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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發[2010]2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金融業作為聯繫國民經濟各方面的紐帶,連線著各部門、各行業、各單位的經濟活動,聯繫著每個社會成員和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成為國家管理、監督和調控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槓桿和手段。為進一步改善金融業發展環境,做大做強我省金融產業,促進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產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社會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和支撐作用。金融業發展的規模、速度和結構不僅關係到自身的運行,也影響著整個經濟的發展。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對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均衡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當前,湖北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不僅對推進中部崛起和“兩圈一帶”發展戰略,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而且對保民生、保穩定、保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深化對金融產業重要性的認識,樹立正確的金融產業發展觀。各級政府要制訂並組織實施金融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積極創造良好的金融業發展環境,推動我省金融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要通過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將金融產業建設成為促進我省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形成適應我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多樣化金融組織體系和立體化金融服務體系,推動我省金融產業競爭力在中部地區保持領先地位,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二、加快推進我省金融產業改革發展
(三)支持金融業在服務地方經濟中做大做強。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和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企業加大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並通過轉變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產品服務,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在促進經濟發展中實現金融業自身健康發展。
(四)鼓勵金融企業加大支農支小力度。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加大農村信貸扶持力度,加大政策性農業保險和保證保險推進力度,整合支農金融資源,構建分工合理、投資多元、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促進金融業與“三農”共同發展。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確保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擔保方式,改進中小企業信用評定標準,推動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評級和抵押、擔保物的互信互認,減輕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益。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縣域分支機構,建立高效的信貸審批流程,提供多樣化的金融產品,開展多種形式的銀企合作。推動建立小企業貸款補助制度和風險補償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和對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
(五)支持銀行業深化改革。加快推進城市商業銀行改革重組,組建一家省級法人銀行。積極支持漢口銀行、武漢農村商業銀行做大做強,實現跨區域發展並擇機上市。積極支持農村信用社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各市、縣政府應通過劃撥優質資產、增加地方注資等方式支持農村銀行機構組建。大力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積極穩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單獨設立中小企業貸款專營服務機構,在小企業密集地區建立中小企業專營機構,或將現有具備條件的支行改建為中小企業專業支行。
(六)支持證券期貨機構健康發展。積極支持省內證券公司不斷提高資本實力,拓展業務範圍,強化中介服務能力,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進證券公司成為治理有效、風險可控、資本充足、誠信合規、專業精湛、服務優良的現代金融企業。積極支持全省證券期貨機構新設網點併合理布局,不斷擴大業務規模。積極引導轄區期貨機構增資擴股,擴大資本實力,規範發展,做優做強。積極培育證券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水平。
(七)加快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積極與保險公司總部開展戰略合作,支持具有創新能力的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培育一批品牌信譽好、專業技術強、管理水平高的專業化保險公司。鼓勵保險機構創新農村業務發展方式和服務模式,對縣域鄉鎮保險機構提供扶持,促進保險機構下鄉。適時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穩妥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推廣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探索開展棉花、生豬等新型涉農保險業務。探索建立農業保險巨災風險防範體系和農業再保險體系。大力發展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城鄉養老和健康保險等。積極發展出口信用保險、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和科技保險,著力提高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的廣度和深度。
(八)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適應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形勢,加大全省上市和債券融資後備資源發掘力度,切實做好後備企業培育指導工作。在企業改制、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用地、獎勵機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斷加快全省企業上市和債券融資步伐。支持引導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可轉債等方式,不斷擴大再融資規模。積極推動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不斷提高全省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支持和鼓勵企業利用債券市場直接融資,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最佳化投融資結構。推進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和中小企業集合貸款信託工作,開拓中小企業共同利用資本市場新的途徑。
