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節錄)

《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節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4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節錄) 
  • 文號:浙政令〔2010〕270號
《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省長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水域保護規劃,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資源,並嚴格執行規劃、土地、海洋(水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並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並依法做好土地報批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評價(評估)的,應當儘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複,並逐步建立重點建設項目的聯動審批機制和綜合評價(評估)機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進行,並於驗收通過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與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對竣工驗收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點建設項目涉及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安全生產、消防、人防、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之前依法組織驗收;對有條件進行聯合驗收的,其專項驗收應當聯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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