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監督辦法(試行)》是寧波市發布的監督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監督辦法
  • 國家中國
檔案全文,發布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加強對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科技計畫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監督工作在局黨政領導班子和駐局紀檢組的領導、協調下,由寧波市科技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類項目申報、立項、實施和驗收等過程。監督的對象為科技計畫管理部門、項目委託評估(評審)單位及項目實施的承擔者。
第四條 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對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監督,重點是對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的合法性、工作程式和效能進行監督,同時也對局職能處室及相關人員履行職責、黨風廉政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環節主要檢查項目指南及項目申報條件是否公開,網上申報渠道是否暢通。
(二)項目立項環節主要檢查“三審一決策”的程式是否完整,項目評審(估)活動的組織者、專家及項目的推薦者、申請者是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決策是否嚴格按照公開的標準和條件。
(三)項目實施環節主要檢查科技研發資金財務投入是否真實,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按契約規定要求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和歸口管理單位配套資金是否按用款計畫表按時足額到位。
(四)項目驗收環節主要檢查是否按項目契約書完成項目目標,按規定提交的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及填報的科技計畫項目統計調查表、科技成果登記表等是否真實,項目經費是否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市級及以上重大招標、擇優委託項目,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建設、孵化器建設、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台與科技中介機構建設,以及企業研發投入補助項目等。
第七條 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監督檢查的主要形式有查閱相關科技計畫管理檔案,參加各類科技管理工作會議和專家評估(評審)、項目招投標等活動,對科技管理行為實施檢查,發布意見徵求書等。
第八條 監督檢查採取由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直接參與與委託有關中介機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各項目承擔單位自查自報的基礎上,由局計畫管理職能處室提出需重點檢查的建議項目,由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決定並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由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直接確定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第九條 局計畫管理職能處室要主動履行項目管理中的監督職責。年初要及早制定年度科技項目計畫,向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提出需重點監督檢查項目的建議,配合局科技計畫監督小組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 監督檢查的結果應作為決定財政科技資金劃撥並優先繼續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對相關科技計畫管理部門、項目委託評估(評審)單位、項目承擔者,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許可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對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終止項目,追繳已撥項目經費。對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
(一)違反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制度和項目立項程式,有失公平、公正原則,收受利害人錢物或其他好處的。
(二)編造虛假材料和信息,在項目論證(評估、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向管理人員、評估人員、評審專家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的;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的;不履行項目任務書或不遵守有關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造成非自然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規定,挪用、侵占項目經費,以及不履行有關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國有資產管理等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的。
對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機關和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發布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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