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廳2015年10月2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 印發日期:2015年10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0月27日
  • 印發機構: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基本概況,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第三章 認定程式與條件,第四章 績效評估與管理,第五章 附則,政策解讀,

基本概況

《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廳2015年10月2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共有五章二十一條。

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和湖北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規範和加強湖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圍繞解決學科發展前沿及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科學問題,以提高我省持續創新能力為目標,面向我省優勢學科和經濟發展優勢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同時,為培養國家重點實驗室奠定基礎。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系主要依託我省境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基礎研究能力的其他單位建設的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鼓勵和支持有基礎研究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省重點實驗室。
第四條省重點實驗室堅持多方投入、定期評估、擇優支持、動態調整、開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實行 “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各類科技計畫、基金、科技專項等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六條湖北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全省重點實驗室相關政策,編制省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制定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巨觀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
3、批准省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省重點實驗室檢查和評估;
4、為省重點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台,促進創新資源的共享。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具體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提供實驗室日常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及學術委員會委員,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3、組織審核省重點實驗室申報,負責對省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廳做好省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等工作;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省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章 認定程式與條件

第八條 省科技廳應根據發展規劃有重點地進行省重點實驗室認定,按照 “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保持適度規模。
第九條依託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和條件負責組織填寫《湖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附屬檔案一),負責審核相關材料真實性。
第十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申報須滿足下列條件:
1、實驗室定位清晰,科學問題凝鍊準確,有明確的研究方向。
2、具有較好的學術研究基礎,在省內能引領同類學科發展。(1) 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點實驗室:近三年應承擔過與研究領域相關的國家級基礎研究項目3項以上,被SCI/SSCI和EI收錄論文數量達到5篇以上,申請專利5項以上,其中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至少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1項。(2)依託單位為醫院的重點實驗室:除滿足條件(1)外,其依託單位應是三級甲等醫院。(3)依託單位為企業的重點實驗室:應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具有開展套用基礎研究能力,在本行業有代表性,企業當年銷售收入達到3億元以上,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5%以上,或者年研發投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近三年承擔過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近三年累計獲得專利授權5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項以上,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達到5項以上。
3、有高水平研究團隊,至少擁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員。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點實驗室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固定研究人員比例應達到50%以上。有本研究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獲得過省級以上人才計畫支持。
4、學術委員會由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數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5、具備培養高級人才的能力,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的重點實驗室應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
6、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實驗室的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有清晰邊界;科研儀器總價值(原值)在1000萬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實驗室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8、依託單位能夠穩定支持實驗室開展工作,在經費、人才、運行等方面提供保障,近兩年經費投入每年不少於50萬元。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對提出申請建設的單位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報單位組織專家現場考察評審;通過專家評審後,省科技廳下達認定批覆。

第四章 績效評估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要求負責填寫《湖北省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報》(以下簡稱《工作年報》,附屬檔案二),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並作為年度考核依據。按照《湖北省科學技術報告制度》要求,《工作年報》相關內容實行共享(按照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條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等成果均應署名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申報獎勵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可標註而未註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實驗室考核評估的統計內容。
第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保障省重點實驗室運行及經費投入;負責省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審查省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報》並將考核結果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省重點實驗室實施績效管理,每五年對省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組織績效評估,具體評估工作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省科技廳對省重點實驗室年度運行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實行抽查制度。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省科技廳委託,擬定評估方案,受理評估材料,具體組織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和相關評估資料。重點從研究水平與創新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與開放交流、依託單位支持情況等方面開展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省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評估結果作為後期對省重點實驗室支持依據,未通過評估的省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省重點實驗室序列。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自動取消省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應建立依託單位和省重點實驗室信用評價和績效管理制度。對績效評估中有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省重點實驗室,經查實自動取消省重點實驗室資格,3年內不受理依託單位申報省重點實驗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湖北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如:工程結構分析與安全評定湖北省重點實驗室(華中科技大學),Hubei 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Safety Assessment(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相關管理辦法同時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詳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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