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管理辦法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面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和《關於深化首都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6〕15號),著力培育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隊伍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面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和《關於深化首都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6〕15號),著力培育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以下簡稱新星計畫)是由市財政經費支持、市科委組織實施的科技人才培養計畫。新星計畫旨在選拔優秀的青年科技骨幹,以項目為依託開展科技創新,促進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培養造就一批政治素質高、創新能力強、富於創新精神的青年科技骨幹。
第三條 新星計畫選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通過項目資助形式,為牽頭承擔科研項目的青年科技骨幹提供支持。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申報新星計畫的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事業,忠於祖國,有強烈的事業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並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學位。
2.具有較好外語口語交流能力。
3.申報的科研項目應當屬於自然科學領域,對首都社會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並有良好的套用前景。
第五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應為在北京地區註冊的法人單位。
第六條 加強對青年科技人才培養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對同一科技人才不再重複支持。已入選國家級各類人才培養計畫的人員不再納入選拔資助範圍。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人需登錄北京市科技人才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信息,並由依託單位、市科委逐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依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內容,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將取消申報人申報資格。
第三章 選 拔
第八條 新星計畫選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選拔方式包括社會選拔和聯合選拔。社會選拔由市科委面向社會進行公開遴選,聯合選拔由市科委與聯合培養單位共同進行公開遴選。
第九條 社會選拔程式包括初審、會議評審、審定、公示發布等環節。
1.初審。採取材料評審形式,按照專業領域進行分組評審,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初審小組,主要從申報人的個人履歷、科研能力與社會貢獻、個人發展潛力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以記名投票方式產生進入會議評審環節的人選。
2.會議評審。採取現場答辯形式,按照專業領域進行分組評審,由相關領域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會議評審小組,主要從答辯人綜合素質、科研項目創新性與可行性、未來發展計畫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以記名投票方式產生擬入選人員名單。
3.審定。根據會議評審意見,審定擬入選人員名單。
4.公示發布。將審定通過的擬入選人員名單在市科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發布入選人員名單。
第十條 聯合選拔依據聯合選拔方案進行評審,產生擬入選人員名單。聯合選拔產生的擬入選人員名單和社會選拔產生的擬入選人員名單一起審定、公示發布。
第四章 支 持
第十一條 市科委對入選人員給予科技經費支持,並鼓勵依託單位進行經費匹配。
第十二條 市科委對入選人員進行重點關注和培養:
1.根據需要,為入選人員推薦一名具有較高水平的導師作為指導顧問,指導其開展科研工作。
2.鼓勵入選人員參與或承擔北京市重大科技計畫項目、重點科研創新平台和重點學科建設。
3.推薦入選人員申報國家或北京市科技人才計畫。
4.支持入選人員參與技能培訓、參觀考察、學術沙龍、論壇等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入選人員開展跨領域交叉學科合作課題研究,對於牽頭承擔優秀交叉學科合作課題的入選人員,市科委給予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交叉學科合作課題(以下簡稱新星交叉合作課題)資助。新星交叉合作課題的選拔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同一入選人員可以同時獲得新星計畫資助和新星交叉合作課題資助。
第十四條 鼓勵依託單位結合本單位人才工作,為入選人員搭建成長平台,在科技項目申報、資金扶持、政策指導等方面給予入選人員適當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市科委與入選人員及依託單位簽訂任務書,明確科研計畫、人才培養計畫等內容。
第十六條 新星計畫和新星交叉合作課題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執行。
新星計畫和新星交叉合作課題經費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要加強對入選人員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形成階段性進展報告報市科委備案。
第十八條 建立入選人員聯繫溝通機制和信息更新管理機制,及時了解入選人員科研進展情況和個人成長情況,加強日常聯繫。
第十九條 入選人員在新星計畫執行期內,因工作需要出國一年以上的,應通過依託單位及時報市科委備案。
第二十條 入選人員在新星計畫執行期內,工作調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調動脫離原研究領域的,應終止任務書的執行,並按照《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無故不履行任務書內容的,入選人員及依託單位應依據任務書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星計畫執行期結束後,組織技術專家、管理專家、財務專家對任務書內容完成情況、入選人員科研情況、個人成長情況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科委建立相互銜接配套、覆蓋科技人才不同發展階段的梯次資助體系,根據入選人員新星計畫完成績效情況,給予持續關注和支持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管理辦法》(京科人發〔2002〕5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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