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是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通過時間為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實行時間為2013年8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 省份:湖北省
  • 時間:2013年5月23日
  • 施行:2013年8月1日
說明,總則,規劃與實施,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解讀,相關報導,

說明

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於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 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9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老根據地。本省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及重點扶持對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幫扶、社會參與、自我發展,實行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產業發展與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政策扶持與社會多元投入相結合、多方幫扶與自力更生相結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資源,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區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發展的組織協調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扶持革命老區工作。
第六條 支持革命老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運用市場機制,引進市場主體、項目和資金,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革命老區應當依靠人民民眾,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七條 實行革命老區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考核評價體系,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及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劃與實施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確定革命老區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推進步驟、保障措施。
制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與國家和省發展規劃、發展戰略相銜接,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尊重革命老區人民意願,體現革命老區特色,其規劃內容應當涵蓋人力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支柱和特色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方面。
革命老區發展規劃採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方式編制;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加快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推進革命老區交通建設,加強縣、鄉、村公路升級改造,提高縣鄉公路建設和通村通組公路管理養護的補助標準,發展農村公交客運,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實施基本農田設施建設、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護工程,加強能源、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支撐力。
第十一條 支持革命老區以產業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依靠科技進步,因地制宜發展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加強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逐步壯大經濟實力。提高革命老區居民收入,其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二條 發展革命老區社會事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加強對革命老區教育的投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革命老區教育的信息化、現代化,改善革命老區辦學條件,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各類技術培訓。加強邊遠艱苦地區教師生活保障,改善中國小寄宿生生活條件,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實施中小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在高考招錄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區的定向招生計畫,確保革命老區學生公平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
推進革命老區縣(市)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支持鄉鎮文化站、民眾性健身設施建設。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善革命老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院(室)的條件,提供優質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提升衛生服務保障能力和重大疾病、多發病的防控能力。
完善革命老區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就業信息、政策指導、權益保障等服務,扶持就業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傾斜。
第十三條 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革命老區社會保障制度,對因災因病等陷入貧困人口提供救助。
建立和完善對革命老區優撫對象的幫扶機制,解決老紅軍、老黨員、烈軍屬、烈士後代、復退軍人、五保戶的生活困難。
第十四條 加強革命老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實施生態修復工程,開展水生態系統治理,加強森林植被保護與恢復,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提升生態環境質量。開發利用農村清潔能源,加強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實行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應當納入革命老區發展目標考核評價的範圍。
第十五條 推進革命老區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飲水安全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等項目建設,提高革命老區人民生活水平。
第十六條 推進革命老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建設產業聚集、商貿流通、生態良好、宜居休閒的中心城鎮,培育具有紅色文化、民俗風情、地方特色的城鎮和村寨。支持革命老區創建區域中心城市。
第十七條 大力宣傳紅色文化,弘揚革命老區精神。加強革命遺址遺蹟保護,建立修繕、維護、利用機制。加大革命遺址遺蹟保護的經費投入,提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免費開放的補助標準。充分發揮紅色旅遊資源優勢,完善旅遊配套服務,大力發展紅色旅遊。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加強革命老區產業發展扶持力度,對革命老區的產業從規劃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
建立健全產業發展激勵約束機制,發展符合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要求的產業。
第十九條 建立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加大財政對革命老區資金轉移支付力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資金並逐年增長,其幅度高於省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在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在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省級開發區的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依照國家規定,擴大扶貧貼息貸款規模,重點扶持產業化扶貧龍頭企業,支持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事業項目,帶動產業結構調整、生產生活條件改善和農民增收。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在革命老區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信用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機制,為企業發展提供有效的融資平台。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革命老區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門檻,在革命老區的信貸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他地區。推廣農業保險,提高農村抗災能力。
