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印發湖北省促進民間投資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是2001年湖北省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印發湖北省促進民間投資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1]76號
- 發布日期:2001-12-05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1]76號
【發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1-1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1年11月30日)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有利於形成多種所有制經濟互相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的最佳化升級,提高綜合競爭能力。經過多年來的發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間資本積累,民間投資已成為我省投資增長的重要來源。但與全國尤其是發達省份相比,民間投資總體上仍呈現出“發展空間狹小,總體水平較低”的特點。按照“三個有利於”的標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面對加入WTO後全方位開放的新形勢,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制定政策,為民間投資發展創造更為寬鬆的環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省經濟發展目標,為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打破行業壟斷,放開市場準入。投資領域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民間資本進入的外,全部對民間資本開放。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實際,現階段要重點引導民間投資進入以下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鼓勵以資金、技術入股或其它方式興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投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經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35%。(對於技術或成果入股所占比例,如雙方另有約定可按約定執行,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經法定中介機構評估或全體股東協定認同,可以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入股企業。
2、鼓勵民間投資者以購買、兼併、租賃、託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及非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
3、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中小型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開發荒山、荒坡、荒灘、荒溝等。投資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坡、荒灘、荒溝,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依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使用年限最長可達50年;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按其用途和相關規定,使用年限最長可達70年。
4、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
5、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開發城市和城鎮水、電、路等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成片開發科技園、工業園、農業園區,開發專業市場,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允許民間資本經營城市現有的國有投資項目。
6、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態環境保護和興辦環保產業,吸引民間資本以資金、技術入股或獨資參與企業污染治理、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生態園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環保項目的投資。
7、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和興辦教育,義務教育堅持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力量辦學為補充;高中階段教育在繼續發展公辦學校的同時,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現有高等學校也可以通過改制實行民營機制,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出資參股建設高等學校的基礎設施,也可以承建和承包後勤服務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大學城建設。
8、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允許在符合旅遊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參與或獨資建設旅遊設施。
9、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文化、體育和其他公益性事業並依法經營。
10、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經營信息諮詢業、中介服務業、社區服務業等,鼓勵農戶參股農村信用社,鼓勵民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購城市商業銀行的股份。
11、支持民營企業申報自營進出口權,對其註冊資本由850萬元降低為300萬元,鼓勵其積極拓展境外投資。
12、凡是國家允許外資進入的投資領域,全部對民間投資開放;凡是擬向外資開放的投資領域,都應向民間投資開放。
(二)創造條件,加快民間資本進入基礎領域步伐。
1、政府投資要逐步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退出。今後原則上不再以國有獨資形式投資競爭性項目,為民間投資進入創造條件。對國有、集體資本退了的競爭領域,都要允許和鼓勵個體私營經濟進入,積極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參與公有企業改革,努力盤活國有資產。
2、實行項目業主招標。根據中長期發展規劃,政府每年從全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項目中確定一部分具有較好預期收益或有經營收益可能的重大項目,由省計委組織,面向投資市場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業主,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
3、把股份制改革作為吸收民間資本的一個重要方式。對未來一些盈利性交通運輸、通信、能源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應根據條件成熟程度,逐步進行股份制改造。對於能夠改造為規範股份公司的,應支持其爭取上市。對不能整體改制的企業,應採取分類、分解的辦法,逐步實現股份制改造。
4、逐步將市場機制引入公益性項目建設。對過去依靠財政撥款建設的公益性項目,只要預期有收益或通過建立收費等機制可獲取收益的,都要面向市場招商,通過項目融資,政府適當補償等方式吸引民間投資。
5、積極推行BOT、TOT方式。基礎設施項目可通過建設--經營--轉讓方式(BOT),由民間投資建設或參與投資建設,在協定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設施,並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回收投資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協定期滿後,設施的所有權無償移交給政府。已經建成的公益性項目可通過轉讓--經營--轉讓方式(TOT),由政府將項目產權和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出售給民間投資者,投資者在協定期內通過經營收回投資並取得回報,再將產權和經營權無償移交給政府。
6、對已由政府投資建設而尚未建成的在建工程以及政府已籌措到部分資金(包括國債資金)但尚有投資缺口的項目,只要條件具備,都可以吸納民間投資入股建設,或者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變更投資法入,轉讓給民間投資者建設和經營。
(一)按照對各種所有制一視同仁的原則,對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政府職能轉變以及一些對民間投資實行不公平待遇的規定,堅決予以廢止或修改,為啟動和發展民間投資創造條件。
(二)實行“低門檻”,大力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的啟動。
1、民間投資不受戶籍、不受區域、不受投資規模、不受行業發展比例的限制,只要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及具備條件,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註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核准登記。
2、民間投資者成立企業,其註冊資金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由投資者自主決定。新辦企業所需的行業許可證等,凡符合條件的,相關部門要及時辦理。
3、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在工商登記前辦理的許可證、專項審批外,不另設任何工商登記發照的前置條件。
(三)民間投資項目所需用地,與國有投資項目用地享有同等權利。
1、民間投資者在城鎮規劃範圍區內投資基礎設施、商業、旅遊、服務、工業、房地產開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綜合性項目用地,除規定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外,應當採取國有土地出讓和租賃的方式有償使用,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吸引民間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2、民間投資者依法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作合資、合作、聯營條件,但不得超過法律和出讓契約約定的用地期限。
3、民間投資用於治理國有荒山、荒坡、荒灘、荒溝,經開發並取得明顯成效後經政府相關部門評估,允許在法定範圍內進行有償轉讓。
4、鼓勵民間投資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實行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鼓勵民間投資進入土地整理項目,實行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政策。對民間投資進行農用地整理淨增的耕地面積,可以申請指標調劑,按照60%的比例折抵建設占用耕地指標。
