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 發布機構: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
辦法發布
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
(2016年11月23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老區是指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老根據地。
本市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以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的為準。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重點扶持、自我發展的原則,加快實現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重點發展生態和紅色旅遊,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革命老區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組織動員各方力量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的建設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革命老區發展規劃,並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確定革命老區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扶持政策、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將革命老區的產業發展、基礎設施、村鎮建設、生態保護、公共服務、民生改善等內容納入各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革命老區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充分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革命老區公路建設等級,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制,發展農村公共客運。加大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力度,推進土地整理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實施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加強農村能源、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革命老區產業扶持力度,支持發展特色生態產業和現代都市農業,實施品牌農業發展計畫;引導推進智慧農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鼓勵優先採購革命老區農產品。提高革命老區居民收入,確保其增長幅度高於全市農村平均水平。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革命老區教育投入,促進革命老區標準化國小、中學建設,統籌教育資源,優先對革命老區學生實施職業教育。完善革命老區貧困戶子女教育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生活困難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
加強革命老區師資力量建設,落實革命老區街(鄉鎮)教師和支教人員工資及各項政策性補貼待遇,並在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完善革命老區街(鄉鎮)、村文化服務機構和民眾性健身設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人口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制度,推進革命老區街(鄉鎮)衛生院提檔升級和村衛生室建設,支持大型醫院與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級醫院建立醫療聯合體。對在革命老區街(鄉鎮)工作的醫務人員落實革命老區特殊津貼待遇。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激勵政策,拓寬革命老區農民就業渠道。對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農民免費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自主創業的革命老區農民以及到革命老區從事農業的退伍軍人、大學生等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革命老區社會保障制度,加強革命老區養老設施建設,提升農村養老服務水平,完善養老照料中心功能,提高容納能力。加大對革命老區困難優撫對象的關愛救助力度,對革命老區的低保對象按照一定比例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對農村五保戶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的救助標準實行救助,解決老紅軍、老黨員、烈軍屬、老復退軍人在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方面的困難。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美麗鄉村和生態小鎮建設,加強歷史文物、優秀歷史建築、特色建築以及古樹名木等自然與人文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舊址、革命遺蹟、革命史料的保護,加大經費投入,建立修繕、維護和利用機制,建設紅色旅遊景區、革命傳統教育基地。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生態補償脫貧機制,加大對森林資源、農作地資源、水源地、濕地自然保護區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的投入。
加強革命老區環境保護,提高農民環境保護意識,加強垃圾和污水處理,健全農村村塆環境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提升農村村塆綠化美化水平;對秸稈、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利用實行扶持和獎勵。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行政區域革命老區發展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及增長機制,在年度預算資金安排中向革命老區街(鄉鎮)傾斜。
革命老區街(鄉鎮)上繳區級稅費留存部分原則上全額返還革命老區街(鄉鎮),用於當地革命老區發展。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項目、資金安排上對革命老區給予重點扶持,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等項目優先安排到革命老區。國家、省安排到革命老區的公益性項目,配套資金由市、區財政分擔。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建設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規劃指標、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等方面予以傾斜。
支持革命老區遷村騰地,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增減掛鈎結餘用地指標可在所在區內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 納入精準扶貧範圍的革命老區,依法享受國家、省、市精準扶貧政策;納入大別山革命老區範圍的革命老區,依法享受國家、省、市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革命老區依法設立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
鼓勵金融機構對革命老區降低貸款門檻,增加信貸金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債券;支持革命老區建立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銜接的農業保險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口幫扶機制,協調和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駐漢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參與革命老區對口幫扶活動。對口幫扶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上支持革命老區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老區建設促進會、慈善組織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中的作用。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革命老區進行捐贈,單位或者個人用於革命老區公益事業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革命老區街(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革命老區街(鄉鎮)發展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四條 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扶持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的必要性
