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業科技成果推廣管理辦法

《建材工業科技成果推廣管理辦法》在1992.05.26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工業科技成果推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2.05.26
  • 實施時間:1992.05.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項原則,第三章 計畫編制和管理,第四章 經費管理,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與獎勵,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繼續堅持“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加速建材工業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以推動建材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推廣是指科技攻關、技術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各類套用技術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過鑑定後,向工業化批量生產轉移,是科研、開發的延伸。其目的是採用先進的、成熟的(特別是配套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更新改造傳統工藝的裝備,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減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建材工業科技成果推廣的重點是優先推廣利用有利於調整建材工業產業結構、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節約能源、提高建材產品出口創匯能力的項目,促進建材工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科技成果推廣實行指令性計畫、指導性計畫和技術市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列入推廣計畫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應優先採用。
第六條 建材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主管部門為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材局(公司)。建材企業、事業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推廣工作。
第七條 維護智慧財產權,保護成果提供單位的合法權益,各類成果均實行有償轉讓。不準非法竊取他人成果。

第二章 選項原則

第八條 推廣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建材工業的產業政策,對行業技術進步有促進作用。
(二)技術先進、實用可靠,已完成中試和通過鑑定,並在一定範圍內完成生產示範,證明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三)投資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四)適用範圍廣,具有推廣前景,能形成一定覆蓋面;
(五)技術依託單位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較強的服務能力。
第九條 推廣項目優先選擇國家各類科研攻關、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計畫的成果、獲國家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成果。

第三章 計畫編制和管理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編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材局(公司),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單位、事業單位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基層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填寫《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點推廣項目申報書》,並提供有關鑑定書、技術檔案及已實施單位經濟效益證明。建材系統外單位申報項目須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計畫單列市建材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申報項目組織審議後,將確定審報項目的申報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式十份,上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
(三)國家建材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後,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經國家建材局審批後,納入《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並發布。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在《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中,選拔效益好、覆蓋面大、對技術進步有導向作用的優秀項目,向國務院生產辦、國家科委推薦申報國家級推廣計畫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材局(公司)根據《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地方推廣實施計畫,報國家建材局備案。
第十二條 實施《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的申報、立項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計畫》項目實施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吸收新技術積極性高。
2.具有所需的生產基礎設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證。
3.具有相應的自籌資金,資信好,有還款能力。
(二)關於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申請實施單位需委託項目技術依託單位認真編寫項目可行性報告,報第六條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批准後,制定實施方案,項目即可實施;涉及整個工藝生產線的配套技術項目,還需委託技術依託單位(有設計資格證書)編制初步設計方案,經上述主管部門批准後,項目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推廣計畫的進展和完成情況的統計按下述規定進行:推廣項目實施單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第六條規定的主管部門填報完成情況統計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後,每年二月、八月報國家建材局。
第十四條 《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滾動實施,每年適時對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實施建材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經費來源是國家貸款、地方和企業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級重點推廣計畫的建材項目的推廣經費,按國家重點推廣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列入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示範項目,國安置建材局安排適當的科技貸款,企業和地方匹配自籌資金。
第十八條 列入地方建材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其經費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貸款主要用於:
(一)設計費(含調研、論證、情報資料費);
(二)材料費(系指項目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的購置和加工費用);
(三)設備費(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及安裝、調試、維修費用);
(四)工藝試驗費(含工藝規程制度、專用工藝研究、工裝費用);
(五)直接有關的科技諮詢費、培訓費。不能單純用於擴大再生產、土建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 列入推廣計畫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推廣項目完成後,均應組織驗收。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項目驗收申請表一式三份,由各級推廣計畫相應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情況及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按年度報國家建材局。
第二十二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達到可行性報告及技術契約中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二)驗收資料齊備。主要包括: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技術契約、驗收報告、(含驗收的依據、內容、目標、項目完成情況等)、技術檢測報告、經費決算報告、用戶意見及有關技術檔案等。
(三)按計畫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參加驗收的成員包括:有關專家、貸款銀行、項目主管部門、技術依託單位、計畫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推廣實施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依託單位為科技成果持有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實施單位為項目套用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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