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遊艇駕駛員的技術素質,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廣東水上安全監督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海事局管轄的
遊艇俱樂部、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遊艇駕駛員。
第四條 遊艇駕駛員必須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培訓並通過主管機關考試,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遊艇駕駛員證》。
第五條 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並按要求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章
申請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六條 申請遊艇駕駛員證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 ) 年滿十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 二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行業標準海船船員體檢要求》(港監字〔1994〕208號)標準,特別是要符合視覺、聽覺和會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遊艇駕駛員考試者報名時應遞交以下資料 :
( 一 )本人身份證或護照(或複印件);
( 二 ) 《遊艇駕駛員考試、評估、發證申請表》;
( 三 ) 體格檢查表;
( 四 ) 四張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 五 ) 有效的船艇駕駛證書(如適用)。
第八條 申請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 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所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理論考試滿分為100分,70分合格,實際操作評估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由主管機關另行頒布(見附屬檔案一)。
第九條 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均合格才視為培訓合格。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不合格者,允許其在一年內補考二次,否則必須重新培訓。
第十條 考試合格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遊艇駕駛員證》,主管機關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 《遊艇駕駛員證》等級分為:
(一)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適用於機帆一體的遊艇;
(二)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適用於普通的機動遊艇。
第十二條 申請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屬檔案一)所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
第十三條 申請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屬檔案一)所規定第1部分至第7部分內容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
第十四條 持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申請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只須參加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屬檔案一)所規定第8部分至第11部分駕帆部分遊艇駕駛員的培訓,經考試合格。
第十五條 持異地(含境外)遊艇駕駛員證書者,經主管機關認可後,通過港口情況和法規培訓及主管機關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可換髮主管機關簽發的《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 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經《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可申領《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遊艇駕駛員證》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八條 《遊艇駕駛員證》的基本內容:
( 一 ) 證書編號;
( 二 ) 持證人姓名、國籍、身份證(或護照);
( 三 ) 發證日期和終止日期;
( 四 ) 主管機關印章和主管機關正式授權官員的簽名;
( 五 )持證人審驗、再有效換證等有關信息;
( 六 )適用航區:廣東海事局管轄的水域。
第三章
審驗和再有效換證
第十九條 《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及再有效換證,由
遊艇俱樂部或遊艇駕駛員本人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 《遊艇駕駛員證》每二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應在審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凡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再有效者,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 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遊艇駕駛員證》的再有效換證。
第二十二條 凡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審驗、再有效換證者 , 須安全記錄良好,參加法規知識更新培訓,且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 《遊艇駕駛員證》審驗或再有效換證需交驗以下資料:
( 一 )《遊艇駕駛員證》;
( 二 ) 體格檢查表;
( 三 ) 《遊艇駕駛員審驗/換證申請表》;
( 四 ) 兩張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或再有效換證。
第二十五條 《遊艇駕駛員證》逾期未審驗的,持證人除應進行法規知識更新培訓外,還需進行實際操作評估,合格後方可申請《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
《遊艇駕駛員證》逾期十二個月未審驗的 , 按規定須重新培訓考試。
第二十六條 《遊艇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後 ,未申請辦理再有效換證的持證人除應進行法規知識更新培訓外,還需進行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再有效換證。
《遊艇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後超過十二個月未再有效換證的,按規定須重新培訓考試。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應滿足《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要求,相關材料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 從事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教員,須滿足《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所要求的知識及技能,實操訓練教員還須滿足不少於60小時遊艇駕駛資歷,同時應將個人信息、履歷等有關資料事先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 符合《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附屬檔案二)要求 , 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需向主管機關遞交以下資料 :
( 一 ) 載明符合《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全部內容的書面申請;
( 二 ) 機構的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檔案。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時,在培訓開班前報備主管機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主管機關可責令其限時整改。
( 一 ) 未滿足《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
( 二 ) 不按《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培訓規範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 三 ) 教員不符合培訓的要求;
( 四 ) 隨意改變或調整培訓計畫;
( 五 ) 違反其它有關培訓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遊艇駕駛員駕駛遊艇時,應隨身攜帶《遊艇駕駛員證》 , 否則視為無證駕駛。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定義是:
( 一 )“遊艇”系指長度≥5米並以休閒、娛樂為目的的非營運性機動(或機帆一體)船艇。
( 二 )“遊艇駕駛員證”系指持證人業經相應的培訓、評估、考試達到《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要求 , 具備駕駛遊艇能力的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遊艇駕駛員依據本辦法申請考試、評估和發證及審驗、再有效換證,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課程大綱
【理論培訓】:
1. 港口情況,有關港章:航行規則及相關航行法規
2. 遊艇常識及航行基本安全知識
3. 遊艇操縱基本知識
4. 遊艇航行避碰技術
5. 遊艇機械推進動力裝置基本知識
6. 遊艇水上生存技能
7. 維修保養和故障的處理
【駕駛實操培訓】:
1. 機械推動動力裝置的啟動與關閉
2. 靠,離碼頭
3. 駛進和系,離浮筒
4. 錨泊作業
5. 航行(加速,變向和高速定向航行)
6. 蛇航繞標(5個標)
7. 救助落水人員
8. 基本急救
9. 救生與消防設備的使用
11.駛帆,帆纜索具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