第二十三條 加強革命老區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規劃指標、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因地制宜開展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和工礦廢棄地復耕利用,加大對廢棄礦山植被恢復和生態建設工程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建立革命老區生態環境共建共享的長效機制,完善森林資源保護、水源地保護、流域水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制度,提高補償標準。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對重要礦種按照規定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完善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加大革命老區與發達地區幹部、教師、醫生和科技人員交流工作力度。國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項目向革命老區傾斜,鼓勵專業人才向革命老區流動。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對革命老區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在安排專項資金時,對基層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給予傾斜。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對長期在革命老區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農業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革命老區特殊工作津貼,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業務培訓、子女入學、醫療服務等方面實行傾斜。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革命老區先行先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最佳化各方面資源,建立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長效機制。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革命老區經濟建設,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口幫扶機制,協調和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駐鄂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參與革命老區對口幫扶和共建活動。對口幫扶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上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基金會)、扶貧開發協會和老科技工作者協會等社會團體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中的作用。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由中央下撥財政扶貧資金、國家扶貧信貸資金、革命老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資金和政府部門安排的革命老區建設項目資金以及社會捐資組成,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產業培育、科技成果推廣、民生與社會保障以及革命遺址遺蹟保護等項目,專款專用。
革命老區發展資金應當及時撥付到位,採取專賬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套取。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籌資用於革命老區建設的資金,應當列入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分配和項目實施計畫,按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九條 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依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建立項目庫,根據年度扶持資金計畫和革命老區發展的需要確定年度扶持項目。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
第三十條 使用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由被扶持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和立項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及市(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確定下達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監督機制。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和監察。
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予以公告公示,公開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諮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活動以及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革命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工作報告,將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不按照規定實施扶持項目和使用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革命老區屬於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或者貧困地區的,在適用本條例的同時,按照規定享有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及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說明,敬請審議:
一、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省是革命老區比較集中的省份,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確定的全國12個著名革命老根據地,涉及我省的有鄂豫皖、湘鄂贛、湘鄂西和湘鄂川黔等4個。在長期的革命戰爭中,湖北革命老區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發揚大無畏的革命精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作出了巨大的犧牲。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本著對中國革命歷史負責、對革命先烈負責的態度,一貫高度重視和關心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出台了大量扶持政策。2001年7月,即建黨80周年之際,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頒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對規範革命老區建設行為,促進革命老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10多年來,老區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影響老區民眾生產生活的行路、飲水、用電、上學、就醫、通訊、聽廣播、看電視“八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在新的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革命老區加快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黨的十八提出,要“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扶持力度”。2010年12月,省委書記李鴻忠提出了建設“紅色大別山、綠色大別山、發展大別山、富裕大別山”的總體思路。省長王國生強調要增強對老區人民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始終以“扶貧開發振興老區”為發展動力,深入推進革命老區新一輪扶貧開發工作。2011年2月,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設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的決定,出台了指導意見,給予優惠政策進行扶持;201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將大別山革命老區試驗區擴容,全面推進大別山革命老區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這些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中體現出來,促進貫徹落實。隨著時 間的推移,《原條例》已不適應新形勢下老區發展的需要,必須作出相應修訂。同時,《原條例》產生於我國經濟體制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在全國是首創,既沒有上位法作指 導,也沒有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作參考,有些條文剛性不足,基層民眾反映操作性不強。
