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8月30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年8月30日
  • 施行日期:2015年8月30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5年8月30日
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信用湖北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發〔2015〕3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經過工商註冊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有關組織)認定的各種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適用本辦法。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具體執行本辦法,對企業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條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歸集的企業失信行為記錄,是對企業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湖北省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發布。省信用信息中心負責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應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目錄》,依法依規全面記錄企業的失信信息,並歸集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統一管理。
第二章納入聯合懲戒範圍的企業失信行為
第七條按照循序漸進、突出重點、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原則,對納入聯合懲戒範圍的企業失信行為主要限定為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分別明確的商務領域失信行為、政務領域失信行為、司法領域失信行為。
第八條商務領域失信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訂立、履行契約的;
(二)惡意違約逃避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契約義務的;
(三)製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
(四)發布虛假、誇大等違法廣告的;
(五)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
(六)非法違規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八)發生質量事故的;
(九)發生安全事故的;
(十)違法用工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十一)未依法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十二)未履行環境保護法定或約定義務的;
(十三)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非法集資、違規擔保的;
(十四)商業受賄行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務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
(十五)故意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的。
第九條政務領域失信行為是指企業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未經許可、批准,擅自實施的;
(二)未通過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依法進行的專項或者定期檢查的;
(三)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關閉或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四)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
(五)偷、逃、抗、騙稅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六)故意提供、公布不真實生產經營統計數字的;
(七)以虛假申報材料等方法騙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
(八)在規定期限內,未向行政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的;
(九)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的。
第十條司法領域的失信行為是指企業在仲裁、訴訟、執行等司法活動中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企業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等方式提請仲裁、公證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侵占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或權益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規避執行等行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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