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管理辦法

《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管理辦法》是北京市政府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面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加強本市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等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面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和《關於深化首都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6〕15號),加強本市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選拔並培養學術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領先和國際視野開闊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構建富有創新能力的科技創新團隊,全力推進北京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個性培養、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緊密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實施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以下簡稱科技領軍工程)。
第三條 科技領軍工程選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旨在為自然科學領域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科技創業領軍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申報科技領軍工程的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應遵紀守法,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在業內享有良好聲譽並得到廣泛認可;具有較強的科研帶動能力和團隊組織管理能力;率領的創新團隊結構合理、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應工作在科研一線,具有很強的原始創新能力,帶領團隊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重大工程項目實施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關鍵技術難題,為國內外同行公認。
2.科技創業領軍人才,應為創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等主要負責人、合夥創始人或首席技術官等技術負責人,具有科研一線的工作履歷和豐富的科研經驗,較強的市場開拓和經營管理能力。創辦的企業發展領域屬於北京重點發展產業方向,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成長性。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在申報科技領軍工程範圍之內:
1.已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和“創新人才推進計畫”等國家級人才計畫的人員;
2.連續兩次申報並未入選“科技領軍工程”的人員;
3.為歷屆科技領軍工程入選人員的團隊成員,且該人員在執行期內或其執行期屆滿不足3年的人員。
第六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應為在北京地區註冊的法人單位。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人需登錄北京市科技人才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信息,並由依託單位、市科委逐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依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內容,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市科委將取消申報人申報資格。
第三章 選 拔
第八條 科技領軍工程的選拔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選拔程式包括專家諮詢評審、依託單位公示、綜合評定、審定和公示發布等環節。
1.專家諮詢評審。採取現場答辯形式,側重考察申報人科研能力、創新成果和發展潛力等,產生提名人選。
2.依託單位公示。由依託單位對提名人選材料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側重考察提名人選民眾認可度。
3.綜合評定。採取現場答辯形式,側重考察提名人選業績與首都發展契合度,產生擬入選人員。
4.審定。根據綜合評定意見,審定擬入選人員名單。
5.公示發布。將審定通過的擬入選人員名單在市科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發布入選人員名單。
第四章 支 持
第十條 市科委對入選人員給予科技經費支持,並鼓勵依託單位進行經費匹配。
第十一條 鼓勵入選人員帶領團隊開展重大科學技術攻關、重大工程實施、科研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輔導,承擔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各類科技人才計畫,參與相關科技諮詢工作、與國外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合作等。
第十二條 鼓勵依託單位以入選人員為核心,申建國家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市科委與入選人員及依託單位簽訂任務書,明確科研計畫、人才培養計畫等內容。
第十四條 科技領軍工程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執行。
科技領軍工程經費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建立入選人員聯繫溝通機制和信息更新管理機制,對入選人員培養過程進行管理,加強日常聯繫。
第十六條 入選人員在執行期內工作調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調動脫離原研究領域的,應終止任務書的執行,並按照《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處理。
第十七條 執行期結束後,組織技術專家、管理專家、財務專家對任務書內容完成情況、入選人員個人成長情況、團隊業績、經費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 對入選人員如期完成科技領軍工程的,根據任務完成績效情況,給予持續關注和支持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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