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為加強與規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等提倡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外文名: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4.02.10
  • 實施日期:2004.02.10
  • 法規文號:辦水保[2003]168號
發布信息,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4.02.10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辦水保[2003]168號

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結合水土保持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實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程根據《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家及區域水土保持規劃,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的原則實施。近期以長江上中游、黃河中上游、東北黑土區、珠江上游南北盤江石灰岩地區為重點,同時,兼顧其他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程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管理。
第五條 申請實施的項目必須以省級政府確認的水土保持規劃為指導,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綜合措施,集中連片,規模治理。
第六條 水土保持工程原則上以縣為單位,按項目區組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現行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要求審批。
淤地壩以小流域壩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後,由省級投資計畫主管部門審批,批覆檔案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黃河水利委員會。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設計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慣例,由省級投資計畫主管部門或水利部門負責審批。
淤地壩工程應按單壩開展初步設計,其中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骨幹壩的初步設計在審批前須先經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
初步設計審批後,工程方可開工建設。
第七條 設區市級計委和水利局根據年度計畫控制規模,聯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廳(局)申報年度項目建議計畫,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廳(局)聯合編制省級年度項目建議計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壩建議計畫同時抄送黃河水利委員會。
第八條 報送年度項目建議計畫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年度項目建議計畫;
2、所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檔案。淤地壩單壩初步設計審批檔案;
3、省級有關部門對配套資金的承諾檔案;
4、上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包括工程進度、效益、配套資金到位和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九條 水利部匯總審核各省上報的年度項目建議計畫後,提出全國年度項目建議計畫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議計畫對年度任務進行綜合平衡後,商水利部下達項目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條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民眾共同負擔。地方各級政府應落實工程建設配套資金,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受益區民眾投勞參與工程建設。同時,要制訂優惠政策,完善建設管理機制,引導與調動社會其它資金投入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資金必須設立專賬,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藉口滯留和挪用。
第十二條 嚴格計畫、財務制度,加強建設投資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省級有關部門應定期對計畫執行、資金運轉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接受檢查和審計。
第十三條 西部地區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與退耕還林結合的,都要採取措施,統籌協調,發揮生態建設的整體效益。
黃土高原地區淤地壩按小流域壩系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年度計畫,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責任主體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契約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標投標制。
淤地壩工程中的骨幹壩必須全面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契約制。
第十六條 推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工程實施前,要把建設任務、中央投資規模、所需民眾投勞數量向項目區民眾公開,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淤地壩建設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行政、技術、施工責任人,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加強工程建設效益監測與檔案管理,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工程建設進展與成效。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工程驗收分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年度驗收在項目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自驗的基礎上進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投資計畫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自驗要對各項治理開發措施的數量、質量,逐項、逐地塊進行,並提出年度自驗報告。年度驗收對各項措施進行抽樣驗收,抽樣比例不少於20%;淤地壩、坡面水系、集中連片的機修梯田等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後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在項目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自驗的基礎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水利部組織進行全面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報告等資料要及時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運行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檢查與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項目區要積極進行建設管理體制與機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運行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 淤地壩的防汛工作納入當地防汛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簽訂責任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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