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是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的管理辦法(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 地點:寧波市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見》(甬黨[2007]14號)、《關於實施工業創業創新倍增計畫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37號)等檔案精神。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53號令),進一步推進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擴大總量,提升質量,滾動支持,扶優扶強”的原則,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引導與扶持相結合,推進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建設,促進我市企業整體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經委、市財政局負責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科技局、經發局、財政局應結合本辦法加強對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扶持和培育。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投入占銷售收入2%以上或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投入超過2000萬;
(二)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單獨用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並具備必要的試驗儀器及設備;
(三)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內部應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直接從事研發人員10人以上;
(四)企業申報年度前三年內,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授權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或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或市級以上名牌產品或主持參與行業(國家、國際)標準的制(修)訂;
(五)企業工程(技術)中心應經過縣(市)、區培育,其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本市同行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六條 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式:
(一)符合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條件的,由企業在寧波科技信息網()科技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上填寫《寧波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項目申請表》和《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評價表》(附屬檔案1),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特殊行業須提交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列印書面材料一式二份並蓋章,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二)市科技局會同市經委、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論證,或集中答辯,並按照《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評估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2)對申報的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進行綜合評價打分,總分在60分以上的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列為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
(三)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每年的5月31日。
第七條 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名稱為“寧波+企業簡稱+功能名稱+工程(技術)中心”。
第八條 對於條件較好、成績突出的中心,推薦申報“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和“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以及“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九條 對認定為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給予40萬元資助;對新列入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和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補足200萬元資助;對新列入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補足600萬元資助。以上資助經費由市、縣財政各承擔50%。資助經費主要用於項目研發、專用儀器設備購置、人才培養等提高企業研發能力的平台建設。
第十條 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自本辦法實施年度起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運行情況表》(見附屬檔案3),運行情況表經各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後由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受理,市科技局每年對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排名。對建設良好的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給予進一步支持,對建設較差的提出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較差的取消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市科技局、市經委、市財政局頒布的《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甬科高[2006]161號和《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評估辦法(試行)》(甬科高[2005]127號)同時廢止。相關政策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施日期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