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4月修訂)

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4月修訂)

為規範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保證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開和管理科學化,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強區域持續創新能力,根據科技部《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科技廳《浙江省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寧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7年5月9日發布的《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4月修訂)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發文字號:甬科計[2009]15號
總則,項目立項,實施管理,經費管理,項目驗收,智慧財產權管理,考核與獎懲,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保證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開和管理科學化,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強區域持續創新能力,根據科技部《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科技廳《浙江省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根據我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總體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由相關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類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和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契約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項的、且有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都應簽訂項目契約書。各責任方按契約中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
第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公開制度、報告制度、迴避制度、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
(一)公開制度:在執行有關科技保密規定的基礎上,公開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開發布項目指南,公開徵集項目,在市科技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告立項的項目;
(二)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應按規定報告項目執行情況,並根據要求按期如實上報有關材料;
(三)迴避制度:在項目管理過程中,與項目或項目責任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管理人員、諮詢專家和科技中介機構應當迴避;
(四)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義務主動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託的科技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跟蹤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託有條件的相關組織承擔相關事務性工作。委託方和受託方須簽訂契約或協定,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立項

第七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式:發布指南、項目申報與受理(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評估)、項目審定和簽訂契約。
第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按專家評審(評估)、市科技局職能處室(以下簡稱相關處室)初審、處室聯審、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三審一決策”的基本決策程式進行。
專家評審(評估)主要對項目的創新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項目組的承擔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場前景等進行評價;相關處室初審主要對項目立項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初步審查,並結合財政局和專家評審(評估)意見提出推薦立項的項目和項目經費安排建議;處室聯審主要對專家評審意見和相關處室初審意見進行聯合審議;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是在聽取專家評審(評估)匯總意見、相關處室項目立項和經費安排建議、處室聯審意見的基礎上,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條 項目分為重大(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備案項目。
重大(重點)項目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支撐,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有較強推動作用,在實施過程中經費投入強度大的技術研發項目。重大(重點)項目主要面向高新技術企業、市級科技型企業、可申報市級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的企業和高校院所。
一般項目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促進作用,具有創新性,在實施過程中經費投入強度較大的技術研發項目。一般項目主要面向我市中小企業,此類項目不向高新技術企業、市級科技型企業和享受市級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的企業開放。
公益類項目、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面向全社會,申報單位不受限制。
備案項目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市級科技型企業、可申報市級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的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組織實施的具有一定技術創新度,經市科技部門審查給予立項的技術研發項目。此類項目不單獨資助經費。
重大(重點)項目分重大攻關與產業化項目、創新團隊專項兩類。
重大攻關與產業化項目是指對產業發展關聯度大、支撐產業升級的共性關鍵技術項目或高新技術成果重大產業化過程中的關鍵工藝、關鍵設備的研究開發項目。
創新團隊專項是指根據我市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以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關鍵技術問題、培育在國內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團隊為目標,而組織實施的重大研究項目。
第十一條 重大(重點)項目推行主動設計的辦法。
對已明確項目目標、任務並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重大(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招投標或擇優委託。項目招投標依據科技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執行。
招標任務書由相關業務處室組織編制,綜合計畫處負責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以及組織開標、評標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的項目應符合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科技政策產業政策,符合我市科技發展規劃的部署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責任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並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比較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制度;
(三)項目責任人和承擔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排名前三位的項目承擔人員同時承擔在研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不得超過兩項
(四)項目承擔單位須是在本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軟科學研究項目也可以是社會團體等);
(五)科研機構申報科研攻關或產業化類項目,應與本市項目套用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表;
(二)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與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合作的項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契約(協定);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歸口管理單位推薦申報的原則。項目申請者通過所在地的縣(市)區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歸口管理單位推薦申報。由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推薦意見(須註明屬於《寧波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九大行動計畫類別及承擔單位的能力)並蓋章後,遞交一式二份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採用網上申報與書面材料相結合的形式。
第十六條 申報的項目由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受理,形式審查的內容統一由市科技局提出,科技綜合服務中心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後,統一由市科技局綜合計畫處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評估)。
第十七條 評審(評估)可採取網上評審、函件評審和會議評審等形式進行。
每個項目必須有5位以上技術專家對項目的先進性、可行性等指標進行評估,同時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專家評估意見,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立項的“三審一決策”程式,確定立項項目以及經費安排,經市財政局會簽後,下達項目立項檔案。
第十九條 批准立項的項目,在下達立項檔案後,由市科技局與相關歸口管理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憑項目契約書及用款計畫表,經市科技局相關處室審核、綜合計畫處備案後辦理撥款手續。