我們認為,從根本上解決革命老區發展滯後的問題,事關“五個湖北”建設大局,事關革命老區與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革命老區人民的深厚感情,讓革命老區民眾生活改善、得到實惠、加快發展,以《原條例》為基礎,就促進革命老區發展進行創製性立法,修訂完善《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非常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的主要過程
2008年年初,在省十一屆人大會議期間,郭貴初同志等11名省人大代表,聯名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了《關於修訂〈湖北省扶貧條例〉和〈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的議案》,省十一屆人 大常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確定將修訂條例列入本屆人大立法項目。5年來,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扶 貧辦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專班,制定了詳細的立法工作方案,收集了大量的相關資料,多次在黃岡、十堰、孝感、恩施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了紅安、大悟、麻城、房縣、竹山、竹溪等地幹部民眾的意見。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基層幹部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通過書面發函和召開論證會、協調會等形式,徵求了近30個省直有關部門和8個市州對《條例草案》送審稿的意見。省直有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本著深入貫徹落實省委重大決策的態度,對革命老區立法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反覆研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
省人大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2011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羅輝親自率調研組到大別山革命老區進行了深入的調研,認真聽取了基層幹部民眾對《條例草案》的建議,為《條 例草案》修訂理清了思路。省人大農村委多次召開會議,聽取《條例草案》修訂情況匯報,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促進了相關問題的協調解決。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原條例》共十五條,沒有設章節,內容比較簡單。《條例草案》修改為五章五十三條,不 僅分了章節,而且內容有很大拓展。第一章“總則”,十一條;第二章“發展規劃與實施”,九條;第三章“扶持與保障”,二十二條;第四章“管理與監督”,十條;第五章“附則”,一條。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名稱。《條例草案》名稱由《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改為《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體現國家、省新十年扶貧開發綱要的要求和開發式扶貧方針。二是草案強調了提高革命老區自我發展能力,實現由“輸血”向“造血”的轉變,由被動發展向自我發展的轉變。三是草案增加了許多由專項扶持向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轉變和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內容。
(二)關於政府責任與社會參與。加快革命老區發展是各級政府的政治責任。促進老區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幫扶、社會參與、自我發展的方針。《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促進老區發展工作中的責任,強調通過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來推進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完成促進老區發展的目標任務。《條例草案》還提出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參與老區發展,充分挖掘社會扶貧潛力,共同推進老區扶貧開發。
(三)關於發展途徑。老區發展滯後的原因是多元化的,必須要採取綜合治理的方式合力推進。為此,《條例草案》豐富了老區發展的途徑,提出加快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要求各級編制發展規劃,將改善民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培養壯大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社會事業、保護生態環境和推進“四化”協調發展等放在老區加快發展的突出位置,拓寬了扶持老區建設的途徑,豐富發展內涵,旨在通過區域發展帶動老區扶貧開發,通過老區扶貧開發促進區域發展。這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體現了國家和省新十年扶貧開發的方略,順應了老區人民民眾的期盼,呼應了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的戰略部署。
(四)關於扶持與保障政策。老區發展投入是硬政策,項目是硬措施。加大對老區的扶持力度,是一種責任和義務。《條例草案》從老區發展的需要出發,在財政投入、稅收、金融、土地、產業、生態、基礎設施、人才、文化、教育、衛生、科技、就業、對口幫扶等方面,規定一系列促進老區發展的扶持與保障政策內容,賦予部門和社會各界支持發展的責任和義務。
(五)關於管理與監督。監督加強老區發展資金和項目建設的管理,是推進老區扶貧開發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是放大資金效益的需要。因此,《條例草案》將我省多年來項目資金管理的方式通過法律條文來固化,重點資金的來源、構成、投向和項目申報、立項、審批、公示進行了規範。草案還強調了對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明確了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我省革命老區是全國革命老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 題決議》明確的12箇中國革命老根據地中湖北就有4個。老區和老區人民為新中國的成立付 出了巨大代價,作出了重大貢獻。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的發展,省人大常委會2001年在全國率 先頒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對促進全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特別是國家和我省新十年扶持開發綱要及“十二五”扶持開發規劃,對扶貧開發方略作了重大調整,省人大代表為此也提出了修訂議案。為了適應新時期開放式扶貧的需要,實現由被動發展向自我發展的轉變,對原條例進行修訂並將其名稱改為《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村委員會做了一系列提前介入工作。常委會副 主任羅輝帶領常委會和農委部分組成人員,分布赴黃岡、十堰、孝感、恩施等革命老區進行了立法調研,廣泛聽取了革命老區幹部民眾、人大代表和相關部門的意見。農村委員會還多次就 “條例草案”立法情況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扶貧辦等部門進行了座談研討,促進了相關問題的協調解決。
11月23日,張衛東主任委員主持召開了農村委員會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村委員會認為,加快革命老區發展史各級政府的政治責任。“條例草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我省相關法規的規定,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條例草案”的篇幅太長,條文規定也過於原則。鑒於我省已出台農村扶貧條例,對革命老區的扶持應在適用其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地方立法“要精要管用”的原則,對其內容作適當壓縮與合併,以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根據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技術規範,“條例草案”的表述要儘量避免檔案性與號召性語言,使用規範的地方性法規語言。
二、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投入是硬政策,項目是硬措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強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打好新一輪扶貧攻堅戰”的總體要求,建議從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制定比扶持貧困地區發展更強有力的量化措施,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5月2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將有力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革命老區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幫助老區人民實現幸福生活的夢想。
