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獎勵暫行規定

《國家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獎勵暫行規定》在1998.02.10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獎勵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8.02.10
  • 實施時間:1998.02.10
第一條 為了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移,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獎勵範圍是:將成熟、適用的先進科技成果大規模地推廣套用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推廣項目。
第三條 推廣項目的獎勵等級按照項目的推廣規模、推廣效益、推廣機制創新和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進行綜合評定。
一等獎: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廣機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創新;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二等獎: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廣機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進或創新;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大的推動作用。
三等獎:在區域或行業中有較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較大,已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廣機制、方法和措施有較大的改進;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類獎勵由下列機構(以下簡稱推薦部門)負責推薦,並填寫《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
(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科技司(局);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總部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第五條 推薦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技術政策;
(二)無智慧財產權權屬爭議;
(三)技術內容無異議;
(四)已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科技獎勵。
第六條 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必須是在推廣過程中對項目的完成做出實質性貢獻的組織。
第七條 項目主要完成人必須是在推廣工作中做出實質性貢獻的技術人員和組織管理人員。
第八條 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額數一般等同於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相應各等級的限額。重大的推廣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數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推薦部門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初評工作結束後,由國家科委向社會公布初評結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為異議期,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推廣項目報國家科委核准授獎。
特等獎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後授獎。
第十一條 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和侵權行為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獎章和獎金。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未作規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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