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山東省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部門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強化財政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於2016年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魯辦發電〔2016〕102號)、省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是指省級預算單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預算管理的省直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以下統稱為“省級預算單位”)。
省級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公司,只對其零餘額賬戶進行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賬戶、維修基金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因註冊驗資開設的賬戶,以及財政專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省財政廳審批(備案)、人民銀行核准(備案)制度。
未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省級預算單位辦理銀行賬戶開立業務。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和管理應符合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
第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定
第七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按賬戶性質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指省級預算單位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賬戶。
(二)專用存款賬戶。指省級預算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檔案,對其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而開立的銀行賬戶。
(三)一般存款賬戶。指省級預算單位為辦理貸款轉存、貸款歸還等與貸款相關的業務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賬戶不得辦理其他資金的收付結算,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四)臨時存款賬戶。指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因業務需要開立的銀行賬戶。
第八條 省級預算單位經批准可開立以下賬戶:
(一)與省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單位,可開立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於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不得辦理資金轉入(退款除外)。
(二)按相關規定,可開立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
(三)省級預算單位所屬異址、異地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可在辦公所在地開立一個往來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四)省級預算單位有外匯收付業務的,可開立一個外匯專用存款賬戶。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檔案規定,對特定用途資金需專項管理和使用的,可開立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
(六)省級預算單位有貸款業務的,可開立相應的貸款賬戶,性質為一般存款賬戶,貸款歸還完畢不再與該銀行發生續貸業務的,應及時撤銷。
(七)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因業務需要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定的賬戶外,省級預算單位經批准按性質還可開立以下賬戶:
(一)行政單位。單位零餘額賬戶定性為基本存款賬戶。按照確需原則,還可開立一個往來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往來資金及其他資金,但不能違規轉入財政性資金。
(二)參公事業單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貼事業單位。除醫院、高校(含職業院校、技師學院等,下同)、科研院所等單位外,每個單位可開立一個實有資金基本存款賬戶。
(三)醫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及納入預算管理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除開立一個實有資金基本存款賬戶外,根據確需原則,可以開立以下賬戶:(1)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按醫保部門有關要求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2)開展銀醫、銀校等合作服務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上述單位不得多頭開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同一個支行只允許開設一個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報省財政廳審批,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應由開戶行報經所在地人民銀行核准。二級以下(含二級)預算單位應逐級上報至一級預算單位審查同意,同時還應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應在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中選擇開立。
第十二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向省財政廳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的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說明申請開戶的依據或理由,寫明單位預算編碼、單位性質、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新開賬戶的名稱、性質、用途等,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檔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分別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開立黨費、工會經費戶,應提供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材料;
(2)單位所屬異址、異地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在辦公所在地開立往來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設立該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的相關檔案或證明材料;
(3)開立醫保結算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納入醫保定點醫院範圍的檔案等證明材料或協定;
(4)開立銀醫、銀校合作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開展銀醫、銀校等合作服務的契約書或協定等證明材料;
(5)因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檔案;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申請開立貸款戶的,應提供正式的貸款契約。
4.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該臨時機構的檔案。
第十三條 基層預算單位材料備齊後,登入“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將開戶申請和證明材料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一級預算單位進行審查,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初審。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部門預算管理處(以下簡稱“部門處”)對省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應在收到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將初核意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送省財政廳國庫處(以下簡稱“國庫處”);初核不通過的,直接將結果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通知預算單位並退回申請材料。部門處2個工作日內未完成初核的,系統將默認為同意,並將開戶申請和意見送國庫處。
第十五條 國庫處收到開戶申請和部門處初核意見後,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工作,因特殊事項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工作,並將結果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通知預算單位。預審不通過的,應將申請資料退回預算單位。
第十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收到省財政廳預審通過的通知後,應通過集體決策或競爭性方式選擇確定開戶行,到開戶行申請預留賬號,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填寫並生成完整的《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銀行賬戶申請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申請表”),連同集體決策的會議紀要或競爭性選擇的中標通知書,一併傳送至省財政廳。同時,列印一式四份“申請表”加蓋預算單位公章送國庫處,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加蓋“山東省財政廳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第十七條 省級預算單位持省財政廳蓋章的“申請表”,按照人民銀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到開戶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八條 銀行賬戶生效後,開戶行應及時通知省級預算單位。省級預算單位登入“賬戶管理系統”,完成向省財政廳備案程式。
第四章 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十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原則上應保持穩定。因特殊事項需要變更開戶行的,應按照與申請開戶相同的程式進行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省級預算單位持紙質的“申請表”一式四份到省財政廳加蓋“山東省財政廳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按規定撤銷原銀行結算賬戶,同時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新賬戶開立手續,並將原賬戶資金餘額如數轉入新開立賬戶。上述手續完畢後,應就賬戶變更向省財政廳進行備案。特殊事項包括:
(一)預算單位辦公地址搬遷,或原開戶行辦公地址搬遷,且確需變更開戶行的;
(二)預算單位合併,且確需變更開戶行的;
(三)開戶行未按規定履行協定,或出現運營風險、內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
(四)其他確需變更開戶行的。
第二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可在辦理變更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提出備案信息變更申請直接傳送國庫處,由國庫處據以修改相關備案信息。變更事項包括:
(一)單位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開戶行及賬號的;
(二)因開戶行原因(如系統升級)變更銀行賬號或銀行名稱,但不改變開戶行的;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 對貸款戶等設有使用期限的賬戶,如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省級預算單位應在賬戶到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報批。審批期間,賬戶按原使用期限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預算單位發生下列事項,不需報省財政廳審批,但應按規定及時撤銷有關賬戶,並在撤銷賬戶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辦理備案手續:
(一)銀行賬戶開立後1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
(二)臨時存款賬戶使用期滿的;
(三)銀行貸款到期的;
(四)專項資金使用完畢的;
(五)省級預算單位被合併,被合併單位銀行賬戶應全部撤銷,資金餘額轉入合併單位的同類賬戶,銷戶備案手續由合併單位辦理;
(六)省級預算單位合併組建一個新的省級預算單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確定新單位的賬戶體系,合併前各單位原有賬戶不繼續使用的,應全部撤銷;
(七)省級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應按規定撤銷其銀行賬戶,賬戶資金餘額按有關政策處理。其銷戶工作由其上一級預算單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銀行賬戶年檢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行年檢制度,原則上每兩年年檢一次。
第二十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根據本單位銀行賬戶情況,據實填報《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報送省財政廳進行年檢。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年檢中發現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報省財政廳批准開立的銀行賬戶,經審查不符合開戶條件的一律撤銷;符合開戶條件的,責令有關單位說明原因,並立即補辦審批手續。同時,將開戶行違規開立賬戶情況,抄送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二)對未經批准逾期繼續使用的銀行賬戶,責令有關單位履行報批手續;不符合延期條件的,限期撤銷賬戶;
(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其他應撤未撤的賬戶,應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撤銷。
第六章 銀行賬戶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應按財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規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財政性資金轉為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預算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年檢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一)省財政廳建立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對省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行目錄管理和年檢制度;
(二)省審計廳結合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各類審計,對省級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業務,對省級預算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四)各監管機構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建立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 條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省級預算單位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列印《部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目錄》,並如實提供資金收付的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如實提供受查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及資金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三十條 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省級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對應追究省級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17日。《關於委託財政廳駐有關市財政檢查辦事處對駐濟以外省級單位銀行賬戶實施審批管理的通知》(魯財庫〔2007〕9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