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台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是中共台州市委辦公室關於發布台市委辦〔2011〕50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 類型:辦法
  • 地區:台州市
  • 文號:台市委辦〔2011〕50號
  • 部門:中共台州市委辦公室
基本情況,具體內容,

基本情況

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台州市高層次人才評審認定細則》等9個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台市委辦〔2011〕50號
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黨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門,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台省部屬各單位,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台 州市高層次人才評審認定細則》、《台州市高層次人才扶持獎勵細則》、《台州市海外優秀人才引進計畫實施辦法》、《台州市重點創新團隊推進計畫實施辦法》、 《台州市優秀人才培養計畫實施辦法》、《台州市博士後工作管理服務實施辦法(試行)》、《台州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建設實施辦法》、《台州市海外引才 工作站建設實施辦法》、《台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台州市委辦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6月19日

具體內容

台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大力培養和吸引創新型高層次人才,充分發揮博士後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和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和《浙江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浙人專〔2002〕243號)、《浙江省博士後試點工作管理實施辦法》(浙博辦〔2008〕1號)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扶持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的若干意見》(台市委發〔2011〕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 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後工作試點單位(以下統稱博士後工作站)和台州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統稱博士後創新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備獨立 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或經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 設立,吸引博士後來台州開展科研創新實踐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經國家或省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在博士後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
第三條 博士後工作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各方參與、分級管理的機制運行。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管理本市博士後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組織指導本市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申報博士後工作站的設站工作,承擔設立市博士後創新基地的審批工作;(三)協助國家、省對本市博士後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組織開展博士後表彰獎勵等工作。(四)管理相關博士後工作經費,指導或協調其他博士後工作。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博士後工作。
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基地負責制定本單位博士後工作、博士後創新基地的具體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博士後人員、博士後創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要求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基地的申報工作。
申報博 士後工作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企業規模處於國內同行業前列,或承擔著高水平的研究項目。(二)建有省級以 上研發、技術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四)單位領導重視,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申報博士後創新基地,應是尚未設立博士後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近三年年銷售額不低於5000萬元並連續盈利,或與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密切聯繫合作,具有市級及以上重大科研項目和課題。(二)具有台州市級及以上的研發機構或重點學科,引進已出站博士後2名以上開展創新實踐活動,並具有創新技術和較好市場前景的科研項目。(三)單位領導高度重視博士後工作,能為博士後提供優良的科研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設立博士後工作站,一般由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通知要求統一組織,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式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符合申報條件單位的主要領導,認為本單位迫切需要建立博士後工作站,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建站意向,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時組織人員到申請單位考察、調研,並具體指導相關申報工作。申報單位應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籌建領導小組,並按相關申報程式和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設立博士後創新基地,應由申請單位提供申報材料,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推薦並提出意見,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後研究確定並發文公布。
第五條 博士後工作站應加強與省內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合作,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招收的博士後人員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或博士後工作站按照《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負責辦理進出站審批手續。
博士後工作站應在每年年底根據擬定的研究項目向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後人員的計畫。博士後工作站應將博士後人員的進站批覆和工作協定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六條 申請進站博士後人員,應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並向博士後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博士後申請表》、兩位本學科領域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出具博士培養類別的證明材料。留學博士回國申請進站的博士後人員,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證明材料。博士後工作站招收博士後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招收條件、程式、方式等方面的規定,對申請博士後人員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審核,擇優招收,提出接收進站意見後,按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進站報批手續。
第七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2年,一般不超過3年。博士後人員被批准進站後,博士後工作站應與博士後人員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檔案、行政、工資、組織關係等要求掛靠博士後工作站的,由博士後工作站按規定管理。博士後工作站應從優確定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等待遇,保證科研所需經費,採取多種形式為博士後人員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協助辦理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移、就學等有關事宜。
第八條 博士後工作站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人員,應分別選派相關專家作為合作導師,共同指導其研究工作。博士後工作站根據博士後人員研究項目的需要,成立項目小組,配備專業人員參與項目研究。
第九條 博士後人員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博士後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國(境)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須延長在國(境)外時間的,經博士後工作站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條 博士後工作站應當為博士後人員建立考核制度,組織以博士後合作導師和相關專家組成的考核小組,負責對博士後人員進行定期考核。
(一)開題評審。博士後人員進站後三個月為課題調研開題階段。該階段要求博士後人員提出調研提綱,對課題的國內外現狀、技術水平、可行性及市場前景進行深入地調查研究,並對擬定的研究項目方案進行論證,寫出開題報告,接受考核小組的開題評審,形成進站評審書面意見。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後人員進站一年左右進行。主要聽取博士後人員對進站一年來所開展的項目研發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等方面的匯報,接受考核小組的中期考核,形成中期考核書面意見。
(三) 結題評估。對完成研發課題的博士後人員,考核小組應組織專門的結題匯報與答辯會。主要聽取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項目研究情況、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匯報,並對相 關的問題進行提問和答辯。在此基礎上,認真審閱博士後人員所提交的結題報告及其附屬檔案材料,結合項目研發的要求,對其研發能力、技術水平、實際效果、套用前 景等進行全面評價,對其是否符合結題要求形成出站書面考核意見。
考核過程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考核形式以答辯為主,考核結果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對不能按期完成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予以勸退或解約。
第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五)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凡需退站的博士後人員,應當由博士後工作站提出意見,經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後予以退站。博士後工作站提出退站意見應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博士後人員中途退站或者被博士後工作站除名的,資助本人的經費主管部門將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上繳財政。
第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或博士後工作站按照國家和浙江省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站手續後,除工作協定另有約定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引進已出站的博士後或期滿出站後留在設站單位工作的博士後,在站期間能夠圓滿完成研究課題,並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請認定相應的高級(副高)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四條 經國家和省批准設立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後工作試點單位,博士後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有博士後人員在站開展科研活動的,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的建站經費補助。
台州市博士後創新基地招收博士後開展科研活動1年以上並運行正常的,給予10 萬元的博士後創新基地建設經費補助,符合申報博士後工作站的予以優先推薦,獲批後補足前款建站經費補助標準的差額部分。
第十五條 博士後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後人員,在進站兩年研究期間,給予8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對獲得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或浙江省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項目,按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引進已出站的非在職博士後(不含國外博士後)或期滿出站後留在設站單位的博士後,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協定的,在其工作滿1年後給予總額10萬元的安家補助費(不再享受台市委發〔2011〕48號檔案規定的租房補貼),並給予企事業單位每人10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分3年發放)。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評估辦法和工作部署,定期對博士後工作站進行評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的博士後工作站視情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銷的決定,限期整改期為1年。撤銷的設站單位3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
對市博士後創新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經3個博士後工作站申報周期仍未獲國家或省批准設站的,不再列入市博士後創新基地。
第十八條 結合博士後工作開展情況,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優秀博士後工作站、優秀博士後和優秀博士後管理工作者的評選表彰活動,以精神獎勵為主,由市政府頒發獎勵證書,並對優秀博士後給予每人5000元獎金。
第十九條 市級博士後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項資助和表彰獎勵等經費列入市人才開發專項經費年度預算。本辦法中涉及經費資助標準僅適用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和台州經濟 開發區,由市、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相應的比例,在市、區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其他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經費資助標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由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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