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河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林字〔2015〕129號
各設區市林業局,省直管縣(市)林業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保障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的順利實施,加速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林業局《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管理辦法》,結合河北省林業實際,修訂了《河北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林業廳
2015年4月2日
河北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好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加速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保障國家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順利實施,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林業局《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管理辦法》,結合河北省林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計畫,是一項促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創新,為實施“科教興林”和林業可持續發展而實施的國家重點林業科技計畫。其宗旨是有組織、有計畫地將大批先進、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通過建立科技示範點、開展技術培訓、科技宣傳等多種形式,在林業生產中大面積地推廣套用,以提高林業生產建設質量,促進廣大林果農致富,促進林業又快又好發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辦法的要求,河北省林業廳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計畫實施工作,計畫財務行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工作。各設區市林業局、省直管縣(市)林業局,省直有關單位負責本區域內項目的申報、實施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批覆
第四條 河北省林業廳和河北省財政廳每年年初根據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林業重點工作任務計畫》和本省林業建設實際,發布《河北省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其中明確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的控制數和資金申請額度。
第五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
林業局,省有關林業推廣機構、大專院校、
科研院所、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等單位根據《指南》要求,組織本地方、本單位推廣計畫項目的申報。
第六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所依託的必須是已通過鑑定、驗收或評審的技術成果,其技術成熟、適用、套用範圍廣,輻射力強,成果無權屬異議。對已推廣的科技成果一般不能重複立項,生產中已普及的常規技術不再立項。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技術先進,有助於帶動和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有利於提升林業生態建設與產業建設中的技術水平,有助於增加當地林果農經濟收入,對社會、環境、資源沒有危害。
(三)申報部門必須是林業推廣站(中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國有林場、國有苗圃、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等機構和單位,並且具備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基礎條件。
(四)申報部門必須落實項目實施和示範區建設的套用土地。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申報文本》(見附屬檔案1)。
(二)所套用技術成果的《科技成果鑑定(驗收或評審)證書》,或其他相應的評價材料(如評估報告、專利證書、良種審定證明、標準、法定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或證明、測試分析報告等)。
(三)其他相關檔案(如各類許可證、準產證及有關必須取得的證書等)。
(四)推廣套用其它單位的科技成果,項目實施單位要與成果擁有單位簽訂協定,協定要符合國家智慧財產權有關規定。一般要求一名成果主要完成人作為推廣項目主要參加人之一。
(五)項目實施地點的土地套用證明。
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檔案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等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檔案必須列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第八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林業局,省有關林業推廣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作為組織項目申報的單位,負責對本地方、本單位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林業局和財政局共同起草項目資金申請檔案,將項目上報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直單位以正式公文上報省林業廳、省財政廳。
第九條 項目批覆與契約簽訂。
(一)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各市、各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和論證評審,按照評審結果排序後上報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在國家林業局審核、財政部下達資金計畫後,省林業廳和省財政廳對項目批覆立項,並下達項目計畫和資金檔案,並分別抄報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
項目的申報單位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評審和批覆立項單位,對項目的合規性負責。
(二)對立項項目,由省林業廳作為委託單位(甲方),在一個月內,和承擔單位(丙方)以及保證單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林業局,乙方]三方共同簽訂《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契約》(見附屬檔案2)。
項目契約簽訂後,項目承擔單位在落實實施條件的同時,應在一個月內制定項目實施方案並上報省林業廳,並按契約方案儘早開展工作。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將對項目實行跟蹤監督和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省林業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要求,也要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並在每年年終將項目進展情況總結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各項目保證單位也要監督項目的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省林業廳。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資金管理的要求,每個項目都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嚴格按照《河北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進行,並將評價結果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任務、地點、規模和技術指標等契約內容,不得隨意更換主持人,確需變更或調整的,由項目保證單位審查後向省林業廳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林業廳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項目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對項目造成較大影響的,項目保證單位要及時取證並書面報告,由省林業廳做出中止或撤項的決定。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實施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的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下發了《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4]9號),省財政廳、省林業廳制定了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實施細則,項目經費將嚴格照此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國家財政撥款使用範圍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的套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支出。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滯留、挪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經費支出方向。
第十六條 對挪用、擠占、截留、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單位,將停止項目實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對於違規使用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其以後申報推廣項目的資格。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期完成項目,並在項目完成後的三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保證單位要提出延期申請,待省林業廳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前由省林業廳科技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專家進行現場查定。現場查定專家針對項目契約書中規定的有關任務和經濟技術指標,客觀公正地對現場情況作出評價,形成現場查定意見,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對完成或基本完成契約任務及經濟技術指標的項目,評定為合格;對沒有完成契約任務,或各項經濟指標差距較大的為不合格。不合格的項目,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廣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3)。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包括工作和技術內容)。
(三)項目契約複印件。
(四)現場查定表(見附屬檔案5)
(五)項目經費決(結)算表(見附屬檔案6)。
(六)技術推廣套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套用時間、範圍、效益,見附屬檔案7)等。
項目承擔單位將以上材料報送項目保證單位;由項目保證單位審核確認蓋章後,上報省林業廳。
第二十條 省林業廳組織對項目的驗收工作,只有查定合格的項目才能參加驗收。組織驗收單位或主持驗收單位聘請有關專家和財務及管理人員5—7人組成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契約規定的建設任務、考核目標和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及批准調整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和綜合評價。項目驗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及評價;項目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項目組織管理工作情況;項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套用前景等。在推廣過程中,技術有創新,需要進行成果鑑定(評審)的項目可與項目驗收一併進行,成果鑑定(評審),按照國家有關科技項目鑑定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二條 驗收結論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對按期完成契約任務或基本完成契約任務、達到經濟技術指標的項目評定為驗收合格;對沒有按期完成契約任務,並且各項指標差距較大的項目評定為驗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將予以通報,並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五年內申報推廣計畫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須填寫《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驗收證書》(見附屬檔案4),報省林業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通過項目實施獲得的成果,根據國家有關成果獎勵的規定和辦法,可以申報各類獎勵。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推廣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建立科技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檔案管理的要求,每個項目都要單獨建立檔案,項目組內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檔案。
第二十七條 推廣項目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書。
(二)審批檔案。
(三)項目契約書、協定書。
(四)項目實施方案。
(五)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六)實驗、測試原始記錄。
(七)培訓材料、宣傳材料。
(八)圖表、照片、錄像帶等電子音像資料。
(九)會議記錄及有關來往檔案。
(十)階段工作報告、專題總結。
(十一)現場查定材料。
(十二)實物、樣品標本的目錄。
(十三)項目有關驗收材料及評價意見。
(十四)推廣項目經費使用及決(結)算材料。
(十五)套用報告、獎勵材料。
(十六)論文、專著。
此外,凡是具有長遠的歷史驗證價值和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參考和依據作用的檔案都要歸檔,檔案材料要求完整、準確、系統。項目結束後,按照有關要求,將檔案立卷存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河北省省級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計畫項目參照此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河北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計畫管理辦法》(冀林科字〔2011〕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