一、《條例》出台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
湖北省是革命老區比較集中的省份,全省現有864個革命老區鄉鎮中,有309個革命老區鄉鎮被省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扶持的鄉鎮,人口1193.76萬人,占全省農業人口的37.3%。這些重點革命老區鄉鎮大部分分布在湖北省周邊的大別山區、武陵山區、秦巴山區、幕阜山區和湖區、庫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後,人民生活水平偏低。僅黃岡市就有44萬人為革命捐軀,在冊烈士5.3萬人。革命老區為新中國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犧牲和重大貢獻。
2001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頒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對規範革命老區建設行為,促進革命老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新的形勢下,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扶持力度,對《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進行修改,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
二、《條例》出台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結晶。
2008年初,郭貴初等11名省人大代表在省十一屆人大第一次會議期間,聯名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了《關於修訂〈湖北省扶貧條例〉和〈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的議案》,建議修訂《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很快將《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修訂草案)》列入立法項目。並要求公正草擬,充分審議。對在條例草案的兩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75人次從篇章結構、立法目的、政府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了190條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充分審議。條例草案經過一審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及各立法基層聯繫點,並在荊楚網、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然后綜合吸納各界意見,進行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審稿,印送省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徵求意見。本次常委會又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本《條例》是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首次採取“兩審三通過”的方式通過的法規案。
三、《條例》出台是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保障。
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體是革命老區民眾,引導、幫助老區民眾發展是政府的責任。因此,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資源,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區發展。此外,條例還進一步將責任細化到相關部門,並建立相關考核機制,以保障責任的落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發展的組織協調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扶持革命老區工作。實行革命老區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考核評價體系,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及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革命老區的發展離不開保障措施,也就離不開發展規劃。規劃的制定首先是從實際出發,以革命老區目前經濟社會實際狀況為基礎,不僅要與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銜接,而且還要與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武陵山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建設、湖北長江經濟帶建設、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縣域經濟發展等區域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相銜接;其次,規劃有具體內容,有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推進步驟、保障措施;第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也作了嚴格規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採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方式編制;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針對革命老區實際狀況,作為促進性條例,有必要提出發展途徑。規定加強縣、鄉、村公路升級改造,提高縣鄉公路建設和通村通組公路管理養護的補助標準,實施基本農田設施建設、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護工程,加強能源、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發展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加強邊遠艱苦地區教師生活保障,改善中國小寄宿生生活條件,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實施中小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在高考招錄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區的定向招生計畫。改善革命老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院(室)的條件,提供優質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提升衛生服務保障能力和重大疾病、多發病的防控能力;加強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實行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應當納入革命老區發展目標考核評價的範圍;通過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飲水安全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等項目建設,提高革命老區人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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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這標誌著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事業邁入法制化建設的新階段,將大大加快老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步伐。
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稱,全省現有革命老區鄉鎮864個,遍及全省82個縣(市、區),分別占全省鄉鎮總數的82.1%和縣市總數的80%;總人口3491.9萬人,占全省人口總數的58%。2001年,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頒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對革命老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形勢的變化,原條例已經不能適應老區發展的實際,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去年,省人大常委會把《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計畫,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進入人大立法程式,最終得以出台。《條例》有四個亮點:一是堅持規劃引領,規定由省政府制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從而提升了規劃層級和效力。二是堅持產業支撐,要求對老區產業從規劃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三是堅持社會參與,規定了政府及其部門如何履行職責。四是強化保障措施,包括建立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嚴格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強用地保障,建立生態環境共建共享的長效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等。
該《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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