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科技諮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信用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支撐作用,廣東省發布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諮詢專家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Management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諮詢專家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2015年12月7日以粵科監審字〔2015〕198號發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諮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信用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支撐作用,根據《關於在國家科技計畫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決定》(國科發計字〔2004〕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諮詢專家,是指進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諮詢專家庫,為我省科技業務管理中立項評審、結題驗收、評估評價等活動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諮詢專家信用管理,是指對科技諮詢專家進行信用認定、審核、評價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科技諮詢專家信用管理。
第五條 開展專家信用管理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系統、合理有效;尊重規律、鼓勵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檔案
第六條 專家信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專家基礎信息、專家在科技諮詢履責過程中發生的良好信用與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及信用等級情況。
第七條 專家信用檔案的建立、信息採集和管理依託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以下簡稱“省科技業務管理平台”)運行。
第三章 基礎信息和信用行為
第八條 專家基礎信息是指專家的身份信息以及與科技諮詢活動相關的信息,如參與科技諮詢活動的類型、名稱、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參與方式等。
第九條 專家的信用行為是衡量專家信用的依據,包括良好信用行為和不良信用行為。
第十條 良好信用行為是指專家在履責過程中履行承諾義務,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如期圓滿完成其正式承諾內容的行為。
專家參加科技諮詢活動,無不良信用行為發生,即視為良好信用行為。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專家在履責過程中不履行承諾義務,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結論有失客觀公正的行為。
不良信用行為按照行為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依次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級最重,四級最輕。
(一)一級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專家嚴重違反諮詢紀律和規定,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弄虛作假獲取專家資格,如有虛報專業領域、技術職稱、職務、研究經驗等情況的。
2.擅自保留諮詢材料副本,作為諮詢活動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專家名單、專家意見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4.與被評審單位或個人,或其他專家惡意串通,提交不實諮詢結論的。
5.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與相關利害人私下接觸,收受財物或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的諮詢結果的。
6.嚴重違反諮詢紀律和規定,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二)二級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專家在諮詢活動中存在品行不端,主觀故意,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較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在履責過程中,未按組織方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履責的。
2.在履責過程中,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引導相關利害人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藉口,表達與相關利害人原意不同的新意見的。
3.在履責過程中,故意曲解或誇大諮詢檔案中的非實質性問題的。
4.在履責過程中,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無事實依據的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的。
5.在處理諮詢投訴過程中,拒不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的。
6.在履責過程中,品行不端,主觀故意,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較嚴重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三)三級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專家對諮詢任務不負責任,未能很好履責,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一定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已接受諮詢任務,無正當理由缺席造成諮詢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2.已接受諮詢任務,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諮詢工作或未按時提交諮詢結果的。
3.明知諮詢項目與自己有利害關係,不主動提出迴避的。
4.在履責過程中,不閱覽諮詢檔案而直接給予評價的。
5.在履責過程中,擅自委託他人頂替諮詢的。
6.對諮詢任務不負責任,未能很好履責,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一定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四)四級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專家不遵守諮詢現場規則,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輕微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出席諮詢活動,不配合提交身份證明並登記,不接受工作人員核驗和管理的。
2.進入諮詢現場,不按規定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暫存的。
3.履責過程中,未經組織方同意,擅自離開諮詢現場的。
4.已接受諮詢任務,但無故遲到,影響諮詢工作進度的。
5.不遵守諮詢現場規則,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輕微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四章 異常行為
第十二條 異常行為是指專家在履責過程中發生的明顯不合常理,需要進行核實的行為。
第十三條 異常行為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行為:
1.專家在多次諮詢過程中,個人諮詢意見多次與最終的結果偏離度較大的。
2.在履責過程中,專家給予評價對象全部同等分數的。
3.在諮詢過程中,專家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現象,而給某一對象打高分或低分的。
4.在履責過程中,專家在遠低於正常時間內完成全部諮詢任務的。
第十四條 科技諮詢活動組織單位對上述異常行為進行核實,並報省科技廳備案,專家對異常行為拒不說明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二級不良信用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章 認定與評價
第十五條 專家參加科技諮詢活動中發生的不良信用行為或異常行為,由科技諮詢組織單位提出及舉證,並報省科技廳核實認定。
第十六條 省科技業務管理平台記錄專家信用信息時,須同時將信用變動情況通知專家本人。
第十七條 專家信用等級劃分為AAA級、AA級、A級、B級、C級等五個等級。
(一)AAA級,表示信用優秀;
(二)AA級,表示信用良好;
(三)A級,表示信用一般;
(四)B級,表示信用較差;
(五)C級,表示嚴重失信。
第十八條 專家默認信用等級為AA級。
第十九條 專家發生不良信用行為時,信用等級按以下規則調整:發生一級不良信用行為一次的,信用等級直接調低至C級;發生二級不良信用行為一次的,信用等級直接調低至B級;發生三級不良信用行為一次的,信用等級調低一級;發生四級不良信用行為累計兩次的,信用等級調低一級。
專家信用等級為A級或AA級的,連續3年參與科技諮詢且無不良行為的,信用等級調高一級。
第六章 套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專家信用等級,在以下環節進行套用:
(一)信用等級A級以上專家具有參與科技諮詢活動的資格;
(二)重大科技諮詢活動,優先選用信用等級AA級及以上的專家;
(三)科技諮詢活動需要指定專家組組長或首席專家的,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專家。
第二十一條 信用等級為B級的專家,省科技廳2年內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諮詢;2年期滿後,須由專家提出申請,經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後,信用等級恢復為A級。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專家,省科技廳5年內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諮詢;5年期滿後,須由專家提出申請,經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後信用等級恢復為A級。
第二十三條 專家可通過省科技業務管理平台查詢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專家信用行為記錄及信用等級。省科技業務管理平台註冊的單位,須向省科技廳提出查詢申請,並經省科技廳審核通過後,可通過系統查詢本單位專家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專家對自身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信用變動情況通知1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異議人應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證明、聯繫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應當自受理專家提出的異議1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出具核查意見。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必要更正的,應在核查意見送達異議人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