(九)積極推動股權投資市場發展。貫徹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政策,支持多種形式創業投資機構在湖北設立和發展。做大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拓寬引導基金來源,拓展使用方式,引導和帶動創業投資企業加快發展。建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制度和科技投入對創業投資的跟投制度,引導創投機構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建立武漢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等產業基金。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在湖北落戶,促進股權投資市場健康發展。
(十)鼓勵開展金融創新。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支持銀行機構開展“兩林一權”貸款等支農新業務。擴大信貸抵押物範圍,拓展抵押方式,積極探索發展各種適應多層次、多元化要求的金融服務方式和工具。鼓勵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等方面開展業務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大膽探索集團化經營模式,實現專業化經營管理,推動跨境業務發展。支持期貨公司服務現貨產業、服務企業套期保值,探索農產品期貨服務“三農”的運作模式,推動期貨交易所在湖北設立稻米、玉米、水產品等相關農產品交割倉庫,促進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實體產業的深度融合。積極發展消費金融、融資租賃等適應消費增長的金融服務。鼓勵發展市場主導、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共同參與的消費信貸。
(十一)支持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開展科技金融改革創新試點。以國務院批准建設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為契機,鼓勵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發揮自身優勢,不斷完善扶持政策,推動科技金融改革創新。積極支持資本市場建設,推進企業在海內外上市融資;探索開展代辦股份轉讓試點,規範私募股權交易;鼓勵上市企業併購重組,整合產業發展資源。積極開展股權投資探索,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各類資金支持處於創業期的企業;支持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設立股權投資發展基金,拓展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投融資平台。推進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積極探索信貸與保險的結合,鼓勵保險公司對貸款項目進行承保;最佳化科技保險政策支持機制,擴大科技保險覆蓋面。
(十二)加快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為入駐武漢的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人文環境、管理服務和綜合保障,吸引金融機構在武漢設立總部、地區總部、機構和後台服務中心,支持武漢本地金融機構做大做強,鼓勵武漢城市圈內金融機構按照“先行先試”原則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力爭2015年初步將武漢建設成為融資功能齊備和輻射帶動力較強的區域性金融中心。
(十三)強化金融監管,為金融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建立完善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湖北證監局、湖北保監局與地方相關部門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強金融監管協作。支持金融監管部門運用延伸調查權等監管手段,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各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創新監管方式,突出監管重點,維護金融業發展良好環境。支持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促進金融市場公平有序競爭。
三、加大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
(十四)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稅務部門對金融機構依法收回的抵債房產、土地按我省現行稅收政策徵收契稅;對金融機構處置抵債房產或土地,以處置房產或土地的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房產或土地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給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含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下同)所得稅、營業稅減免優惠政策,村鎮銀行比照享受農村信用社的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銀行小企業貸款損失類準備金在2010年前按100%計提,並在稅前扣除。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認真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擔保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的政策,進一步落實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擔保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加快發展。
(十五)鼓勵新設金融機構。對在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後台服務中心和新設的市級機構,由所在市州政府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金融機構在鄂新建自用辦公用房的,在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由所在市州政府對其自用部分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給予等額一次性補助;購置辦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購房補助。
(十六)培養和引進高級金融管理人才。積極推進省委、省政府《關於為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大型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細則》的貫徹落實,大力從海外和國內引進我省建設區域金融中心、金融後台服務中心急需的金融技術和管理高級人才。金融機構為引進高級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引進金融管理人才的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優惠和便利;建立金融專家諮詢制度,加強與省內外金融科研教育單位和專業培訓機構合作,加快建設中高級金融管理人才培訓平台,把武漢建成全國重要的金融人才培訓基地。
(十七)提供優質行政服務。金融機構和各類金融主體在經營發展中需要行政部門審批辦理的事項,各級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辦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將金融機構的註冊登記工作納入“綠色通道”,實行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制。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不得以開展檢查或其他名義向金融機構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減免各項行政審批管理收費,降低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收費標準,對金融機構收回、處置抵債房產需要繳納的費用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對以國有土地抵債的,允許金融機構在抵債資產處置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再一次辦理過戶手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對貸款抵押擔保、評估、登記等涉貸收費項目進行清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和收費內容,取消不合理收費和重複收費,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