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管理採取由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在項目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契約下撥科技經費;
(二)監督檢查項目契約的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
(三)協調和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或委託其他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契約要求對立項的項目配套科技經費;
(二)協助項目的實施,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契約書規定的任務;
(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協助市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五)項目完成後,協助組織驗收,督促辦理科技成果登記,組織申報科學技術獎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項目契約規定足額自籌項目經費;
(二)根據項目契約書全面完成項目目標
(三)接受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要求如實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四)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填報科技計畫項目統計調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記表;
(五)及時進行驗收(結題),對項目實施中產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並進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五條 重大項目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組織或委託其他單位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決定後續資金的劃撥。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間,如項目責任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項目需要調整、終止或撤消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交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的書面報告,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據情況及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意見,並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及歸口管理單位。
對於終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購置的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項目歸口管理單位信用評價機制。市科技局每年對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的項目推薦質量和項目到期驗收(結題)等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公布結果。對考核結果差的單位,下年度的推薦申報項目將實行限額申報。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和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配套經費等構成。
第二十九條 市級財政科技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和科技計畫管理經費。
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創新環境與條件建設、高新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農業與社會發展等三大類科技計畫的實施。
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開支按照財政部、科技部檔案(財教[2006]160號)執行。
科技計畫管理經費主要用於科技行政部門為管理科技計畫及科技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組織項目遴選、專家評審(評估)、招標、跟蹤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科技統計、科技政策宣傳培訓等管理工作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科技局、“三區一島”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對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支持額度按1:1比例予以配套。對經市科技局推薦並承諾配套的、列入國家級有經費支持的項目,在企業經費到位情況下,按國家實際到位經費,以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市配套經費由市科技局與縣(市)區科技局等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各占50%。市本級配套資助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明確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責任人在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帳,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直接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於終止或撤消的項目,經清算結餘的項目經費由科技局負責收回,並按項目申報程式,安排新項目。
第三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責任人和項目依託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項目資助資格等措施。

項目驗收

第三十四條 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項、獲得市級科技經費資助並簽訂《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的市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在完成契約規定的任務後,均應進行項目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契約文本規定的內容和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規範性、成果套用效果、經濟與社會效益、智慧財產權等情況等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會議驗收、通信評議驗收和書面審核驗收等三種方式。
會議驗收是指由驗收組成員採用會議形式,通過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質詢等程式,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
通信評議驗收是指通過函審的方式,由驗收專家組組長負責,綜合各專家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
書面審核驗收是指由主持驗收部門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材料,形成驗收意見。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5人。專家對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重大(重點)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驗收;一般項目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驗收,並把驗收材料及驗收意見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對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驗收的項目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三十九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契約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一)主要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與契約規定有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條 項目驗收程式如下: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契約書規定完成日期後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項目驗收申請表);如不能如期驗收的須事先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理由,經同意後可以延期驗收(最長一年);
(二)重大(重點)項目申請驗收的材料經市科技局項目分管處室和綜合計畫處審查後,由綜合計畫處會同項目分管處室組織和主持驗收;一般項目申請驗收材料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後,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和主持驗收。
(三)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頒發《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證書》,併到市科技局進行成果登記。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局建立項目驗收資料庫,對項目完成率進行不定期通報。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及時採取申請專利等保護措施,按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四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項目管理全過程,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過程中作為重要內容及主要指標之一。有明確智慧財產權目標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項目申報單位應逐步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專項經費。
第四十三條 項目智慧財產權指標完成情況作為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之一。對《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表》和項目契約書中載明有智慧財產權產出的項目,若未提供相應證明的,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須說明原因,否則不予驗收。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建立項目全過程管理檔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專家及中介機構、科技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嚴格執行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正確履行對項目的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等職能,對項目每個過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信譽檔案,追蹤問效。
第四十五條 項目執行情況良好、驗收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繼續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
項目契約期滿,有二個項目不能按時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兩年內不受理其申報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四十六條 實行專家和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論證(評審)結果與項目實施結果相掛鈎制度。在項目論證(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與項目論證(評估)資格。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7年5月9日發布的《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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