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瀋陽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善信用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嚴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具體執行本辦法,依法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條 實施嚴重失信行為聯合懲戒依據的信用記錄應當依法徵集,並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記錄為準。
第五條 按照本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的有關規定,企業失信信用信息分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可能對企業信用狀況有負面影響、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違規的行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業失信狀況在負面影響或者違法違規性質上超過提示信用信息的行為信息。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記入企業提示信用信息: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警告、罰沒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
(二)企業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
(三)企業生產或者銷售的批次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被依法檢驗定為不合格;
(四)企業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未依法履行契約;
(五)企業有制假售假行為;
(六)企業是稅務非正常戶、拖欠稅款或者發票流失;
(七)企業逃廢各類債務;
(八)企業拖欠水、電、氣費;
(九)企業拖欠法定社保費、住房公積金;
(十)企業排污超標;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記入企業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用信息:
(一)企業偷、逃、騙、抗稅款;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業被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四)企業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五)企業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而造成不良後果;
(六)企業惡意逃廢債務、騙匯;
(七)企業契約欺詐、商業欺詐;
(八)企業出具虛假資信、審計和有關證明檔案;
(九)企業未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故意拖欠保費;
(十)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故意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
(十一)企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十二)企業排污嚴重超標;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納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一)企業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五條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八條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業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兩條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三條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三)企業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定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企業被列入國家、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單的;
(五)經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共同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的;
(六)依法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時,應當依法查詢失信企業資料庫,並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對嚴重失信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二)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三)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格;
(四)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驗證、年檢中,依法予以嚴格限制或者取消有關申請資格;
(五)限制新增項目審批和核准、用地審批等;
(六)限制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擔保,禁止參股設立銀行、證券、保險、信用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
(七)鼓勵銀行機構按照貸款風險成本差別定價的原則,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拒絕貸款,鼓勵保險經營機構提高保費標準;
(八)依法限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再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高消費行為予以限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條 嚴重失信企業信用記錄期限為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五年。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直至被列入失信事由消失或者履行解除程式。
第十一條 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應當通過“信用瀋陽”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
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公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第十二條 企業對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或者懲戒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或者決定的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申請異議處理。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自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
第十三條 企業能主動糾正嚴重失信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解除:
(一)企業已履行義務,修復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企業對失信行為作出實質性改正,信用意識明顯增強,失信風險顯著降低的;
(三)具有其他應當解除因素的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從嚴重失信名單上解除的相關程式:
(一)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原信息提供單位審核,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解除;
(三)出現其他可以從嚴重失信名單上解除因素的,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修復並不去除市信用信息平台發布的真實的未過期的失信記錄。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修復結果發布生效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不再對該企業採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家損失、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等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提供或者披露錯誤信息給企業造成損害的;
(二)對企業失信行為認定錯誤而不及時改正造成損害的;
(三)因不套用企業失信行為信息而導致決策或者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動過程中,查詢失信企業資料庫,降低信用風險。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失信的聯合懲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問1:為什麼要制定出台《辦法》?
答: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60多個部門簽署了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海關失信企業等14個聯合懲戒備忘錄。遼寧省頒布實施了《遼寧省失信黑名單企業懲戒聯動實施辦法(試行)》(遼政辦發[2012]37號),同時出台了東北首個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省級地方法規《遼寧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對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社會環境提出具體要求。
瀋陽作為首批全國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在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創新,先後出台了《瀋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瀋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和《中共瀋陽市委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構建了良好的信用環境。但是,由於缺乏跨部門、跨領域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致使部分企業雖在某一領域已經嚴重失信,但在其他領域依舊暢通無阻,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現象屢有發生,誠信缺失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問題。為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亟需通過政府立法,完善信用約束手段,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形成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提升區域整體競爭力,是十分必要的。
問2:《辦法》出台的重大意義
答:一是《辦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失信行為,充分運用信用約束手段,加大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形成失信聯合懲戒的制度機制。
二是《辦法》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形成社會性懲戒,增加其失信成本,使全社會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損的良好社會氛圍。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大格局。
三是《辦法》充分考慮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既體現誠信建設在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又適應市場經濟開拓創新的要求。特別是在失信行為界定、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懲戒等方面做到了適當的突破和創新。頒布後將使我市信用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為我市信用管理特別是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制保障。
問3:《辦法》對企業失信信用信息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按照《瀋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有關規定,企業失信信用信息分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可能對企業信用狀況有負面影響、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違規的行為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業失信狀況在負面影響或者違法違規性質上超過提示信用信息的行為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警告、罰沒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企業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企業生產或者銷售的批次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被依法檢驗定為不合格;企業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未依法履行契約;企業有制假售假行為;企業是稅務非正常戶、拖欠稅款或者發票流失;企業逃廢各類債務;企業拖欠水、電、氣費;企業拖欠法定社保費、住房公積金;企業排污超標;其他依法應當記入企業提示信用信息的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偷、逃、騙、抗稅款;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企業被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企業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企業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而造成不良後果;企業惡意逃廢債務、騙匯;企業契約欺詐、商業欺詐;企業出具虛假資信、審計和有關證明檔案;企業未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故意拖欠保費;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故意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企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企業排污嚴重超標;其他依法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用信息的信息。
問4:《辦法》對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企業”)的認定標準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企業”),納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企業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五條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八條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企業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兩條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三條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企業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定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被列入國家、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單的;經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共同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的;依法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其他情形。
問5:在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方面,《辦法》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時,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對嚴重失信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措施:(一)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二)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三)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格;(四)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驗證、年檢中,依法予以嚴格限制或者取消有關申請資格;(五)限制新增項目審批和核准、用地審批等;(六)限制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擔保,禁止參股設立銀行、證券、保險、信用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七)鼓勵銀行機構按照貸款風險成本差別定價的原則,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拒絕貸款,鼓勵保險經營機構提高保費標準;(八)依法限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再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高消費行為予以限制;(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問6:在嚴重失信企業信用記錄期限、名單公布和異議處理方面,《辦法》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嚴重失信企業信用記錄期限為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五年。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直至被列入失信事由消失或者履行解除程式。
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應當通過“信用瀋陽”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公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企業對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或者懲戒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或者決定的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申請異議處理。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自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
問7:在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解除的條件和程式方面,《辦法》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主動糾正嚴重失信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解除:(一)企業已履行義務,修復不良信用記錄的;(二)企業對失信行為作出實質性改正,信用意識明顯增強,失信風險顯著降低的;(三)具有其他應當解除因素的情形。
企業從嚴重失信名單上解除的相關程式:(一)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原信息提供單位審核,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解除;(二)原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解除;(三)出現其他可以從嚴重失信名單上解除因素的,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解除。
企業信用修復結果發布生效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不再對該企業採取懲戒措施。
問8:在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方面,《辦法》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家損失、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等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因提供或者披露錯誤信息給企業造成損害的;(二)對企業失信行為認定錯誤而不及時改正造成損害的;(三)因不套用企業失信行為信息而導致決策或者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問9:在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失信的聯合懲戒方面,《辦法》如何規定?
答: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失信的聯合懲戒,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