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信用湖北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

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信用湖北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發〔2015〕3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經過工商註冊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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