我市革命老區主要分布在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4個新城區,涉及26個街(鄉鎮),是我市扶貧開發的重點區域,納入國家建檔立卡的88500名農村貧困人口(占全市農村貧困人口總數的54%)、271個貧困村都集中在26個革命老區街(鄉鎮)。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革命老區建設,一直把革命老區作為扶貧開發的主戰場,上力度、加措施、促發展。2012年,我市相繼出台了《武漢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2012—2020年)》(武政〔2012〕67號)和《武漢市扶持革命老區發展三年行動計畫(2013—2015年)》(武辦文〔2012〕63號);自2013年以來,市委、市人民政府連續4年發文扶持以革命老區為主要對象的貧困地區發展。2015年開始,市委、市人民政府實施了脫貧攻堅工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革命老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有了長足進步。
但與全市其他區域相比,革命老區仍然存在經濟基礎薄弱、基礎設施落後、公共服務欠缺、生態環境脆弱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脫貧攻堅的有關工作部署,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加快推進革命老區建設,切實改善革命老區生產生活條件,推進武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制定《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就“改善革命老區生產生活條件工作情況”開展了專題詢問。為鞏固成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2014年,市人大常委會將《辦法》列入立法調研計畫。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辦法》列為立法正式項目。為此,市人民政府立即責成市農委、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組成起草工作專班開展相關工作,擬訂了《辦法(徵求意見稿)》。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先後2次徵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武漢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起草工作專班召開了座談會,專題徵求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邀請相關專家對《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諮詢論證。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辦法》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洪春2次專題聽取起草工作情況匯報,對立法工作進行指導。201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雷勇生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立勇委託召開立法協調會,聽取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2016年6月17日,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長萬勇的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農委再次召集革命老區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專題座談並徵求意見,形成了統一認識。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工作專班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並經2016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辦法(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革命老區發展規劃
《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制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我市已據此制訂了《武漢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2012—2020年)》《武漢市扶持革命老區發展三年行動計畫(2013—2015)》。為鞏固規劃工作成果,《辦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革命老區發展規劃,確定革命老區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扶持政策、保障措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將革命老區的產業發展、基礎設施、村鎮建設、生態保護、公共服務、民生改善等內容納入各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關於基礎設施建設
為加強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建設標準,《辦法(草案)》第七條對公路建設與養護、農田設施建設、農村飲用水安全、電網改造、通信與能源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推進革命老區高等級公路建設,提檔升級農村公路,打通通往相鄰村鎮及周邊地市的 “斷頭路”,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制,建立“村村通客車”長效機制;二是建立和完善農田水利設施,推進土地整理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三是實施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加強農村能源、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關於產業發展
為培育革命老區特色產業,增強革命老區發展“造血”功能,《辦法(草案)》第八條作了相應規定:一是加大革命老區產業扶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街(鄉鎮)建設特色生態工業園區;二是因地制宜發展現代都市農業,支持實施品牌農業發展計畫;三是引導推進“網際網路+”,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四是支持商業企業優先採購革命老區特色農產品,提高革命老區居民收入,確保增長幅度高於全市農村平均水平。
(四)關於社會事業和社會保障
革命老區地處邊遠貧困地區,條件艱苦,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和社會保障水平落後於中心城區,為促進革命老區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發展,《辦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對於促進革命老區教育事業發展。《辦法(草案)》第九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革命老區教育投入力度,促進革命老區標準化國小、中學建設,興辦一批中等、高等職業學校;完善革命老區貧困戶子女教育資助政策;加強革命老區師資力量建設,組織革命老區教師與中心城區教師雙向交流,落實革命老區教師和支教人員工資及各項政策性補貼待遇,並在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傾斜。
二是對於促進革命老區文化體育事業發展。《辦法(草案)》第十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所在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支持革命老區街(鄉鎮)文化站、民眾性健身設施建設,實現革命老區每個行政村有一個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和適量健身器材。