四、積極營造有利於金融產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八)加強社會信用環境建設。各級政府要把信用環境建設作為政府工程來抓,完善對各縣市區社會信用環境建設工作考評機制,評價結果納入各縣市區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大力開展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社區工程建設。進一步完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企業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商年檢、信貸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對不誠信的企業和個人實行黑名單制和社會公示制度予以披露。
(十九)最佳化金融司法環境。各級政府要積極協調法務部門,著力改進部分金融案件審理效率不高、勝訴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提高執行效率,為金融業安全、穩健、高效運行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二十)營造有利於金融產業發展的輿論環境。各級政府要積極協調宣傳部門加強對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引導。新聞媒體對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務的宣傳,應立足客觀公正報導,嚴禁不實報導誤導公眾,損害金融業社會形象。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牽頭組織的金融評比活動外,其它任何單位、組織不得開展對金融業的評比活動。
(二十一)健全和規範金融中介組織。積極發展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擔保、評估評級、保險經紀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機構,適時引進外資信用評級機構,積極推行企業外部信用評級,鼓勵銀行機構相互認可評級結果,鼓勵開展風險投資中介服務和消費信貸諮詢服務,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機構業務監測體系,規範中介市場和中介經營主體行為,引導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務,消除中介機構業務壟斷以及信息失真、虛假報告、虛假認證等行為,提高中介機構的公信力。
(二十二)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建立健全各級政府主導下的金融監管、公安、稅務、工商、廣電、電信、新聞、城管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聯合開展反洗錢以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發行交易、非法證券投資諮詢和非法委託理財、保險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等各類違法金融活動,堅決打擊金融欺詐、高利貸等非法活動。加強對非法金融業務廣告的清理整頓,對無金融業務經營權而發布金融服務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金融業務活動廣告的機構和個人,要堅決依法查處。加強對網路和移動通信涉及金融的廣告經營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嚴禁發布非法金融廣告。加強對從事貸款諮詢、擔保等業務的中介機構日常巡查和監管,依法取締無照經營的中介機構,依法查處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中介機構。
(二十三)加強公眾金融教育。構建黨政部門支持、金融管理部門統籌、金融機構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四位一體”公眾金融教育體系,將其作為我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組織宣傳、新聞、文化、教育等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共同行動,加大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力度。鼓勵在各類學校中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活動,支持金融業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金融知識進社區”和投資者教育等活動,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識別防範能力。堅持與“一行三會”聯合辦好武漢金融博覽會,擴大影響,辦出特色,使之逐步成為區域性、全國性的金融博覽會。
五、加強和改進對金融工作的領導
(二十四)強化政府的領導協調職能。建立健全與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湖北證監局、湖北保監局和各金融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聯席會議機制、人才交流機制等制度,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交流,積極協調涉及金融發展的各項政策,不斷加強和改善對金融工作的領導,為我省金融產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五)建立金融服務辦公室。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區)政府要儘快組建金融服務辦公室,各縣(市、區)政府要明確一個部門具體負責金融業服務協調工作。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金融服務辦公室儘快理順機制,充實人員力量,加強內部建設,增強專業素質,幫助金融機構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二十六)積極處置地方金融機構風險。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地方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組織領導工作,積極協調金融監管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加大風險防範和處置力度,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穩定。要切實加強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嚴格規範政府融資平台的融資行為和擔保行為,嚴禁超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的過度舉債和擔保。
(二十七)加大對支持金融業發展工作的考評力度。各級政府要對在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主要業務指標增長在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的金融企業,以及積極引領金融業改革發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金融監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八)開展金融業發展環境評估。省政府金融辦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從金融業發展狀況、金融運行情況分析、金融發展環境評估以及重大工作成果等方面,對全省和各市、州、縣金融業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湖北省金融業發展報告》並向社會發布。
時間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