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國家水保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填寫人物中文名或其中文譯名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key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national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5.04.18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資料
法規名稱: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5.04.18
實施日期:2005.04.18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辦水保[2005]67號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國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為目標,人工治理與生態自我修復相結合,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工程建設參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按項目區組織實施,嚴格立項審批,按設計施工,按標準驗收。
第四條 工程建設實行中央、省、地(市)、縣分級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與計畫管理
第五條 國家水保工程分期規劃、分期實施,每期五年。
第六條 國家水保工程按項目區組織實施,項目區選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區應在《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重點治理區範圍內;
(二)項目區須具有一定的規模。規劃實施期末,每個項目區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積一般不少於100平方公里;
(三)當地政府重視,項目區民眾自願投勞參與工程建設;
(四)項目實施縣制定並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關政策;
(五)項目實施縣水土保持機構健全,技術力量較強,能夠承擔工程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區組織編制規劃,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初審後聯合上報水利部、財政部。
第八條 水利部、財政部聯合批覆各省上報的規劃,規劃經審批後實施,作為年度計畫下達的依據。
第九條 項目實施縣水利水保部門依據批覆的規劃,以項目區為單位,以小流域為單元組織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須達到施工深度,由地級以上水行政管部門審批後作為工程施工的依據。
第十條 國家水保工程規劃和初步設計根據《水土保持項目前期工作暫行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承擔單位應熟悉水土保持業務,並具有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生態建設工程相結合,充分徵求項目區民眾對工程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管護等方面的意見,最佳化工程規劃設計。
第十二條 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補助申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批的規劃編制,於當年2月底前聯合上報水利部、財政部。
第十三條 水利部根據各省申報的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補助申請,編制國家水保工程年度資金補助和治理任務計畫,經財政部審定後,由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下達。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工程規劃編制、前期工作技術審查和審批、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申報、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年度驗收及竣工初步驗收、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統計及效益監測等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水保工程建設實行項目責任主體負責制,項目的責任主體為縣級水利水保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水保工程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監理單位由縣級水利水保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且必須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
監理單位依據契約,按照《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推行民眾投勞承諾制。在項目規劃階段,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徵求民眾意見,經項目區三分之二以上民眾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向縣級水利水保部門做出承諾後,方可列入規劃申報立項並實施。
組織民眾投勞一般只在項目受益村進行,不得跨村或平調使用勞動力。確需跨村投工的應採取借工或換工的形式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實行公示制。工程實施前,要把擬建工程的建設內容、中央補助規模、預期效益和所需民眾投勞數量等向受益區民眾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年度計畫,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如屬一般性的設計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後,報縣級水利水保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在項目實施的同時開展效益監測工作,項目竣工後進行效益評估。效益監測與評估工作由縣級水利水保部門組織進行,並及時將監測評價成果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要因地制宜推廣水土保持實用技術,加強技術培訓,提高工程建設效益。
所有項目實施縣要明確科技支撐單位,為工程建設提供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規劃立項階段或工程建成後,必須明確工程建後管護責任。項目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或鄉(鎮)按國家有關政策落實治理成果產權或使用權,能落實到農戶的一律落實到農戶,並明確相應的責權利,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後管護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管護責任不落實或治理成果被破壞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安排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第二十三條 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建立項目資料庫。項目檔案管理責任到人,分類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保管,保持檔案的真實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所有項目區包括基本情況、建設內容、投資、治理成效、管護制度等在內的圖文資料資料庫。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水保工程實行中央補助的投資機制。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資金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金審批、使用,管錢、管賬相分離的內部監督機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十七條 中央財政資金主要用於工程建設的材料、技工及機械施工費;籽種、苗木費、苗圃基礎設施費;監測、封禁治理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前期工作、建設管理等費用,由地方負擔。
第二十九條 中央財政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項目開工建設後,可撥付一定比例的預付資金給承建單位,其餘資金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與質量,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五章 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國家水保工程檢查驗收實行年度驗收、竣工驗收,以及不定期檢查的制度。
年度驗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年度驗收在縣級自驗的基礎上分措施進行抽查驗收,抽驗比例不得少於完成任務量的15%;淤地壩、坡面水系和集中連片的機械施工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縣級自驗要對各項治理開發措施的數量、質量,對照圖班逐項、逐塊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並提出自驗報告。
第三十一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財政部報送上年度項目工作總結。
第三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由水利部組織抽查,對抽查的項目執行情況做出全面評價。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減少投資直至取消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竣工驗收在項目規劃實施期滿後,在縣級水利水保部門自驗的基礎上,由水利部和財政部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
(二)各項建設內容的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建設標準;
(三)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資金管理的要求;
(四)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五)檔案資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護責任是否落實。
第三十四條 竣工驗收應由項目所在縣水利水保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一)項目建設竣工自驗報告;
(二)監理報告;
(三)項目的現狀圖、設計圖、竣工圖以及相應的數據表;
(四)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五)工程管理、管護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未實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和工程建設監理制的項目,不得通過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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