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技研發投入資助計畫實施辦法 (2009年3月修訂)

(甬科計[2009]13號 甬財政工[2009]159號)
第一條 為深化實施自主創新戰略,推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科技研發經費投入,使企業真正成為研發投入及技術創新的主體,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經費來源於市、縣(市)區兩級財政科技經費。
第三條 科技研發投入資助實行自願申報、社會公示等基本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 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五條 對企業科技研發投入的資助,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提出申報,經縣(市)、區科技局等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報市科技局。資助金額按當年確定的資助比例,並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後,給予一次性無償撥付。
第六條 申請企業科技研發投入資助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企業範圍包括以下六類企業:
1、經認定的市級及市級以上創新型企業(試點)和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
2、經認定的市級及市級以上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企業;
3、經認定的市級及市級以上專利示範(試點)企業;
4、經認定的市級及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5、設立在寧波研發園區內的企業;
6、設立在寧波市工業設計與創意街區內的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市級科技型企業的科技研發投入不在本資助範圍內。
(三)企業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上年度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3%以上(含3%)。核定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時,研發費用包括各級財政科技補助經費。
第七條 資助方式及資助額度
每家企業資助額度=企業上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補助比例
其中:
(1)補助比例,根據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及核定的申報企業研發費用總和確定;
(2)實際計算出的企業資助額度為市本級資助額度,企業所在縣(市)、區(包括“三區一島”)須按1:1進行配套;若計算出的企業資助額度市本級不足2萬元,市本級不予補助;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享受的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總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市本級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企業上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核定依據
(1)對享受企業研發費用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以企業在稅務機關備案、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有關規定的研發費用為準;
(2)對未享受企業研發費用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企業上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企業上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 上年度各級財政科技補助總經費。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以上報市統計局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L107-2、B107-2表)的第14項為準,包括企業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即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的第15項與第22項)。企業要根據科技活動情況、財務原始記錄、統計原始記錄及時蒐集整理、建立“科技活動項目統計台帳”(格式見附屬檔案1)。上年度未向統計部門如實填報“科技活動情況表”(L107-2、B107-2表)及“科技項目一欄表(L107-1、B107-1表)”統計報表的企業,不進行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的審核。
第九條 企業申請研發投入資助,需同時申報一項或若干項本企業最主要的正在進行或即將開展的科技研發項目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計畫,申報項目不再進行專家評審,由科技中介機構組織評估並經市科技局審定後實行項目備案制。
第十條 企業申請研發投入資助,須在“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網上申報管理系統”(網址:)填報《寧波市企業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和《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表》。網上申請成功後,由各縣(市)、區科技局統一收集匯總本區域企業的申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於次年5月31日前集中報送市科技局。每家企業的申請書面材料包括:
1、《寧波市企業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申請表》;
2、《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表》(一項或若干項企業最主要的正在進行或即將開展的科技研發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3、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證明材料;
對享受企業研發費用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提供由當地稅務機關加蓋公章的研發費用數據;
對未享受企業研發費用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企業,由申報企業出具查詢企業“科技活動情況”及“銷售收入”等統計報表的聯繫單(基本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提出本年度享受資助的企業名單以及資助額,經市財政局、統計局覆核後,由市科技局在寧波市科技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10天。在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向市科技局署名提出。市科技局在異議提出後的15天內,進行調查並出具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正式下發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畫檔案。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按下達的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畫,通過企業所在地縣(市)、區財政局將資助款直接撥入企業的帳戶。企業收到資助款後,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六類企業,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僅受理與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相對應的備案項目。該類企業申報科技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市級計畫按科技部要求先予立項,科技部立項後按國家資助經費給予配套。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六類企業以外的企業,仍按原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類別申報項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六類企業申報國家科技部項目並獲得經費支持,根據國家資助經費額度按有關規定給予配套。
第十五條 對在甬高校院所等研究機構科技創新活動的資助方式相應調整為:
根據其上年度對寧波市企業的橫向科技研發項目、且已經發生橫向技術項目服務收入(憑橫向研發合作協定或契約、高校院所開出的收據和企業付款憑證),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推薦,市科技局組織評審後,擇優立項並給予一定的科技經費資助;
高校院所申請科技研發資助,須在“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網上申報管理系統”(網址:)填報《寧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發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和《寧波市高校院所橫向科技研發項目申請書》(見附屬檔案5)。網上申請成功後,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收集匯總本單位的申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於次年4月31日前集中報送市科技局。每個項目的申請書面材料包括:
1、《寧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發資助申請表》;
2、《寧波市高校院所橫向科技研發項目申請書》(要與寧波企業的橫向科技研發項目對應);
3、與寧波企業橫向科技研發項目合作協定或契約,以及橫向技術服務收入證明材料(高校院所收款收據和企業付款憑證)。
第十六條 公益性科技研發攻關、產業化類項目,主要通過主動設計的方式,由高校院所等單位按照主動設計的項目進行推薦申報,項目評審、立項仍按原“三審一決策”程式執行。
第十七條 寧波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項目、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仍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享受科技研發投入資助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其他項目的財政補助。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寧波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2008年1月31日發布的《寧波市科技研發投入資助計畫實施辦法(試行)》(甬科計[2008]12號)同時廢止。市科技局以前發布的有關政策檔案中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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