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委同意,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於2018年1月16日印發,共九章五十二條,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辦發〔2018〕3號
各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高等院校黨委:
《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2018年1月16日
2018年1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建設一支符合好乾部標準、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市級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須的專業能力、專業精神,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善於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堅持原則,敢於擔當,團結協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以人為本,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嚴於律己,廉潔從業,能夠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比較寬廣的專業、學術視野,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擔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獲得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或者獲得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在崗位空缺、人崗匹配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職經歷的限制。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 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提任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提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五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提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兩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提任四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以及從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正職領導人員或者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從嚴掌握。黨委(黨組)在討論決定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事業為上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定方案進行。
選拔任用工作做到依崗選人、以事擇人、優中選適,注重最佳化領導班子結構,形成年齡、經歷、專長、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備,做到優勢互補、氣質相容,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一般採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其他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進行。
從企業、社會組織、國(境)外著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領導人員的,一般採取公開選拔(聘)方式。
宣傳思想文化系統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重要宣傳輿論陣地領導人員,一般採取內部推選、外部選派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民主推薦和徵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職稱、論文等取人。
政治不合格、紀律規矩意識不強,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力,工作存在政治性錯誤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職業道德存在嚴重問題,因造假、剽竊、篡改等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在科研項目安排、經費使用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學術道德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單位,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面向社會公開選拔(聘)以及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十六條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聘任,以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確定聘任關係,簽訂聘用契約,明確崗位職責、聘期及工作目標、薪酬待遇、解聘條件等內容,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願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按照有關程式辦理續聘手續。在聘期內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辦理解除聘任手續。在聘期內因個人原因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書面提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批准。審批期間或者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七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九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對教育、科技、衛生等行業特點鮮明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要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行政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符合事業單位實際,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二條 任期目標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調整後半年內提出,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不涉密的應在單位公布。
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完善體現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層次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敢於擔當、創新開拓、真抓實幹、積極作為。
第二十四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範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根據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制定和完善考核制度,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突出考核工作的針對性、專業性、科學性,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注意改進考核辦法,簡化程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九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機構,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加強黨的理論、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策業務、科技創新、管理能力、領導科學等方面的教育培訓,著力提高政治覺悟、政治能力和管理工作能力,注重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增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能力。
第三十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內部、同領域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統籌推進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三十一條 加強領導人員實踐鍛鍊,拓寬掛職學習鍛鍊渠道,採取選派到環境複雜、條件艱苦地區或經濟發展相對較快地區,以及視窗服務部門和基層一線或黨政機關、企業任職、掛職等方式進行鍛鍊。
第三十二條 大力發現儲備年輕幹部,注重在基層一線和困難艱苦的地方培養鍛鍊年輕幹部,源源不斷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幹部。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第三十三條 規範領導人員兼職、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工作。
領導人員應當確保主要精力和時間用於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減少本職工作以外的兼職。
第三十四條 完善領導人員後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科研工作的,在業務培訓、項目經費、團隊建設、學術交流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五條 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根據單位類別和實際,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事業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和社會同行業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其中,科研事業單位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第三十六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單位管理職責、承擔專項重點工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激勵領導人員幹事創業。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為那些敢於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
第三十八條 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事業單位在用人、內部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加強人文關懷,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及時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九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日常管理監督,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加強對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健全組織生活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依法依規辦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公道正派選人用人等情況。其中,根據行業特點,聚焦突出問題,在科研事業單位加大對職務(職稱)評聘、科研經費使用、物資採購、資源配置、成果處置、收益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在宣傳思想文化系統加大宣傳資源分配、評獎評審、影視劇購銷、廣告經營、新聞采編、課題項目、資金使用等重點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加強對作風和廉潔的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繫民眾,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組織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
第四十一條 完善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式、規則和權責關係,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積極推進單位事務公開,注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民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四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五條 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四十六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七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於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鬥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開發表與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論、文章、作品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以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制定我省有關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
第五十條 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或者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