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星火示範基地評估辦法(試行)

寧波市星火示範基地評估辦法(試行)為規範星火示範基地的績效評估和管理,促進星火示範基地的建設,加快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星火示範基地評估辦法(試行)
  • 類別:評估辦法
  • 地點寧波市
  • 類型:星火示範基地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88號)、《寧波市星火示範基地管理與認定辦法》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星火示範基地評估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科技評估機構組織實施。(委託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另行發文)。
第三條 凡認定滿兩年以上的寧波市星火示範基地(以下簡稱評估對象),應參加定期評估。
第四條 評估工作堅持“依靠專家、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循“目標導向、分類實施、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採取單位自評與專家考評、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法,力求評估結論的科學性。
第五條 評估內容由四個一級指標和十六個二級指標組成(附表一),總分120分。
第六條 評估結果100-120分為優秀、70-99分為良好、60-69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七條 評估採用綜合評估方法。由評估專家對評估對象提交的自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閱和實地考察,並按照評估指標體系對評估對象進行獨立打分,然后綜合各專家評估意見,通過多指標綜合分析的方法,得出評估結論。
第八條 評估專家組根據評估辦法擬訂具體評估實施方案,經審定後,下發評估通知。
第九條 評估對象根據評估通知和《星火示範基地評估指標體系》(附屬檔案一)的要求進行自評,按附屬檔案二的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一式5份),經歸口部門審查核實後,送交市科技局。
第十條 專家組對評估對象送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符合要求的,進行實地考察和聽取基地建設情況的匯報,在充分討論和獨立打分的基礎上,提出評估意見和整改建議。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根據專家組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聯合發文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評估對象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在評估結果公布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複議申請。市科技局在收到複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商市財政局做出是否同意複議的決定。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根據評估結果,對評為優秀、良好的星火示範基地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經費支持。連續兩次評估為不合格的取消“星火示範基地”資格。
第十四條 參與評估的所有人員應當對評估情況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提供評估對象的有關檔案、資料和數據,不得利用參與評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評估對象披露評估期間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評估實行迴避制度。與評估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加評估活動。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在評估活動中違反評估原則,造成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由市科技局責令其改正,並參照《國家科研計畫課題評估評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日期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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