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實驗室管理辦法》意在為貫徹《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第20號令)及《關於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保障學校教育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實驗室管理辦法
- 地區:中山大學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第20號令)及《關於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保障學校教育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實驗技術水平,積極開展實驗教學改革和實驗技術開發,切實加強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培養,建立高素質的實驗技術人員隊伍,全面提高儀器設備使用效率,在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中不斷完善實驗室自身的建設,積極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實驗室的建設要從學校學科發展、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的實際需要出發,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做到建築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和科學管理協調發展,提高投資效益。
第五條實驗技術人員隊伍是教學、科研隊伍的組成部分,各單位應重視建立一支穩定、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的高素質的實驗技術人員隊伍。
實驗室的基本任務
第六條實驗室要根據學校教學計畫和實驗教學大綱的要求,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制定完善實驗講義、實驗指導書等實驗教學資料,保證實驗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應及時吸收科研和教學的新成果,研究和開發先進的實驗技術,更新實驗內容,改革教學方法,逐步增加綜合型、研究型、創新型的實驗項目或課程,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通過實驗教學培養學生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八條實驗室要結合學校的實際,發揮自身的特色,積極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學、科研任務正常實施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實驗室的開放,開展社會服務和技術開發,提高實驗室的使用率和開放內涵,最大限度的發揮實驗室資源的效益。
第九條實驗室應作好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處於完好可用狀態,保證實驗數據的準確和可靠。
第十條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實驗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督促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嚴格執行,規範操作,同時加強對實驗室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實驗室管理體制與機構
第十一條實驗室分為教學實驗室、科研實驗室和公共服務中心。教學實驗室包括校級實驗教學中心、院級實驗中心和院級專業實驗室,科研實驗室包括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中心)、省部級(重點)實驗室(中心)、廳局級實驗室(中心)、校級實驗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級實驗室。實驗室實行校級和校院二級兩種管理體制,並對實驗室實行分類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主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長任主任,並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相關領導和專家組成。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
第十三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經學校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審定學校實驗室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指導全校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聽取學校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評估的匯報;
四、研究實驗室建設和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相應的決策方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審定實驗室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