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科技項目借款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科委科技項目借款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9.22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委科技項目借款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86.09.22
  • 實施時間:1986.09.22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國家科委將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的一部分,轉作科技委託信貸資金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目前,暫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給核減了科研事業費的主管部門,用以支持技術開發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
第二條 借款單位必須是已核定為技術開發類型(含多種研究類型中的技術開發部分),並按規定核減了事業費的科研單位。
借款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完成科技項目的技術實力;
二.具備實施項目的物質基礎(包括原材料、燃料、動力、設備、運輸、三廢治理等);
三.具有能投入項目資金總概算的10%的自有資金;
四.有償還借款的經濟能力。
第三條 借款項目應具備的條件一.借款項目只限於以下內容的研製開發工作:
1.先進技術和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發展;
2.新產品(或新裝備)試製;
3.中間試驗;
4.小型工業性試驗;
5.科技成果的轉讓和示範推廣。
項目的具體研究內容,要避免重複。
二.項目有比較大的科技意義;
三.項目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包括項目完成後推廣於生產中的經濟效益);
四.科研成果(技術或產品)必須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五.項目研究周期短,投資少。
第四條 科研項目借款主要用於:
一.科研業務費(包括設計費、試驗費、材料費、樣品樣機購置費、動力燃料消耗費);
二.儀器設備費
三.協作費(包括技術諮詢費、技術轉讓費、支付協作單位和協作者的其他研究費用);
四.科研人員經費(包括直接參與研究項目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等,但只能按上收事業費比例計算)。
借款不得用於以下開支:
一.基本建設項目費用;
二.技術改造項目費用;
三.單純擴大再生產的資金。
第五條 借款期限一般為一至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六條 科技項目借款管理程式
一.國家科委將借款分配給核減了事業費的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依據借款的額度編制借款項目計畫,商國家科委對口專業局,並報國家科委備案。項目計畫的內容包括編制項目計畫的說明和借款項目匯總表。
三.主管部門按借款項目進度,向借款單位分期提供借款。
四.借款單位在借款項目鑑定驗收後一個月內將鑑定驗收材料和工作總結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科委審查備案。
第七條 科技項目借款應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借款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回收借款。一九八六年度借款,應於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分兩批歸還國家科委。逾期不歸還的,由國家科委從主管部門的科研事業費中扣回。
第九條 主管部門每年應專門組織力量檢查項目計畫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畫,挪用借款者應中止或追回項目借款;對問題突出的項目要會同審計部門共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國家科委。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科技項目借款管理實施細則,並抄報國家科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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