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構築自主創新高地,建設創新型城市,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 制定《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條例》共39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 2011-12-29
  • 發文字號:公告第35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技術進步,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 則,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構築自主創新高地,建設創新型城市,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重視基礎研究,創新體制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培育創新主體,完善創新體系,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協同創新,實現科學技術的跨越式發展,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本市突出做強優勢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圍繞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現代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與精細化工、先進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等重點領域,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支撐,支持基礎醫學、中西醫結合、預防醫學、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等科學技術研究,實現關鍵技術突破。
第五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圍繞生態環境、資源利用、防災減災等領域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特別關注海洋保護與開發、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污染治理、循環利用等領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第六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城市建設與交通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支持建築工程關鍵技術、市政工程關鍵技術、港口建設關鍵技術、智慧型交通技術、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技術、綠色建築與建材技術、城市綠化技術等領域的研究開發。
第七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建設都市型農業提供技術支撐,鼓勵農業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建立和完善農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體系,扶持動植物新品種選育以及養殖、種植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套用。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農業科學技術資金投入,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集成配套和成果轉化,發展設施農業,建設都市型農業。
第八條 本市應當發揮濱海新區創新引領、資源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全市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確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目標、任務,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制定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具體政策措施,發布科學技術進步年度報告。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市和區、縣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其他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開展科學技術和科學知識的普及活動,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鏈,提高企業創新活力和核心技術開發能力,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活動、創新成果套用和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企業從事技術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技術套用活動,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對符合條件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項目立項、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天津市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利用貼息等方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等給予信貸支持。
高新技術企業參加科學技術保險,可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申請科學技術保險保費補貼。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本市對作為主要起草單位參與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制(修)定的,或者制定的企業標準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方面取得重大影響的企業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第十九條 本市企業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列入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措施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一)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規劃;
(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
(四)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網路平台;
(五)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訓與服務;
(六)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引導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的發展。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引導企業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及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市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集中優勢、重點發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在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轉化基地;鼓勵國內外各類科技行業協會、學會、標準委員會以及相關組織來津建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完成該項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並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企業和農村的長效機制。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
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企業和農村期間,其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其為企業或者農民服務創造的價值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核範圍。
第二十七條 本市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資助自然科學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本市設立的青年科學基金重點資助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培養創新人才。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依託科學技術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獎勵或者補貼。
第二十八條 本市制定和完善促進留學歸國人員來津創辦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吸引、扶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津創新、創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培養和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經批准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申領一次性經費資助,用於項目資助和安家資助;
(二)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相關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三)市級科學技術計畫優先支持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領銜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
(四)優先推薦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五)優先解決配偶、子女的戶口以及子女入學、入托等事宜。
第三十條 本市營造有利於科學技術人員進行科學研究的良好環境。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價制度。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其評價結果作為對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和對其負責人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市和區、縣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市和區、縣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區、縣科學技術經費投入情況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範圍。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和措施,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逐步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以下事項的投入:
(一)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三)從事套用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運行資金;
(四)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五)科學技術普及、交流與合作;
(六)科學技術獎勵;
(七)智慧財產權資助;
(八)其他與科學技術進步相關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市制定專項計畫,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平台開展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鼓勵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向社會開放科學技術資源,提高科學技術資源利用率。
第三十七條 本市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風險投資、科技擔保、科技評價、科技成果交易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發展。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和完善技術產權交易服務體系,創新交易產品和服務內容,聚集各類要素資源,完善技術產權融資等配套功能。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等園區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引導和扶持區、縣科技園區、示範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的建設、發展;符合條件的區、縣示範工業園區、中心城區科技園區以及其他功能區等,可以確定為市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1年12月12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設創新型城市,必須關注基礎研究和創新體系建設,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三次審議稿第二條修改為:“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重視基礎研究,創新體制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培育創新主體,完善創新體系,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協同創新,實現科學技術的跨越式發展,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使用和管理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主體不僅有科學技術部門,還有其它相關部門,草案應當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管理和使用科學技術資金方面的責任;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概念不能涵蓋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全部內容,建議作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1月8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引領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自公布施行以來,為我市的科技活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推動了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科技事業發展,對支撐和引領我市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有關方面統計,本市每年的財政科技投入總量由1996年的2.48億元(占財政支出的2.19%),增至2010年的43.25億元(占財政支出的3.2%)。到2010年,綜合科技進步水平連續九年居全國第三位。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實施辦法》已不能適應本市科技進步工作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條例(草案)》。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需要。1993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2007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科技進步法》,將新時期國家科技發展的目標、方針、戰略上升為法律,確立了新時期推動科技進步的基本原則。《實施辦法》已明顯滯後,有些條款與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不一致。
(二)制定《條例(草案)》是解決我市科技進步工作存在問題的需要。近年來我市科技進步工作雖然取得很大成績,但存在問題也不容忽視。如科技投入水平總體比較低,科技投入結構有待最佳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尚未完全確立;科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待完善等。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城市,針對科技進步工作中的新情況、新任務、新問題,需制定《條例(草案)》替代原《實施辦法》。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的成功做法,分為總則、企業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保障措施、附則,共五章三十六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濱海新區在科技進步工作中的帶動作用。鑒於濱海新區在建設創新型城市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條例(草案)》在總則第十條提出濱海新區應當在我市科技進步工作中發揮帶動作用,即“濱海新區應當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建立自主創新的新機制,提高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力,加強濱海新區創新引領、資源集聚和輻射帶動功能,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企業技術進步是我市科技進步工作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營造良好的創業投資和融資環境,《條例(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確立企業主體地位,要求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活動、創新成果套用和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二是分別從給予稅收優惠、鼓勵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及提供金融保險支持、鼓勵制定標準等方面提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措施(《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三是為了加強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技術創新,確保其研發經費投入,完善考核制度,《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本市國有以及國有控股的工業企業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列入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績效考核範圍。”四是採取六項措施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五是為了加快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市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的發展,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確定對科學技術人員的鼓勵政策。科技進步離不開科技人才。科技創新,人才為本,為了保障科技人員待遇,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鼓勵措施:一是為了鼓勵科技人員轉化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轉化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完成該項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二是為了鼓勵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人員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科研活動,《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企業和農村期間,其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其為企業或者農民服務創造的價值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核範圍。”三是為了加強對科技人員的培養,本市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和青年科學基金,對自然科學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和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給予資助(《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四是為了引進科技人才,充實科技人員隊伍,《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對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扶持政策和享受待遇。
(四)明確對科技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科技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是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有利於推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對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技平台給予支持;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風險投資、科技擔保、科技評價、科技成果交易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發展給予支持。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1年12月29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平發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研究,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調整,形成了《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形成的草案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3月1日起,《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昨日,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陳養發做客天津新聞廣播《公僕走進直播間》節目,對本市人才引進、扶植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相關政策進行解答。
《條例》規定了四項鼓勵措施:一是為了鼓勵科技人員轉化職務科學技術成果,規定“科學技術成果按照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應當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完成該項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二是為了鼓勵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人員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科研活動,規定“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企業和農村期間,其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其為企業或者農民服務創造的價值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核範圍”。三是為了加強對科技人員的培養,本市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和青年科學基金,對自然科學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和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給予資助。四是為了引進科技人才,充實科技人員隊伍,規定了對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扶持政策和應享受的待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