三是對於促進革命老區醫療衛生事業改革。《辦法(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制度,推進革命老區街(鄉鎮)衛生院提檔升級和村衛生室建設,支持市屬醫院與革命老區所在區的區級醫院建立醫療聯合體,對在革命老區工作的醫務人員落實革命老區特殊津貼待遇。
四是對於促進轉移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革命老區農民轉移就業渠道,對有創業意願且符合規定條件的革命老區農民免費開展創業培訓,對自主創業的革命老區農民以及到革命老區從事農業的退伍軍人、大學生等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扶持;第十三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革命老區社會保障制度,加強革命老區養老設施建設,加大對革命老區困難優撫對象的關愛救助力度,妥善解決老紅軍、老黨員、烈軍屬、老復退軍人在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關於生態保護
為保護革命老區生態環境,《辦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資源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機制,健全革命老區生態補償脫貧機制;提高農民環保意識,建立健全農村村塆環境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提升農村村塆、“四荒”地綠化美化水平;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提倡生態養殖、生態種植;對秸稈、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利用實行扶持和獎勵。
為加強生態環境建設,《辦法(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要推進革命老區美麗鄉村和生態小鎮建設,加強歷史文物、優秀歷史建築、特色建築以及古樹名木等自然與人文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加強革命舊址、革命遺蹟的維護保護工作,建設紅色旅遊景區、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合理利用資源,發展紅色旅遊,助推綠色旅遊。
(六)關於保障措施
為促進和保障革命老區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辦法(草案)》從財政投入、項目扶持、土地保障、稅費留存、金融支持、對口幫扶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在財政投入方面。《辦法(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行政區域革命老區發展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在年度預算資金安排中向革命老區傾斜。
二是在項目扶持方面。《辦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項目、資金安排上對革命老區給予重點扶持,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到革命老區;國家、省安排到革命老區的公益性項目,取消區以下配套資金,不足部分由市、區財政部門分擔。
三是在土地保障方面。《辦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革命老區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規劃指標、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等方面予以傾斜;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革命老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依法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支持革命老區遷村騰地,合理利用村集體資產,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其結餘用地指標可調劑到本區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純收益歸騰出用地指標的革命老區街(鄉鎮),用於當地革命老區發展。
四是在稅費返還方面。根據《武漢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2012—2020年)》(武政〔2012〕67號)中的相關政策,將“革命老區區級稅費留存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還革命老區街(鄉鎮),用於當地革命老區發展”上升為法規條款,以保障該項政策落實。
五是在金融支持方面。《辦法(草案)》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支持依法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支持開展抵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降低貸款門檻、鼓勵涉農企業發行債券、支持革命老區建立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銜接的農業保險體系等多項金融支持措施。
六是在對口幫扶方面。《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口幫扶機制,協調和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駐漢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參與革命老區對口幫扶活動;充分發揮老區建設促進會、慈善組織在促進革命老區建設中的作用;鼓勵企業和個人向革命老區進行捐贈。
(七)關於老區發展與扶貧攻堅的銜接
實施扶貧攻堅工程,是加快革命老區發展的重要舉措。《辦法(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納入精準扶貧範圍的革命老區,依法享受國家、省、市精準扶貧政策;納入大別山革命老區範圍的革命老區,依法享受國家、省、市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政策。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7月2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農村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38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84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農村委員會提出了10條次意見和建議,總計94條次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開展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調研工作。一是將辦法(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書面徵求意見。二是發函至市檢察院,就辦法(草案)的制度廉潔性事項徵求意見。三是將辦法(草案)送本市四個革命老區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所在區的市、區人大代表意見。四是在市人大網站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公開徵求意見,在媒體上發布新聞通稿廣泛徵求市民意見。五是召開兩場座談會,分別聽取四個革命老區區人大常委會、區人民政府及部分街(鄉鎮)負責人和市財政、國土資源和規劃、民政、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意見。共收集到63條次意見和建議。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進行了歸納、梳理,會同市人大農村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
