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省重點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計建設[1996]110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省重點項目管理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四川省
制定目的及依據,調整範圍,辦理程式及要求,管理部門及方法,考核辦法,其它規定,

制定目的及依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重點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計建設[1996]110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調整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帶動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關係到增強全省綜合實力和發展後勁以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骨幹項目,包括:
(一)國家在川重點項目;
(二)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重大項目;
(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
(四)高科技並能帶動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重大項目;
(五)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重項目;
(七)其他骨幹項目。

辦理程式及要求

第三條 省重點項目每年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省級有關部門、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和大型企業根據項目的隸屬關係及屬地原則,按照竣工投產一批、加快建設一批、爭取開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個一批”工作進度批次)的要求編制本部門(地區、企業)重點項目建議,於當年四季度報省發展改革委會為下一年度省重點項目計畫的申請並抄送省重點辦。
(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申請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會同省重點辦提出省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年度計畫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後下發全省執行。
(三)被確認為省重點項目後,項目業主可在其施工現場、向外報送的檔案材料、廣告和新聞媒體上刊示“四川省**年重點項目”字樣。
(四)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無法完成當年計畫的省重點項目,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要將建議調整計畫報省發展改革委,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重點辦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整。

(五)建立省重點項目儲備制度。全省要根據地區經濟和行業發展的需要,收集、整理和培育後續省重點項目,建立省重點項目儲備庫。
第四條 首次申報列入省重點項目的,在報送規定申報表格的同時應附下列書面材料:
(一)項目簡要說明和項目法人情況;
(二)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的有關檔案;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四)土地審批或預審、規劃選止、環境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有關檔案;
(五)招標核准和招標投標實施情況的有關檔案。

管理部門及方法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重點辦負責省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總體協調和監督檢查。經委、財政、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商務、審計、環保、統計、質監、安監、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省重點項目的相關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各省重點項目所在地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省重點項目的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等外部配套工作,協助項目業主做好生活物資供應和施工區域的社會治安等工作。
第六條 省重點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籌劃、融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
第七條 省重點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依法接受審計和稽查,按有關規定主動申報和提供相關材料,履行手續。各行政機關要主動為省重點項目業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確保各項審批、核准、備案行為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又快速高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省重點項目實施動態信息反饋制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重點辦和省重點項目單位須按省發展改革委、省重點辦、省統計局制訂的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準確地向省發展改革委、省重點辦、省統計局報送省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工程進度等有關信息。
第九條 建立省重點項目協調機制和督導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重點辦負責召集有關單位、項目業主召開重點項目協調會議,會同省政府目標辦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加強計畫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管理,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省重點項目建成後,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項目的各項竣工驗收手續。由政府投資參與的省重點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經過一段時期運營後,應當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環境影響等狀況進行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省重點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著節約用地的要求,支持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每年省預留一定額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專項用於由省審批或核准、備案的水利、交通、能源等方面的省重點項目。

第十二條 各級電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門對省重點項目的物資運輸、供電、供水、供氣等配套條件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條 省、市(州)政府、有關部門在爭取國債、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和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時要對省重點項目進行傾斜和支持。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從省預算內投資中安排一定數量的項目前期工作資金用於支持省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前期工作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應主動向金融機構推薦重點項目,向社會發布省重點項目信息,分取信貸金和民間資金的投入,支持省重點項目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在申報企業債券發行計畫時,對符合發行企業債券條件的省重點項目給予支持;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和省銀監局要加強視窗指導,鼓勵和引導各商業銀行貸款投向省重點項目。
第十五條 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省重點項目建設。省級各部門在安排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時,對省重點項目貸款貼息給予傾斜,具體實施辦法按照省關於貸款貼息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建立省重點項目目標考核制度。省政府目標辦和省發展改革委、省重點辦對省重點項目實行督導檢查,對“竣工投產”和“加快建設”批次項目的計畫執行情況及有關單位對省重點項目的支持服務情況實行目標考核和獎懲。按有關規定建立參與省重點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的榮譽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重點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重點項目資格,終止其享受重點項目的有關政策:
(一)根據當年目標考核結果,未按年度計畫完成工程進度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三)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未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擾民事件的;
(五)建反國家和省關於投資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十八條 省級和各市(州)有關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省重點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影響項目工程進度的;
(三)在對省重點項目進行審批(核准)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批覆(核准),影響項目實施的;
(四)由於行政不作為或越權行為,影響省重點項目實施的;
(五)違反國家或省有關規定,擅自對省重點項目收費、攤派、罰款的。

其它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重點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省重點項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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