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目的1:充分調動我校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 目的2:積極爭取各類科技項目
  • 目的3:提高科技項目完成的質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項目申報與立項,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我校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積極爭取各類科技項目,規範科技項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項目完成的質量,促進學校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以及高層
次人才的培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山大學科技計畫項目包括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下達的科技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企事業單位委託研究項目以及校級研究項目。
國家科技項目是指國家計委、科技部、經貿委、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防科工委下達或資助的項目。
部門科技項目是指國家教育部、衛生部、農業部、信息產業部等國務院各部門下達或資助的項目。
地方政府科技項目是指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及其部門以及外省市及其部門等地方政府下達或資助的項目。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是指外國政府、學術機構、大學、企業以及民間團體等資助或合作的項目(包括港、澳、台地區合作項目)。
企事業單位委託項目是指企業單位、中央到地方的事業單位委託研究的項目。
校級研究項目是指中山大學青年教師基金等。
第三條科技項目的管理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校科技管理部門(科技處、醫學科研處,下同)代表學校負責以上各類項目的申報,組織、協調跨院系項目,簽訂科技契約或科技合作協定,監督項目按計畫實施,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各學院(系、所、中心和醫院,下同)負責組織本單位項目的申報及項目的過程管理,並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人力、物力、時間等條件,與校科技管理部門共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科技項目實行課題制或課題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長對項目的申報、實施、經費使用以及項目結題驗收等具體環節與過程全面負責。
第五條凡是我校教師承擔的科技項目,必須經校科技管理部門立項。未經校科技管理部門立項的項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職稱評審中不能作為有效依據。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校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各科技計畫的項目申請通知、招標指南及其它相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學院發布項目申請通知,各學院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和要求傳達到科技人員,並積極動員組織科技人員申報項目。對於重點、重大項目,跨學院、跨學校申報的項目及其它相關重要項目的申報,校科技管理部門可會同相關各學院共同組織或直接組織科技人員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七條項目申請人應仔細閱讀相關項目的申請指南,認真選題,並按照規定的申請格式,實事求是地填寫各類項目申請書並列印成冊,有特別要求的,還應提交項目申請書軟
盤和相關附屬檔案,按照項目申請要求的申請書份數提交所在學院審查後送校科技管理部門。
第八條學校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申請並承擔交叉學科項目和跨單位、跨部門合作的科技項目,鼓勵和支持與國外科研機構、大學以及企業合作申請科技項目。
第九條基礎性研究項目,應具有創新的學術思想,瞄準學科發展的前沿問題開展研究,立足於知識創新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要有利於促進交叉與新興學科的形成與發展。套用開發研究項目,應突出技術創新,緊緊圍繞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中的共性、關鍵性科學技術問題開展研究,應為國家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所在學院應對申請項目的科學意義、研究特色和創新點、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等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具體意見,報送校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對於重點、重大項目的申請,校科技管理部門或學院還應組織相關學科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提出修改意見,以確保項目申請書的質量。對需參加答辯的項目,校科技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專家對這些項目進行預答辯。
第十一條全校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的申請,由校科技管理部門代表學校統一對外,將項目申請書按要求上報各有關科技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
第十二條已離退休的科技人員、外單位在我校兼職科技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的申請人申請項目,但可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參與項目研究。
第十三條項目批准通知下達後,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任務書、責任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契約者視為自動放棄立項。項目一經批准立項,即納入學校科技計畫統一管理,執行學校的有關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對於未經學校同意或不通過學校申報的研究項目,利用工作時間或學校工作條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務並謀取私利的集體和個人,學校在年終考核時,將不承認其工作量。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項目契約書(任務書、責任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應嚴格執行項目契約書(任務書、責任書)中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及時開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應根據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和項目契約書(任務書、責任書)的內容監督項目按計畫執行;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每年定期抽查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各學院負責科技項目的過程管理,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人員、時間和條件保障。
第十八條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組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代理或變更,如確因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等)需要發生變動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學院簽署意見後,送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審核,並上報相應科技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執行過程中,鼓勵對研究工作進行創新,但對於涉及降低研究目標、改變研究內容、延長研究期限等變動,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報告陳述理由,學院及學校兩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經科技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批准以後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由於客觀的原因,項目不能按計畫進行,預期目標無法達到,項目負責人應提出中止、撤銷項目的申請,校科技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對研究計畫執行不力,難以達到預期研究目標的項目,校科技管理部門可以建議予以更換或撤消,並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各學院單獨承擔的項目,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校內幾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由主要負責單位牽頭組織落實計畫,明確分工及要求,並以契約形式明確各承擔方的權利和義務,各承擔單位之間要加強協作,積極主動配合,定期交流進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與校外單位合作申請的科技項目,立項時除了要明確分工及權利、義務外,應簽訂契約,約定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分享辦法等。
第二十三條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家秘密技術的科技項目,在實施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立項時與涉及秘密技術的人員簽訂契約,建立專項保密和技術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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