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吸引更多社會資本
參與我省經濟建設,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現就加強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適用對象
(一)本意見適用於在我省註冊的
內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股權投資類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的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包括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個人委託,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企業組織形式。
(三)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投資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資者以及國外、境外的企業法人、自然人。
工商登記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對公司制、合夥制等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工商註冊登記給予便利。
(五)商務部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設立申請的審批。發起人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向有權批准的商務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商務部門的復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於2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於2人,不得超過50人。
(七)設立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設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均應以貨幣形式和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不得採取委託某個投資者代持的方式投資於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託管協定。設立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設立登記時全額實繳到位;設立其他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首次出資額應不低於其註冊資本的20%,後續資金在5年內到位;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出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合夥法》的規定執行。國有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可作為普通合伙人發起設立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八)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字樣。股權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核定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及相關的諮詢服務業務。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管理或受託管理股權類投資並從事相關諮詢服務業務。股權投資企業可以與其管理企業使用相同的經營場所。
(九)本意見發布前已在我省註冊登記的有關企業需要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在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情況下,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備案管理
(十)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備案管理,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2005年第39號令)的規定,實行國家和省(含副省級城市)兩級備案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省(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備案管理的相關程式環節,均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
(十一)已在我省註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到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主要投資者(企業法人)最近2年持續保持盈利的財務狀況,主要投資者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2、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3、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巨觀調控政策;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十二)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備案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政府金融辦、省商務廳、省科技廳制定。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檔案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20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扶持政策
(十三)創業投資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申請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檔案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尚未在我省設立機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我省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比照省內股權投資類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四)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依法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合伙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五)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十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納入我省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依法納稅,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
(十七)引導和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參與省內企業的股份制改造,積極參與骨幹企業的併購重組,加大對暫時困難的成長型企業的投資力度,加大對初創期、種子期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力度。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於省內的企業或項目,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
(十八)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兩年內,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按照其繳納的營業稅給予等額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獎勵。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按照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等額獎勵,後三年給予減半獎勵。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購的自用辦公房產,納稅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股權投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損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規定的,可在申報後稅前扣除。
(十九)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比照金融機構高管對待,可享受我省關於人才引進、人才獎勵、配偶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政策。省政府給予上述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各市州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扶持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優惠政策,對在當地落戶的企業和高管人員給予獎勵。
產業集聚
(二十)吸引境內外股東或者合伙人來我省投資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最佳化服務,在註冊登記、人才引進、經營場所選定等方面為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聚集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對基金註冊資本達到5億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註冊登記、申請備案、財稅支持、政府獎勵等過程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各有關部門要採取“一企一策”,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程式,特事特辦。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到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落戶。積極幫助落戶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申請國家備案,提高募集資金的信用和能力。推動在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園區和pe中心大廈,吸引和聚集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入駐發展。大力推進園區企業股權資本化、智力資本化、資產證券化,把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打造成為“資本特區”、“人才特區”。東湖高新區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在購租房補貼和人才政策上應按金融企業給予支持。股權投資企業產業園區應組建面向中外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服務平台,為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辦公服務和項目對接支持等服務。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在全省其他國家級高新區、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和省級高新區落戶,形成產業聚集。
(二十二)進一步發揮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通過財政投入、整合現有財政資金、吸收社會資本和自身流動發展相結合,做大省級創投引導基金規模,扶持和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收益分配中,確保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安全、保值的前提下,引導資金的收益部分可以讓利於其他社會資金。
(二十三)支持企業年金等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在本地註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支持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我省發展,積極研究解決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註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等方面的問題。支持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通過產(股)權交易所等要素市場轉讓其持有的投資企業股權。
(二十四)鼓勵商業銀行在我省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併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投資於股權投資企業。鼓勵商業銀行和股權投資企業開展“投”“貸”結合,為企業提供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兩種融資手段。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省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直接投資公司。
(二十五)做好項目推薦。在我省註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申請使用省上市後備企業資料庫信息,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上市辦)、省經信委、省科技廳定期向在我省註冊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推介重點項目,推動其與我省地方政府和優質中小企業開展交流合作,增強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影響力。對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成長型企業,優先列入省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培育計畫,積極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規範管理
(二十六)建立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金融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湖北證監局、湖北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做好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綜合協調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制訂相關備案管理辦法,做好備案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負責研究制訂工商登記管理辦法,做好工商登記工作;省經信、財政、科技、商務、國稅、地稅、人行武漢分行、銀監、證監、保監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為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各市、州也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將培育發展股權投資類企業作為完善地方金融體系、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的重要內容。
(二十七)加強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風險管理。股權投資類企業募集資金要依法依規,有序操作,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以廣告宣傳等公開方式募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禁止向投資者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資金運用,應當依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合理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其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資金,只能存放於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做好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各級政府要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