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通遼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由通遼市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以通發改稽察字(2005)399號檔案於2005年6月16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遼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時間:2005年6月16日
  • 文號:通發改稽察字(2005)399號
  • 地區:通遼市
  • 類型: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項目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遼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範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4)使用各級政府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5)使用各級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6)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7)各級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8)國家或自治區政府特許融資的項目;(9)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

第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必須遵循統籌安排、分級管理、權責分明、加強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要層層建立重點建設項目行政領導責任制、部門領導責任制、實施單位責任制和參建單位責任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把好項目申報、審批關,保證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凡申請國家投資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等不規範或評估論證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報、審批。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一經審批,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不得無故拖延建設工期。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建設規模或內容的,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變更報告,待原審批部門(或按規定許可權)重新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在投資計畫下達後,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進行開工前培訓。

第八條

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一是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實行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責任人制度,對本地區、本行業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籌措和管理負總責。二是建立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三是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所承建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負全部責任,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項目法人單位的有關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相關檔案資料應於工程項目開工前7日內由項目法人單位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和政府採購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對在招標範圍以內和標準以上的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及材料的採購等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對單項工程項目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招標限額標準以下,或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50萬元、但項目總投資額超過400萬元以上的,實行政府採購制。
重點建設項目屬特殊情況的,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重點建設項目法人還應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時核准的招標範圍、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進行招標活動。
招標人應當根據核准的招標事項編制招標檔案,並在發售前7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情況、時間安排及招標公告等一式三份報市重點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備案。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稽察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及材料採購等,均要依法訂立契約。各類契約內容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行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必須配備具備資質的監理人員,要嚴格履行監理契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對項目施工全過程及主要設備和材料採購進行工程監理。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築材料、購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各項質量技術要求,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對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各旗(縣市區)發改委和市直項目主管部門每月月底前向市發改委上報工程進度和投資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市、旗(縣市區)兩級發改委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職能,分別建立項目檔案,不斷補充完善檔案資料。項目法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制,做到及時歸檔、專人負責、裝訂有序、存放安全、便於查找。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向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我市的以工代賑項目、生態建設項目、涉及農牧戶補貼的項目等必須按規定實行項目公示制度,其它重點建設項目要逐步實行項目公示制度;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上級批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使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項目建設法人單位都要開設專戶、設立專帳、設定專人進行管理; 在資金運行上,實行全過程封閉運行。地方財政安排的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和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統一納入建設項目資金專戶進行管理,並與國家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同比例撥付。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實行報批制。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和工程進度,提出撥款申請表,由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主管領導共同簽字批准。
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十條

為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財政部門依據《施工契約》,可預撥一定比例的啟動資金,但最高不得超過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10%(生態建設項目可按其規定執行)。在工程價款清算時,建設單位必須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生態建設項目可按其規定執行),待項目質量保證期已滿且無質量問題後再予以撥付。

第二十一條

建築安裝類的基建工程項目要採用工程價款結算帳單方式結算工程款。《工程價款結算帳單》必須由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共同審核簽章後方可結算價款。對《工程價款結算帳單》中填報的工程進度超過工程實際形象進度的,財政部門應停撥資金,造成後果的由建設單位法人代表負責。

第二十二條

非建築安裝類工程項目採用報帳制結算工程款。票據須經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工程監理、經手人及財會人員簽章,報項目主管部門審簽後,方可辦理資金結算。

第二十三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採取轉帳方式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帳戶,不得在專戶提取現金和隨意變更撥款帳戶。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本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不得使用稅務視窗發票代替。確實不具備轉帳結算條件和出票能力的,如向個人收購的農副產品(苗木、種子等)及個人提供的勞務等,可用稅務視窗發票(必須附原始憑證)以現金方式結算工程價款。
農口涉及農牧民補助的項目,農牧民應得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兌現到農牧戶。
建設單位管理費應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但應控制在定額以內。特殊情況超過開支標準定額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之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末經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委託具備審查資格的審價機構,做好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工作。審查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前期費用、施工圖預算、工程招投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預(結)算、工程竣工決算等。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對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如有爭議,應以財政部門的審查結論為最終依據。財政部門應以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為依據,出具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但不得以審查報告代替審查結論。建設單位應將審查結論作為國有資產交付使用和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資金如有結餘,結餘資金依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發改委、財政、審計、監察和項目主管等部門,每年都要採取單獨或聯合等形式,對全市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項目的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旗(縣市區)兩級發改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政府統一安排和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項目稽察、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建議和意見,並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處罰;每個項目都必須在竣工後進行全面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市稽察辦和監察局,除依照各自職責職能,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外,還要負責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在項目稽察、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檢查組核實後,提出整改建議和處理意見,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部門。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整改建議和處理意見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發改委、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適時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對限期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提出嚴肅批評,並追究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重點項目監督檢查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重點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制度,在市稽察辦設立舉報電話。

第三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整改不力的,發改委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罰或者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暫停撥付或者收回國家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撤銷項目;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建設;
(六)暫停相關地區、部門和企業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完成投資額;
(五)其它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其它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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