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立 項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五章 驗 收
第六章 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立項、並由北京市財政撥款支持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項目一般實行“項目加課題”兩級管理。
項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計畫中安排實施,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課題是為實現項目總目標而安排的項目中的部分或階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是對項目的有機分解。
項目由項目依託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科研工作。
不設課題的重大項目由市科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項目是按“項目”管理還是按“課題”管理。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科委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在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市科委可以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授權項目依託單位或委託有關機構處理項目管理的具體事務。項目依託單位和有關受託機構向市科委負責,並提供有償服務。
第六條 市科委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向社會公開發布《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重點領域指南》(以下簡稱《領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申報指南》(以下簡稱《課題申報指南》),並採取其他有效方式廣泛徵集候選項目(課題);
(二)負責項目(課題)的立項、調整和撤消;
(三)按項目(課題)任務書規定的額度劃撥科技經費;
(四)協調解決項目(課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項目(課題)按進度正常進行;
(五)監督檢查項目(課題)任務書的執行情況;
(六)審定項目(課題)的保密級別;
(七)組織項目(課題)的論證、評估和驗收,組織課題的招標。
第七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豐富的科技項目組織管理經驗,有組織科技項目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項目依託單位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匹配項目任務書規定支付的科技經費;
(二)協調項目(課題)的實施,督促課題承擔單位按進度完成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協助市科委進行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估,進行技術保密的實施管理;
(四)監督課題經費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以下簡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並隨時報告有關重大問題;
(六)根據項目及所屬課題的實施進展情況,向市科委提出項目及課題的調整、撤消意見;
(七)當項目完成時,負責準備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國內領先的研究開發基礎和條件;
(三)有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開發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開發梯隊。
第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課題任務書規定支付自籌的科技經費;
(二)負責課題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每年向項目依託單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以下簡稱《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隨時報告課題有關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準備課題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五)對課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並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式:項目(課題)徵集、項目(課題)論證或評估、項目立項決策、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簽訂任務書。
第十二條 項目(課題)徵集:採取定向申報和公開徵集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報是指市科委結合首都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中的重大、關鍵需求和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專家研討與座談會等方式,提出項目(課題),並委託相關單位組織起草《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或《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建議書》(以下簡稱《課題建議書》)。
(二)公開徵集是指市科委通過發布《領域指南》(《課題申報指南》),接受社會申報徵集項目(課題)。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表》(以下簡稱《項目申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申請表》(以下簡稱《課題申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十三條 項目(課題)的論證或評估:對於定向申報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諮詢,並根據諮詢意見對《項目建議書》(《課題建議書》)進行修改、調整;對公開徵集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根據對《項目申報表》(《課題申報表》)的初審結果,委託有關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課題建議書》)。經修改、調整後的定向申報項目與公開徵集項目一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決策:
(一)項目經論證或評估後,由市科委主任辦公會議確定項目立項以及項目依託單位。
(二)市科委向項目依託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批覆》的通知。
第十五條 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一)適合招標條件的課題,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二)不適合招標的課題,由市科委發布《課題申報指南》、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科委組織專家論證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市科委決策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三)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特殊目標的課題,或研究單位已經具有相當研究基礎、實力較強、已具備充分工作條件的課題,由市科委組織專家論證後,優選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簽訂任務書:
(一)市科委與項目依託單位簽訂《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任務書》)。
(二)市科委、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共同簽訂《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任務書》(以下簡稱《課題任務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實施中,實行報告制度。
(一)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項目依託單位提交當年的《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審核各課題的上年度《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匯總形成《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並報送市科委。
(二)如項目(課題)取得重大進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項目任務書》(《課題任務書》)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經市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後執行。
第十八條 市科委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課題)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項目(課題)下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課題)調整、撤消的依據。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課題)應當及時調整或撤消:
(一)國家或北京市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課題)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經過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或無任何實用價值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三)市場、技術、合作研發、參加項目(課題)工作的技術骨幹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發生變化,導致項目(課題)無法進行的;
(四)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或項目(課題)所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項目(課題)正常實施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課題)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第二十條 項目(課題)需要調整或撤消時,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消的書面意見報市科委,經市科委批准後執行;市科委應當及時將項目(課題)調整或撤消意見書面通知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
對於撤消的項目(課題),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儀器設備等情況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市科委負責組成清算小組對撤消的項目(課題)經費進行清算,並追回財政撥款的剩餘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課題)的經費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科條發〔2002〕279號)執行。
第五章 驗 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分為“課題驗收-項目驗收”兩個層次。
項目(課題)驗收應當以批准的《項目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課題),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請延期驗收。經市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課題驗收遵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間之後的三個月內,由課題承擔單位向項目依託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總結報告書》(以下簡稱《課題總結報告書》)、《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總決算表》(以下簡稱《課題經費總決算表》)以及詳細的驗收資料。
(二)《課題總結報告書》和《課題經費總決算表》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課題經費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
(四)市科委根據《課題任務書》和《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驗收大綱》(以下簡稱《驗收大綱》)組織課題驗收。驗收通過後,由市科委向課題承擔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完成確認書》。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遵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當項目所屬的所有課題驗收後三個月內,項目依託單位對項目情況進行總結,並填寫《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總結報告書》、《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經費總決算表》向市科委申請項目驗收。
(二)市科委根據《項目任務書》和《驗收大綱》組織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後,由市科委向項目依託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完成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 被驗收項目(課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項目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課題任務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項目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課題)外,其他所有項目(課題)的驗收結果由市科委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課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對以北京市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項目(課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在特定情況下,北京市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轉讓項目(課題)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條 項目(課題)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部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進行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1995年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課題)的立項、實施管理和驗收等過程中,市科委有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組織管理不力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資格、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完成《項目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付科研經費、追回科研經費、取消申報項目(課題)的資格三年的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不履行管理、保護項目(課題)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諮詢專家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驗收等過程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責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科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評估實施辦法和北京市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