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05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05修訂)
  • 發布單位:天津市
  •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5〕043號
  • 發布日期:2005-06-03
  • 檔案性質:規章制度
概述,第一章 總則,第三章 評審機構,第六章 附則,

概述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5〕043號
【發布日期】2005-06-03
【生效日期】2005-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批轉,2005年6月3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保證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或組織完成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可向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推薦。除此之外的項目均可推薦天津市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速實現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嚴格規範推薦、評審和授獎程式,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項目,同年度最多申報兩項。
第七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是本市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 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章 獎勵範圍、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科技重大成就獎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培養出一支學術隊伍,使得該學科處於國內領先地位並進入國際先進行列。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成果,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為本市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科技重大成就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二)長期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於五項國家、省部級基礎研究和科技攻關項目或重大企事業技術研發項目。
(三)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正在主持國家、省部級科技計畫項目或契約金額不少於100萬元的企事業技術研發項目。
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銜完成的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或兩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
(二)領銜完成的基礎性研究和技術創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項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或有兩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或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在本市套用並創造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領銜完成的基礎性研究、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或有兩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不限獎種),在本市套用並為本市創造顯著經濟效益,以利稅計,近三年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
(四)領銜完成的基礎性研究、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不限獎種),或者至少有兩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不限獎種),在本市套用並為本市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以利稅計,近三年每年不少於1000萬元。
屬於社會公益類成果且無法以經濟效益來考核套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該成果形成的社會效益,且該成果必須在本市套用,並相應地為本市產生特別顯著的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科技重大成就獎每年度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二節自然科學獎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在學術上處於國內領先水平以上。
(三)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路、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了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學科的發展有一定影響,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技術發明獎
第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農業、工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第十九條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推薦技術發明獎的項目一般應獲得發明專利。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顯著的效益。
第二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很大創新,關鍵技術上有很大進步,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際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顯著的推動作用,並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較大創新,關鍵技術上有較大進步,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際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已有先進技術組合,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明顯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際水平,對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並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經濟效益以年度利稅計不低於50萬元。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下列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一)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技管理、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
(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
第二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三)所稱“在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指在實施被列入市級及以上政府推廣計畫的成果中有技術創新和工作創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通過驗收,推廣覆蓋率一般不低於30%,能夠以經濟效益體現的項目,其年利稅連續二年不低於500萬元;或在實施被列入國家級推廣計畫指南的成果中,有技術創新和工作創新並通過市級驗收,為本單位或本系統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和技術進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創造出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年利稅計連續二年不低於2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四)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含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重大工程項目的獎勵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個人,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自然科學獎或技術發明獎。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上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創新程度大,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創造出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或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技術創新程度較大,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創造出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或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技術創新程度明顯,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造出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或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評審時,應給予加權分。
第五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以及資助本市科技事業的發展並做出顯著貢獻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第三十四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5個。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三十五條 由市科委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建立工作及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組建等工作。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市科委報告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三十七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10至15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市科委主任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至4人、秘書長1人。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有關行政部門領導組成。
第三十八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的初評工作。
學科(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成員根據每年推薦的候選人的具體情況,從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中選聘。
第三十九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審組的成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評審、異議及其處理
第四十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可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屬單位,各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各駐津科研單位,以及其他經市科委認定、符合推薦條件的單位。
除前款所列推薦單位之外,科技重大成就獎候選人還可由3名同行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獲獎人聯合推薦;上述推薦人每年度只可推薦1名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 推薦單位應負責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初審,並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在推薦書上籤署包括推薦獎類、獎級的具體意見。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推薦並組織初審,亦應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在推薦書上籤署包括推薦獎類、獎級的具體意見。個人完成的項目,應由其居住地的區縣科委負責推薦並組織初審。
第四十二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推薦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徵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並填寫由市科委製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證書、評估證書、驗收證書、國家法定專門機構頒發的批准檔案和其他必要的評價材料與證明材料,且應以近十年的為主。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申報項目的主要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工作,應是以申報單位名義完成的為主。
推薦科技重大成就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候選人,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審計部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前款所提“必要的評價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鑑定證書、評估證書、驗收證書;
(二)國家法定專門機構頒發的批准檔案;
(三)其他需提供的評價材料。
第四十三條 推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或候選單位所完成的成果,應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完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的,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人數不超過12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人數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實施推廣項目的授獎人數可增加1至3人,授獎單位可增加1至2個。
第四十五條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推薦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四十六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七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醫藥器械、農藥、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並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專家評審。
第四十九條 對經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提交相應的學科(專業)評審組或者組織具有評審資格的同行專家依照評審規則進行初評。初評可採用會議評審、專家獨立評審和網路評審等方式。
初評結果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等級優先原則,即優先遵循評審專家建議的等級,量化排序。
(二)評分排序原則,即相同建議等級評分按照評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序。
(三)學科平衡原則,即不同學科(專業)組的獲獎率保持相對平衡。
獲獎與否及其等級的確定必須得到半數以上專家同意,最後將初評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科技重大成就獎通過初評的人選要徵求在津兩院院士、同行業權威專家以及已獲得過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人員的意見,並將該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五十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初評結果並做出評審決議。對科技重大成就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進行複審。複審一等獎項目採用差額方式,差額率為20%至30%。複審採用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獲得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的方能通過。
第五十一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參加評審可能會影響公正的,可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要求其迴避。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及其直系親屬和存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應迴避,有關工作人員可以視實際情況予以迴避。
第五十二條 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議進行審核,並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 公告異議期為30天。有異議者,應當在異議期內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表明其真實身份,否則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方面,以及推薦材料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項目的完成人、完成單位及該項目的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五十六條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所述情況,並有充分依據的,應予受理,並應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第五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一周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書面材料及時報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必要時,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辦理。
異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畢的,提交本年度評審,否則不提交本年度評審。
異議處理應保護異議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異議處理結果應經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授獎
第五十九條 市科委將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等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授獎項目不超過300項。
第六十一條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由市長簽署證書並頒發證書和獎金;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六十二條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每項獎金數額為5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項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每年不低於500萬元,由市財政列支。科技重大成就獎的獎金根據每年評審情況據實撥付。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由市科委負責按照國家下達的推薦限額數量擇優推薦。
已經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除被列入推廣項目外,不得再申報天津市科學技術獎。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津政發〔2001〕52號)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