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加以提煉,充實到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款之中:
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市人民政府設立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補貼專項資金,按照規定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市人民政府給予資助。”〔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
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對符合條件的產學研戰略聯盟,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四款〕
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引導和推動涉農企業及農村相關組織申請註冊涉農商品商標。對以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形式成功註冊地理標誌的組織,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對企業科技保險費用給予補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科技企業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上市科技企業、上市科技企業主要負責人、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給予獎勵。”〔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中增加“對企業研製的首台(套)大型裝備所投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對使用非政府資金購置首台(套)大型裝備的單位給予風險補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五、關於增加對科技創新人才進行激勵和保護的內容

有審議意見認為,目前,科技人員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投資的情況較多,對他們投資收益的保護,法規應當予以體現;也有審議意見認為,對職務成果的完成人和為該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應當在《武漢市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形勢,借鑑外地經驗,在條例中作出明確規定,以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根據審議意見,增加兩條內容,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即“科學技術人員可以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作為出資投資於企業,所得收益,依法予以保護。鼓勵企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高等學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以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採用股份制形式實施轉化的,可以將科技成果形成股權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企業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六、關於科技創新的扶持重點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應考慮我市高新技術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在制定優惠政策方面應突出重點並惠及一般,可明確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為扶持重點。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制定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發展的優惠政策,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為高新技術研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良好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七、關於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表述,有地方保護的傾向;還有審議意見認為,在政府採購中,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如果有質量問題,政府就不應該優先購買。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工程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和服務;對符合國家規定、需要重點扶持且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首次投放市場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八、關於部分條款順序的調整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四、五章中有些條款內容交叉,建議作合併處理,對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進行了梳理,對9個條款的位置作了調整:
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四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將條例(草案)第七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將條例(草案)第八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四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九、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法制委員會還對這件法規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該法規內容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體現了制度廉潔性建設的精神。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修改建議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3月28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建議將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項目承擔單位在一年內未實施的,項目管理部門可以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內容,按照《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作適當調整。
以上說明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2012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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