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浙江省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6日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辦法》分總則、審查程式、審查內容、審查要求、附則5章31條,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地區:浙江省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日期:2011-12-16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通知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義烏市交通局:
為切實貫徹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加強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45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勘察設計工作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2011〕504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審查管理,提高設計檔案的審查質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現隨文發布。
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貫徹執行。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浙江省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審查管理,提高設計檔案的審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計檔案審查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交通建設項目控制和保證勘察設計質量監管的重要環節,是工程基本建設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設計檔案審查,保證設計符合前期批覆或核准的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和投資控制等要求,不斷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有序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可通過諮詢評估的方式對技術方案等進行論證最佳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術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
第三條 凡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行業意見或審批的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審查適用本辦法,水運建設項目和由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審批的公路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設計檔案審查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範等,對設計檔案進行政策性和技術性的審查,包括初步設計檔案(含技術設計檔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速公路項目的設計檔案審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公路項目的設計檔案審查。
第二章 審查程式
第六 條設計檔案審查實行“雙審制”,即委託代審和會議審查。
委託代審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設計檔案進行全面審查,出具審查報告。
會議審查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召集有關單位、部門和特邀專家召開會議,結合審查報告進行重點審查,形成會議審查意見。
第七條 初步設計檔案審查主要程式如下:
(一)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和契約規定,對編制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檢查,並將具備審查前置條件的初步設計檔案及相關資料,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或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請示檔案後,委託代審機構進行審查。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代審機構提交的審查報告後,組織會議審查。
(四)設計單位結合審查報告和會議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完善初步設計,編制補充初步設計檔案,經代審機構核查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行業意見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對交通運輸部審批的項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先組織預審查,預審查程式依據第七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執行。在預審查後,設計單位結合預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完善初步設計檔案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交通運輸部審批。
第九條 技術設計檔案審查的主要程式可參照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主要程式如下:
(一)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和契約要求,對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檢查,並將具備審查前置條件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相關資料,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代審機構進行審查。
(三)設計單位對代審機構提交的審查報告進行答覆,提交書面答覆意見,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由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組織會議審查。
(四)設計單位結合審查報告和會議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完善施工圖設計檔案,經代審機構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後,由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或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審批請示,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對特別簡單的項目,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只進行委託代審,不安排會議審查。
第三章 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檔案審查應具備以下前置條件。
(一)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覆或核准;
(二)依法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經過合法的勘察設計招投標程式;
(三)外業勘察已通過驗收;
(四)初步設計檔案已編制完成,審查需要的相關資料已完備;
(五)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具備以下前置條件。
(一)項目初步設計(含技術設計)已批覆;
(二)依法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經過合法的勘察設計招投標程式;
(三)外業勘察已通過驗收;
(四)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編制完成,審查需要的相關資料已完備;
(五)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設計檔案審查主要分政策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
(一)政策性審查是指依據國家、交通運輸部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等對設計檔案中有關政策性內容進行的審查;
(二)技術性審查是指依據有關專業設計規範、規程等技術標準對設計檔案中有關技術性內容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代審機構對補充初步設計檔案核查的基礎上,進行審核。
審核不通過的,應將有關原因告知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由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組織修改完善後,重新上報。
第十六條 審批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核查意見進行審核後,進行審批。
審核不通過的,應將有關原因告知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由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組織修改完善後,重新辦理報批。
第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覆或未經批准的項目,其施工圖不準使用。
第四章 審查要求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代審機構的資格進行認定,並公布代審機構名單。
對代審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和動態管理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代審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審查資格。
對需交通運輸部審批的工程項目,代審機構的資格按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委託相應的代審機構。
第二十條 代審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科學、合理的原則,對送審資料進行政策性和技術性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代審機構要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不得審查本機構或與本機構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單位參與完成的設計檔案。
第二十二條 代審機構應安排每個專業至少有1名具有10年以上設計或諮詢經驗並具有高級職稱的本機構內人員負責主審,參與審查的人員亦應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且職稱為中級以上,所有審查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查報告必須滿足設計審查要點的要求,主審人員均應簽署姓名。
對技術複雜的大型工程、特殊構造物以及需結構驗算計算等的工程,應另行對設計計算書進行核查,應提供結構驗算計算書、計算軟體名和結果比較。
第二十四條 核查報告應針對設計檔案結合審查報告和會議審查意見的反饋情況進行核查,對與送審檔案有變化的設計內容應重點審查,並提出核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檔案審查時限(不含補充資料時間):高速公路項目,一般為30~40個工作日;特大橋樑等特別複雜項目,一般為45個工作日;其他項目,一般為25~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結合審查項目的建設,對代審機構的審查工作進行跟蹤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代審機構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情況,邀請相關的單位、部門、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八條 會議審查應充分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並集中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
專家組對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加強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458號)第四部分第(三)條的要求,對代審機構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