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科研事業費的巨觀管理和合理有效地使用,增強科學研究機構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科研同經濟建設的緊密結合,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4-05
【生效日期】1987-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4月5日)
第一條為加強科研事業費的巨觀管理和合理有效地使用,增強科學研究機構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科研同經濟建設的緊密結合,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12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科委、財政部《關於做好地方科研事業費劃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市地、縣各級科研事業費,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各級財政部門撥交同級科委統一歸口管理,並按財政部制定的新的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在移交前,已按原經費隸屬關係撥給非科委所屬單位一九八七年的科研事業費,應清理收回,改由各級科委撥付。
今後,省及市地、縣財政,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速度安排各級科研事業費的支出預算。
第三條省級科研事業費劃歸省科委歸口管理的範圍,為省直各部門的科學研究費及省科委、省科學院、省農科院、省醫科院、省科協的科學事業費;原來由財政撥款,不在科學研究費中開支的省屬獨立科研機構的經費,原則上也應劃轉;同一部門既有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又有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的,其科學研究費一併劃轉。省社會科學院、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和地方史志辦公室的科學事業費暫不劃轉,不在科學研究費內開支的企業、高等院校、醫院所屬非獨立研究機構的經費不劃轉。
市地、縣科研事業費的劃轉範圍,由各市地、縣根據國務院《規定》和國家科委、財政部《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科研事業費劃轉的基數,為一九八六年度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撥款,但不扣除正常業務費、設備費、修繕費等,以及因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連同一九八七年正常增長的部分。
今後科研單位由於事業發展而要增加經費時,由科研單位寫出報告,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科委審核後報請財政部門視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第五條科研事業費劃歸科委管理後,新增獨立科研機構及人員,在按有關規定報批前,要首先徵得同級科委和財政部門審查同意。經批准後,屬科研事業費開支的單位,事業費指標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增,自收自支的科研單位,其經費從本單位的收入中解決。
第六條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科研單位編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同級科委審核,根據財政安排情況下達,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科委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科研事業費按不同類型科研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1.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單位,國家撥給的科研事業費要逐年減少,爭取在五年內基本或完全停撥。
2.主要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單位及農業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仍由國家撥款,實行包乾。包幹事業費要與當年完成的任務掛鈎。具體辦法由省科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下達。
3.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科學研究經費要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解決,國家只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以保證其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及公共設施費用。
4.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科研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第八條從事技術開發等工作的科研機構減下來的事業費,三分之二由同級科委統一掌握,三分之一給主管部門,這部分經費主要用於改善科研條件,發展科技事業,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科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財政部門負責財務監督。
第九條事業費包乾的科研單位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20%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本單位。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於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50%。
第十條科研事業費劃轉科委歸口管理後,各主管部門與所屬研究所的隸屬關係不變,其它經費渠道不予中斷。
第十一條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仍由原渠道開支。
第十二條各類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辦理,原渠道不變。
第十三條各級科委、財政部門要指定有關機構具體負責這項工作,共同做好科研事業費的劃轉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各市地、縣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科研事業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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