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2015年11月1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1月24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確定、項目推進、服務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寧波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13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號
《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盧子躍
2015年11月24日

管理辦法

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推進和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農林水利、交通、工業、能源、城市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業等方面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解決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責任制。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開發園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監管系統,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籌劃和建設,依法建立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設工期等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全面落實。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制度,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年度目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的考核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指導建設單位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立功競賽活動,營造爭先創優氛圍,推進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約能源、技術、資源綜合利用等標準和要求,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一)農林水利項目,是指以增強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水資源保障、最佳化生態環境、增進農林效益為重點的流域治理、防洪排澇、水庫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設施建設、生態林建設、海洋漁業、沿海灘涂圍墾、現代農業園區、新農村建設等項目;
(二)交通項目,是指以完善綜合交通網路體系為主線,以對外運輸幹線、市域重要通道和重點港口開發為重點的機場、鐵路、公路、碼頭、航道、綜合客貨運樞紐和公交場站等項目;
(三)工業項目,是指以最佳化產業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為重點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臨港裝備和製造業、重大技術改造、重大企業遷建等項目;
(四)能源項目,是指以保障能源供應、調整最佳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為重點的電網、電源、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及儲運設施、城市燃氣和燃煤機組節能減排升級改造等項目;
(五)城市建設項目,是指以完善城市功能、最佳化空間布局,改善城市環境為重點的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快速路網、跨江通道、軌道交通、主次幹道、城市生態環境改善等項目;
(六)社會發展項目,是指以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重點的科技、衛生、教育、文化、體育、民政、風景名勝保護、保障性用房建設和社會服務保障及其他民生保障等項目;
(七)服務業項目,是指以加快服務業集聚,形成高層次的產業結構為重點的現代商貿、現代金融、現代物流、文化創意、休閒旅遊、科技信息、研發設計、高端服務業、城市綜合體等項目;
(八)其他項目,是指其他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引領性、帶動性、輻射性的項目。
前款規定的項目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其總投資額應當達到一定的標準。總投資額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總投資額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作出調整。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分為重點實施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
重點實施項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的續建項目以及擬於當年開工的新建項目。
重點前期項目,是指已經完成方案論證擬進入或者已進入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程式的項目。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標準和條件的項目,按照下列規定,於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申請:
(一)中央和省、部屬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屬企業投資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第三項規定項目的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範圍內的申請項目進行匯總,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園區管委會同意後,轉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申請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應當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前期審批情況及下年度的投資計畫或者前期計畫等內容,並對申請材料所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匯總,經徵求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進行綜合平衡,提出重點實施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的建議名單,編制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和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申請列入國家、省的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市重點建設項目中遴選,經徵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 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投資計畫調整、不符合新的產業投資導向等情形的,或者因項目前期工作提前完成並符合重點實施項目標準和條件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對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名單作出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庫管理制度,將已列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已處於策劃、調研、論證階段的建設項目作為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列入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庫管理。
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實行年度滾動管理,有關單位可以與重點建設項目同步提出申請。
列入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庫的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標準和條件的,可以優先確定為年度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
第三章 項目推進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和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計畫經批准公布後,由市人民政府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作為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指導和考核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前款所稱項目管理單位,是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和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計畫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或者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制定本級重點建設項目推進計畫;
(二)及時協調解決影響項目實施或者項目前期推進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三)督促建設單位制定和落實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等控制措施;
(四)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推進情況或者難以協調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重點建設項目推進或者協調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影響項目推進的重大問題;對難以協調解決或者項目推進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依法落實項目法人、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設計變更、概算調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建設工期。
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統一進入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場所辦理招標投標事項。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場所應當為重點建設項目開設專門視窗,優先受理和安排招標投標工作。
重點實施項目建設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工程進度、建設管理、安全生產以及契約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指出、糾正發現的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實施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稽察計畫和方案,採取跟蹤項目進展、開展現場檢查、複查整改措施等方法,依法實施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從批准項目建議書到項目竣工的全過程稽察。稽察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點實施項目後評估實施細則,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實施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 建立市和縣級領導幹部聯繫重點建設項目制度,組織協調、幫助解決聯繫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中選擇部分投資規模大、社會影響廣、施工技術複雜的項目作為縣級以上領導幹部聯繫項目,商市有關職能部門確定領導幹部聯繫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建立幹部掛職重點實施項目制度,協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重大項目建設單位協調、處理項目推進中的有關問題。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重點實施項目中確定一批重大項目,協調市有關職能部門選派一批市、縣級機關或者單位的幹部赴重大項目建設單位掛職。
第二十二條 年度重點實施項目確定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重點實施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掛職幹部,與項目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立基層聯絡組織。
基層聯絡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內部聯繫、溝通,通報施工計畫、項目進度,收集建設項目周邊民眾意見;協調解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社會穩定風險等方面的問題;發現影響項目推進的重大問題或者潛在風險的,及時向同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代辦經理人制度。代辦經理人進駐行政服務中心代理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前期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等相關手續,或者協調其他相關前期工作事宜。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中確定一批重大項目,商有關職能部門選派一批市、縣級機關或者單位的幹部擔任重大項目代辦經理人。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海洋漁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與服務工作,最佳化或者依法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審批事宜或者環節。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審批、審查或者評價事項實行並聯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證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用地指標。
市統籌建設用地年度指標應當優先用於重點建設項目新增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優先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相關政策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信貸等多渠道融資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實施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重點部位的治安管理、消防等監督檢查;加強建築垃圾運輸管理,為重點實施項目及時清運建築垃圾提供保障。
電力、交通、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活動的需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予受理,已列入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項目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掛職幹部、代辦經理人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嚴重影響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園區包括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材料科技城)、寧波保稅區、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寧波溪口雪竇山風景名勝區、寧波機場與物流園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十三條 國家、省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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