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工作,根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2015年12月4日印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單位:科技部 財政部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印發信息
政策全文
(二)貸款期限為1年期(含1年)以上。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開展人民幣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自身實力較強,服務網點較多;
(三)資產狀況良好,科技信貸管理機制較完善,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等,並在轉化基金及合作銀行等網站上公布。對於符合條件的貸款,合作銀行應在綜合評審、合理定價、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支持,降低貸款成本,提高貸款效率。
第十條 對合作銀行年度風險補償額按照合作銀行當年實際發放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額進行核定,最高不超過合作銀行當年實際發放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額的2%。具體比例另行核定。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省市機構向省級科技部門報送在當地發生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省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貸款條件的貸款項目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應將確認結果及時反饋合作銀行省市機構,同時報送受託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總行應匯總、審核其省市機構上一年度發生的經確認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貸款風險補償申請。
第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根據核定的補償比例以及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報送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情況等,審核合作銀行的貸款風險補償申請,擬定年度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方案,並提交轉化基金理事會審議。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根據轉化基金理事會的審議意見,向科技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 科技部對年度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查,提出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覆。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向合作銀行支付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對貸款風險補償金按照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科技部、財政部委託轉化基金理事會對貸款風險補償工作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聯合開展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省市應於每年一季度向受託管理機構報送本地貸款風險補償工作開展情況,不能有效開展工作的,科技部、財政部將暫停直至終止與其聯合實施貸款風險補償工作。
第二十條 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合作銀行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增長、服務能力、科技金融專業團隊建設情況等績效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續約、經整改後續約、不續約和取消合作資格的建議,經轉化基金理事會審議後報科技部、財政部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取消合作資格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違規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科技部、財政部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受託管理資格的處理。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