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是由青海省政府1986年11月27日發布,於發布當天開始生效。結合我省貫徹《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意見,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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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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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貫徹《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意見,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省財政廳對科學技術的撥款(包括科技三項費用、科研事業費),從第七個五年計畫開始,以一九八五年度經費預算指標為基數,按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逐步增加。
第三條省人民銀行及有關專業銀行在省年度信貸計畫中安排一定額度的科技貸款指標,並隨科技工作的發展而逐步增加。
第四條省財經委在省年度用匯計畫中安排一定額度的外匯指標,用於引進技術和進口科學儀器、設備,並視引進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
第五條各類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現行基建管理規定渠道解決。科研基建投資總額應逐步增加。
第六條凡我省承擔國家和國務院各部門的科技項目,按下達計畫任務部門的要求,實行相應的管理辦法,所需經費由下達任務的部門直接撥給或劃轉財政預算指標。
第七條我省科技項目的經費由省科委根據科技計畫和省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預算,組織編制科技三項費用使用計畫,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實行兩級管理。
1.重大科技項目,不論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在省上或州縣,其經費均由省科委和省財政廳按項目直接下達用款計畫。
2.一般科技項目,以及促進州縣經濟振興的技術開發項目(即“星火計畫”項目),由省科委按項目經費預算一次核定,與省財政廳分批歸口下達用款計畫。省級有關部門和州、地、市在保證完成所下達計畫和繼續使用於科研的前提下,有權在經費總指標內進行具體安排、調整,並將安排、調整情況報省科委、財政廳備案。
1.重大科技項目,不論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在省上或州縣,其經費均由省科委和省財政廳按項目直接下達用款計畫。
2.一般科技項目,以及促進州縣經濟振興的技術開發項目(即“星火計畫”項目),由省科委按項目經費預算一次核定,與省財政廳分批歸口下達用款計畫。省級有關部門和州、地、市在保證完成所下達計畫和繼續使用於科研的前提下,有權在經費總指標內進行具體安排、調整,並將安排、調整情況報省科委、財政廳備案。
第八條科技計畫項目一律實行科技契約制。用於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全部有償、部分有償或無償使用。科技經費除三項費用外,還應以貸款、單位或個人自籌等辦法解決。
第九條科技計畫項目均委託省有關專業銀行,按科技專項契約撥款、貸款、監督使用和回收應償還的經費。
第十條實行有償而回收的科技三項費用,一半留在主持項目的部門或州、地、市,繼續用於科研工作,將資金使用情況報省科委和省財政廳備案;一半交省科委,用作科技開發基金。
第十一條省科委在安排科技三項費用使用計畫時,對承擔課題的單位適當安排一定比例的重要儀器、設備購置費,以逐步改變目前科研手段落後的狀況。
第十二條原省級各部門科研事業費,以一九八五年度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資改革按規定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為基數,連同一九八六、八七年按規定增長的額度,從一九八七年起,由財政廳全部撥交省科委統一管理。
各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部門報省科委審核後下達,抄送省財政廳備案。
各科研單位應按規定向省科委報送科研事業費的財務報表。省科委應向省財政廳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各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部門報省科委審核後下達,抄送省財政廳備案。
各科研單位應按規定向省科委報送科研事業費的財務報表。省科委應向省財政廳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各類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1.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見顯著經濟效益的套用研究的專業科研單位的事業費,以一九八六年財務預算為基數,加上增撥部分,從一九八七年起逐步減少,直到經費完全自立。具體劃分為兩類:
第一類:化工、輕工、建築等行業三至五年達到事業費完全自立;
第二類:機械、商業、能源等行業五至七年達到事業費完全自立。
上述科研單位退離休人員的退離休費用,由科研事業費解決。
2.對主要從事近期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和基礎研究的專業科研單位,由省科委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對農林、畜牧、水利、氣象和從事醫藥衛生、環境保護、體育、安全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科研單位及從事科技情報、觀測測試、標準、計量等科技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機構,繼續實行事業費包乾制度。
1.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見顯著經濟效益的套用研究的專業科研單位的事業費,以一九八六年財務預算為基數,加上增撥部分,從一九八七年起逐步減少,直到經費完全自立。具體劃分為兩類:
第一類:化工、輕工、建築等行業三至五年達到事業費完全自立;
第二類:機械、商業、能源等行業五至七年達到事業費完全自立。
上述科研單位退離休人員的退離休費用,由科研事業費解決。
2.對主要從事近期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和基礎研究的專業科研單位,由省科委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對農林、畜牧、水利、氣象和從事醫藥衛生、環境保護、體育、安全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科研單位及從事科技情報、觀測測試、標準、計量等科技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機構,繼續實行事業費包乾制度。
第十四條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一半留給主管部門用於科研工作,將使用情況報省科委、省財政廳備案,一半由省科委用作科技開發基金。
第十五條為了積累和擴大科技經費,省科委設立科技開發基金。基金來源主要是實行有償契約回收、及科研單位實行經濟自立而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
第十六條科技開發基金用於安排科技開發項目和改善科研手段等。凡以開發基金安排的科技項目應簽訂契約,並定期全部償還。
省科委應每年將科技開發基金的收支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接受審計監督。
省科委應每年將科技開發基金的收支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各州、地、市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