5、民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經營場地和經營用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回、拆除和侵占。按城市規劃拆遷的,有關部門要妥善解決好安置的補償問題。
(四)為重點鼓勵發展的民間投資項目在稅費等方面提供特殊優惠政策。
1、對投資建設國家和省鼓勵類產業的項目,比照國有企業,在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新產品開發費用進入成本等方面給予相應的優惠。
2、民營企業凡以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用於國家鼓勵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國產設備投資,經省經貿委認定後,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3、民營企業凡從事社會服務安置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免徵規定執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4、民營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秤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5、民間投資用於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民營科技機構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
7、實行收費目錄製。民間投資項目在建期間和建成投產後應繳納的規費應按當地財政和物價部門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制定的公布目錄執行。凡沒有標明的收費項目或高出原標準的,可以拒交和舉報。
8、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9、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對民間投資成立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1、對民間投資新辦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12、對民間投資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13、對民間投資新辦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
(五)民間投資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項目,其目標產品經國家和省主管部門認定享受國有企業同等優惠政策。
(六)民間投資的科研項目,其成果在申請政府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獎勵和推廣支持等方面,享有國有單位或國家投入同類項目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對民間投資者實行多種形式的獎勵和表彰。各級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類和專門類獎項,對貢獻突出的民間投資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制定政策,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教師職務評聘、教研活動、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對辦學成績顯著的民辦學校要予以表彰獎勵。
(一)加強和改善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
1、完善對中小企業(包括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功能。各商業銀行要成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職能部門,民生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要把城市中小企業作為重要支持對象,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要有選擇性地加強對鄉鎮企業的信貸支持。
2、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擴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在增加民營企業的信貸投入時,要堅持“三不、四好、三能”的原則,即不論企業性質、不論企業歸屬、不論企業規模,只要企業機制好、信譽好、產品好、效益好,能還本付息、能增加就業、能照章納稅,就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切實為民營企業創造平等的融資環境。重點解決企業流動資金的需要,適當兼顧中長期投資,積極扶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和市場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
3、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切實解決民營企業抵押擔保難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以政府投資公司為依託,建立擔保公司,政府撥付一定的資金作為啟動資金,並吸收有實力的企業和其他方面資金入股,實行有償使用,通過市場化運作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服務。
4、不斷發展壯大地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當地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人民銀行要加強監管,在有效防範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前提下,靈活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增強其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資金營運能力,使之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
(二)積極採取多種方式和渠道融資。
1、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拓展民營企業融資空間。鼓勵民營企業通過股票上市籌集資金。各級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發行企業債券等方面,應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對民營科技型企業要優先安排。
2、擴大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指導、推進和規範民營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產權的出讓等利用國內外資金。
3、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公司的引導作用,通過直接投資、參股等方式,支持民間投資發展。
4、提供政策性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其申請國家資金,通過提供資本金或參股等方式予以支持。
5、部分公益性重點項目,由政府出面組織,採取吸納個人、民營企業參股方式籌集建設資金,通過項目收益或經營收益給予民間投資者以合理的回報。
6、積極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組織民間投資項目招商引資。
7、建立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設立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吸收各類投資者的創業資本,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資本金。
(一)要加快完善政府社會化服務職能,支持建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凡是應當由企業辦的事,政府不干預;企業辦不了的事,政府要主動提供服務。推動建立包括市場準入、資金融通、信用擔保、技術支持、管理諮詢、信息共享、人才培訓等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二)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規劃指導工作,把民間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政府在確定年度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名單時,應按統一標準,將民間投資項目和民營企業納入擇優選定的範圍。
(三)切實簡化項目審批程式,只要法律和政策允許民間資本投資經營的項目,政府有關部門都必須依法予以批准,及時發給相關證照。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資金籌措渠道明確,可自行平衡生產條件的項目,除履行規劃、環保和建設用地等法律、法規必須的審批手續外,其它審批環節實行備案制,對確需審批或上報審批的項目,有關部門要減少審批環節,公開辦事程式,實行限時服務。
(四)為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計畫、經貿等綜合部門以及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民間投資者提供國家投資政策信息、項目信息等,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投資諮詢中心,為民間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五)鼓勵發展工商聯、商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科技企業孵化中心、技術經營、技術諮詢機構等中介機構,為民間投資者提供政策、法律、技術、財會、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成為聯繫企業與政府、銀行等各方面的紐帶。統計部門應根據民間投資和民營企業的特點,改進民間投資統計辦法,準確反映民間投資情況。
(六)創造良好的人才環境。鼓勵各類專業人才到民營企業工作,或者直接投資辦企業。涉及本人及其家屬、子女戶口遷移、“農轉非”和子女就學的,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予以辦理。建立對民營企業家、民營企業管理者及員工的培訓制度,提高民營企業素質。民營企業員工職稱評定、勞模評選等,與其它所有制企業員工同等對待。
(七)創造良好的投資氛圍,切實保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各級各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強化法律意識,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職責行為。加強政策引導,充分尊重投資者意願,不得干涉投資者選擇投資項目的自由。嚴禁向投資者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抓好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打擊干擾民間正常投資的違法活動。各級要開通投訴諮詢熱線,把民間投資者投訴納入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受理範圍。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進行公開曝光和處理。加大宣傳力度,推廣民間投資經驗,傳遞投資信息和政策,為民間投資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