8月19日,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部分專家對辦法(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9月2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12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十五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革命老區的界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第二條關於革命老區的界定不夠清晰,建議在法規中以名錄的形式對革命老區的範圍進行精準劃定。有審議意見建議,刪去辦法(草案)第二條第一款。根據《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省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並公布。2015年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革命老區縣(市、區)和鄉鎮名單中,我市江夏區、蔡甸區、黃陂區、新洲區,以及侏儒山街等26個街(鄉鎮)在列。考慮到老區名錄可能還會隨行政區劃調整等因素而變化,為了維護法規的穩定性,建議在辦法(草案)中不對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予以明確,原則規定“以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的為準”即可。另外,辦法(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主要是規定了革命老區的認定標準,有助於社會大眾更好地認識和理解“革命老區”的內涵,因此,建議保留該款內容。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二款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關於部門職責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款“革命老區建設工作主管部門”的表述比較含糊,建議明確為具體的職能部門。有審議意見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列舉的政府部門進行簡化表述。據了解,目前我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的具體主管部門是市、區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農業部門。2001年以前,市扶貧辦曾設在市民政部門,之後調整到市農業部門,期間各區扶貧辦隸屬關係也多次進行了調整。因此,建議維持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的現有表述,將主管部門原則規定為“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建設工作主管部門”。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五條第二款中所列舉的二十個政府部門,並將該款內容併入第一款。〔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三、關於革命老區的自我發展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在如何發揮老區自身發展內力方面規定得不夠,建議增加激發老區發展內生動力方面的條款。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第三條中“持續發展”原則改為“自我發展”原則;並增加一條,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規定“革命老區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充分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自我發展能力”。〔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七條〕
四、關於革命老區的扶持政策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認為,要加大對革命老區的財政投入力度,如對每個革命老區街(鄉鎮)給予財政補貼200萬。也有審議意見認為,法規中不應規定得過於具體。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專門徵求了市財政部門的意見,建議為維護地方性法規的穩定性,辦法(草案)不宜對財政補貼資金規定得太細,具體數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老區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和調整。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將第十九條“革命老區街(鄉鎮)上繳區級稅費留存部分按一定比例返還革命老區街(鄉鎮)”修改為“革命老區街(鄉鎮)上繳區級稅費留存部分原則上全額返還革命老區街(鄉鎮)”。〔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要加大對革命老區社會事業方面的保障力度,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規定更加具體的扶持政策。根據審議意見,在辦法(草案)第九條中增加“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生活困難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將第十三條中的“按照規定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修改為“按照一定比例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要加大對森林資源、農作地資源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的投入。〔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革命老區的扶持政策要切合實際,一些較難落實的規定不要寫在法規中。根據審議意見,結合調研座談中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將辦法(草案)第九條中的“興辦一批中等、高等職業學校”修改為“統籌教育資源,優先對革命老區學生實施職業教育”,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組織革命老區教師與中心城區教師雙向交流”和第十條中的“實現革命老區每個行政村有一個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和適量健身器材”。〔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十一條〕
另外,關於辦法(草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有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以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抵押貸款的內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部分試點地區暫停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我市的黃陂區、江夏區分別在土地經營權、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貸款試點之列,但考慮到該項土地制度改革正由國家分批、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尚處在試點階段,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並且涉及到與國家的有關法律保持一致的問題,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建議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並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支持革命老區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抵押貸款試點”內容。〔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地方立法技術規範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不規範,不是法言法語。根據審議意見,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有關文字表述進行了刪減和調整。〔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多個條款的開頭部分出現“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的表述,不夠精煉,建議不必贅述。考慮到革命老區各項扶持政策的貫徹執行最終需由市、區人民政府來完成,如刪去“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的表述,可能會導致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責任主體不明、互相推諉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相關條款中進一步強調市、區人民政府的職責。同時,為了使表述更加準確,將“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區人民政府”。〔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至第十九條〕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辦法(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