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吉林省的地方法規,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位置:吉林省
  • 類別: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四章 驗收考核,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在吉林省組織實施的科技惠民計畫(以下簡稱惠民計畫),依據科技部和財政部《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科技惠民計畫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科技部、吉林省分別制定的《關於加快發展民生科技的意見》,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結合省情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實施的國家科技惠民計畫的管理。
第三條 惠民計畫堅持面向基層(縣、市、區和具有行政職能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依靠科技進步與機制創新,加快社會發展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通過在基層示範套用一批綜合集成技術,推動一批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推廣普及,提升科技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和服務基層社會建設的能力。
第四條 惠民計畫資助範圍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態環境、公共安全、城鎮發展等與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領域,其重點任務是:支持基層開展具有導向作用先進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提升技術的實用性和產業化水平;支持基層開展重點領域先進適用技術的綜合集成和示範套用,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在基層公共服務領域轉化套用。
第五條 惠民計畫實施原則
(一)需求驅動,面向基層。以民生需求為驅動,以縣(市、區和具有行政職能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主要套用示範基地,推動科技成果走向基層,惠及百姓生活,解決人民民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
(二)科技引領,典型示範。以科技創新為引領,充分發揮“政產學研用”聯合機製作用,堅持科技成果先進性、成熟性、實用性、適應性原則,加強先進適用技術的集成、示範和推廣。選擇具備一定條件的重點區域和重點領域進行試點示範、穩步推開,推進惠計畫的深入實施。
(三)協同推進,機制創新。實行省、市、縣(市、區)三級管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優勢作用,堅持政策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充分調動社會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符合區情、具有特色、目標管理、滾動實施、上下聯動、協同推進的組織運行機制。
(四)政府引導,多元投入。堅持經費來源多元化原則,中央、省和地方財政共同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單位自籌、用戶資金等多元化投入。省級財政安排科技惠民配套資金專門用於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的培育、實施與配套。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會同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為惠民計畫的省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省級組織單位)。成立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牽頭,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惠民計畫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惠民計畫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惠民計畫的總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共同負責惠民計畫項目的計畫編制、指南發布以及項目實施方案的諮詢論證、立項批覆、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驗收考核、績效評價、成果管理等工作,負責集成科技資源,協調落實相關政策、資金等保障條件。
第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徵集、遴選、向國家推薦惠民計畫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轉發國家惠民計畫項目指南,成立“惠民計畫項目專家指導小組”,為我省惠民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提供諮詢和指導。項目驗收後,會同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惠民計畫項目預算審批、協調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經費使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參與徵集、遴選本行業(領域)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參與項目實施方案的諮詢論證、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驗收考核、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惠民計畫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的相關業務協調,負責推動本行業(領域)先進技術成果與成功經驗的推廣套用。
第十條 縣(市、區)科技局是惠民計畫項目實施管理的責任主體。市(州)、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層組織單位”)負責惠民計畫項目實施方案的組織編制、擇優申報、實施管理,負責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負責落實資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基層組織單位的領導和協調下,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據上級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完成規定的目標和任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惠民計畫以項目形式分年度組織實施。採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發展、分段實施的管理方式,項目周期一般為三年。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及效果的評價,充分發揮用戶在項目實施、驗收和績效評價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 申報惠民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科技與產業政策。優先支持範圍:
(一)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體育運動康復器材、醫療器械、臨床醫療和轉化醫學、生殖健康、民族醫藥、遠程醫療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二)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生態治理與恢復、大氣等污染控制、飲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與污泥處理、廢棄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三)公共安全領域。優先支持食品安全檢測預警、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重大生產事故預防、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四)城鎮發展領域。優先支持數字社區及其管理服務、便民惠民公共服務、綠色建築、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轉發或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篩選編制惠民計畫項目指南及相關要求,組織基層申報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的方向和部署;符合優先支持領域和範圍,主要技術成果選自國家科技成果目錄;技術所有方與用戶的權益和責任明確。
(二)項目實施方案完整,體現整體設計、協調推進;項目目標明確、任務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除中央和省財政資金外其他來源資金確保落實到位。
(三)項目實施機制可行,政產學研用結合緊密,管理措施科學規範。建立由基層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協調組織領導;建立由技術專家、用戶、管理者參與的項目實施專家組,對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諮詢。
(四)項目實施的示範作用明顯,具有明確的成果用戶和受益人群,項目實施成果在本地區推廣套用的措施明確。
第十五條 基層組織單位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結合本地區需求和技術發展現狀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吉林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長期從事本領域業務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
(二)能夠充分發揮產學研用聯合優勢,突出用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鼓勵用戶優先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單位。
(三)能夠調動相關資源開展工作,並具有行之有效的技術成果展示和推廣條件。
第十七條 基層組織單位逐級對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可行性論證後,將修改完善後的項目實施方案,正式行文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八條 省級組織單位統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論證,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省級組織單位根據規定的項目推薦要求,結合評審論證結果,擇優向國家推薦。
鼓勵基層組織單位推薦採用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後補助項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式和要求立項後,相關單位圍繞立項時確定的項目重點任務和目標先行投入並組織實施,待項目完成並通過驗收後再給予相應財政補助的項目。後補助項目的申報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收到科技部立項批覆後,抄送省財政廳和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單位。項目實施起始時間以批覆下達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省級組織單位依據批覆,組織修改項目實施方案,明確與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和權益,各方簽字蓋章後,報科技部審核備案。基層組織單位按照所確定的項目實施方案和有關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落實,協調基層相關資源共同推進。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及時下達中央專項資金預算,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及時撥付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切實按照項目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基層組織單位每年按時向省級組織單位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組織單位每年按時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的年度執行情況綜合報告,並抄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級組織單位配合科技部、財政部及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做好惠民計畫項目的監測與評估工作。基層組織單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變更項目任務指標、無法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應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提出正式申請,在報請科技部、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執行。發現未經批准變更項目任務、未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視情況終止項目或取消未來三年該項目基層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申報資格,並追回財政撥款。

第四章 驗收考核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任務完成後,由基層組織單位在一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需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等驗收材料。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財務專家進行項目財務驗收。財務驗收通過後,省級組織單位遴選成立由技術、用戶、管理等多方參與的項目驗收組,通過審查驗收材料、現場考察、會議質疑等程式,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已完成、目標已達到、經費使用合理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 沒有達到項目主要考核指標;
2. 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 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 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准,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5. 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在項目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知基層組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基層組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在項目達標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本計畫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後,省科技廳要會同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將項目實施成果及經驗報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基層組織單位要建立覆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連同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報送省科技廳,為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提供基礎材料。在項目通過驗收的三個月內,省級組織單位要編制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連同項目驗收材料報送科技部。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三十條 逐步建立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制度。項目驗收後三年內,省級組織單位要配合國家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方案執行效果、經費使用、管理工作以及成果推廣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於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良好、成果推廣方案執行效果顯著、管理經驗先進的,省級組織單位向國家申請以獎代補的後補助方式,支持項目在全省開展轉化套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計畫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對項目立項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成果共享與套用。對與項目實施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實行信用、迴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等問題,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如涉及保密事項,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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