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
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以下簡稱項目經費),提高其使用效益,參照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5號)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是為加快我省基礎科學研究,進一步提高我省原始創新能力,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而設立的,其經費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同時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省級財政撥款部分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共同管理。其各自職責為:
(一)省財政廳職責
1、負責安排自然科學基金年度預算;
2、對省科技廳提報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預算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覆,並將批覆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預算直接下達到承擔單位,抄送省科技廳。
3、會同省科技廳監督檢查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省科技廳職責
1、負責制定並發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指南;
2、負責組織受理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工作;
3、負責組織專家對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進行評審立項;
4、負責對項目單位提報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預算進行初審,並報送省財政廳審核批覆;
5、負責組織基金項目結題和財務驗收。
第二章 自然科學基金使用與開支範圍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使用範圍。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主要用於資助我省境內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對科技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項目,重點資助數理科學、化學科學、信息科學、工程與材料科學、農業與生物技術、資源環境、醫藥科學等我省具有一定優勢的學科領域。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開支範圍。自然科學基金開支範圍主要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1、科研業務費:是指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過程中的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印刷費,文獻檢索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2、實驗材料費:是指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過程中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的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3、儀器設備費:是指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過程中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4、實驗室改裝費:是指為改善基金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實驗室改裝費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修繕等費用開支;
5、協作費:是指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過程中與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主要是指用於與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獲資助者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中:用於出國的費用,要嚴格執行《吉林省省直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吉財行[2009]896號)的相關規定,實行省財政和省外辦出國(境)任務審批聯動機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原則上不超過項目預算的15%。
(三)勞務費是主要指直接參加基金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的勞務費用。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四)管理費是指基金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項目研究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儀器設備、房屋占用費,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提取比例執行財政部財教[2006]159號檔案規定標準。
第五條 基金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應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嚴禁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章 基金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 基金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申請基金項目經費應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
1、經費來源預算除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外,有自籌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
2、經費支出預算應按照上述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則上不得同時列支財政資助項目經費和自籌資金。支出預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進行詳細說明。
3、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應當根據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分別編制經費預算。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審批程式
1、項目承擔單位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時,應同時提交《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和《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預算書》(以下簡稱《預算書》。
2、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預算的單位應按照省科技廳每年發布的《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指南中規定的時間,將《申報書》和《預算書》(一式10份)上報省科技廳。
3、對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預算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於每年6月底之前組織專家論證確定立項。
4、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經費預算,由省科技廳進行初審並提出建議數,報省財政廳審核批覆,並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到基金項目承擔單位,抄送省科技廳。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基金項目經費預算按照省財政廳批覆的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時,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條 基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基金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項目經費應納入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及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年度決算。項目經費年底有結餘的,可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基金項目在研究過程中因故終止的,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組織進行清查處理,項目經費結餘按照有關規定由省財政廳收回。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廳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省科技廳在對項目進行驗收的同時進行財務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基金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或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未按規定執行和擅自調整項目預算;
(六)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自然科學基金經費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撥經費,並追回已撥經費。取消今後三年內申報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和吉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