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規範幼稚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教育廳、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並《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要求全省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發改委(物價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經按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管理對象:幼稚園收費管理
  • 城市:吉林省
  • 目的: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等
四部門通知,暫行辦法全文,

四部門通知

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教育廳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發改委(物價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規範幼稚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暫行辦法全文

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和《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園(班)。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稚園可向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向住宿幼兒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五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在現階段,公辦幼稚園保教費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不同地區、不同等級幼稚園的保教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水電費、取暖費、修繕費、幼兒活動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設備設施折舊費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六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按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幼稚園等級確定最高標準(如表),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下浮。
 註:城區所轄鄉鎮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按縣(市)標準掌握。
吉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各地制定或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並報省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國小附設幼稚園(班)保教費標準按不高於全日制幼稚園其他等級收費標準的70%核定。
自收自支的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可在當地確定的同等級幼稚園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按不超過50%的標準核定。
第八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稚園的有關情況,包括幼稚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等級證書;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包括辦園成本測算資料;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稚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九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由市(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條 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稚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稚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契約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稚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民辦幼稚園備案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稚園有關情況,包括幼稚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稚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近三年的收入、支出狀況或新開辦後預計一年的收入、支出情況;
(五)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民辦幼稚園申請備案,應於每年8月份完成。
第十三條 幼稚園收費標準經審批或備案的,應至少保持學年內穩定。
第十四條 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
幼稚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包括:
(一)服務性收費:一伙食費,由幼稚園按實際成本確定,不得營利。幼稚園應建立一伙食台賬,按月公布一伙食費收支情況。
(二)代收費:班車費,班車由政府或幼稚園出資的,收費要儘可能體現公益性原則;由社會或個人出資的,收費按保本或微利原則確定。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須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幼稚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第十五條 幼稚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第十四條規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稚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外語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稚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幼稚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住宿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按月收取。
第十八條 幼兒中途轉園或因故退園、請假的,保教費按以下標準退還幼兒家長預收費用:幼兒實際在園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費;超過半月的,不退當月費用。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數計算。
幼稚園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足月的按天退費。
第十九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按《吉林省學前教育資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幼稚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稚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在園內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稚園招生簡章應載明幼稚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服務性收費登記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代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吉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在長的中省直單位及各大專院校、部隊舉辦的幼稚園須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到省財政廳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其他公辦幼稚園實行屬地管理,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民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及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 公辦幼稚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全額上繳同級國庫,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稚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單獨立賬,在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稚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幼稚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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