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於1987年2月17日發布並施行的辦法。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2-17
【生效日期】1987-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
(1987年2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行業的所有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水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使其自覺按時交納水費。各用水戶應當把水費列為生產費中的一項支出,按規定交納。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工程效益。
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上級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我省經濟狀況和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第六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
(一)農業水費。
糧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區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或按實灌面積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區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或按實灌面積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二元至三元。經濟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抽水灌區和井灌區,除水費外,還應交抽水、提水動力費。
(二)漁、葦、牧、林業水費。
漁業用水:一千畝以下的養魚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至五厘;一千畝以上的養魚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至二厘。葦區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厘,或按畝收費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五角,或按蘆葦收購基價的百分之五收水費,或按蘆葦加工品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費。牧、林業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費外,還應交納抽水動力費。
(三)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用水水費。
工礦企業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分;循環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分五厘。城鎮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分。
(四)水力發電用水水費。
結合其他用水的,可按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百分之八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水費三倍收費。小水電(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按上述標準百分之八十收費。
(五)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準收費。
(六)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排水的工礦企事業,按照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核定水費。機電排水站,除水費外,還應交納排水動力費用。
第七條受益範圍明確的堤防,按保護面積或按工礦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收工程維護管理費。耕地每年每市畝收費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畝收費一角。工礦企業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二交納費用。農村中非種植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一交納費用。受益範圍明確的澇區按排澇面積收工程維護管理費。耕地每年每市畝收費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畝收費一角,農村非種植戶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一交納費用。
第八條與灌區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灌區水源工程(如水庫),灌區管理單位從當年實收水費中提成百分之二十五,交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屬於補水性質的水源工程,提成百分之十五,或按實際補水量收費,每補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厘。
第三章 水費的計收
第九條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計收。水利部門管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費;城建部門管理的工程,由城建部門指定單位收費:工礦企業及國營農、林、牧、漁場管理的工程,由各自工程管理單位收費。
第十條用水單位要安裝水錶計量;現無水錶的,應按水文測量規範測算水量。農業用水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工礦企業、城鎮生活、水力發電用水以及漁、葦、牧、林業等用水均以專用渠道進水口為計量點。主要為工礦企業單位供水修建的水利工程,應按設計供水能力全額收費。
第十一條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自收,也可商請當地銀行代收,由工程管理單位付給直接經辦單位當年實收額百分之零點五的手續費,回收尾欠水費的手續費為百分之一。農業水費及堤防、澇區工程管理費可計算在承包農田提留費中。
第十二條農、漁、葦、林、牧業水費,每年秋後交納,年終結清,不留尾欠。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用水,實行按季收費。
第十三條用水單位應按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每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滯納金;經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因停水造成的損失,由用水單位自行負責。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更新改造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從所收水費中解決。當所收水費解決不了上述費用時,應首先解決管理人員開支和工程維修養護費用。
第十五條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水費作為管理單位的自收自支資金,專款專用。所收的水費應按時上交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存儲,列入預算外管理。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用於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取和挪用。由水利部門商請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部分,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十六條水利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收入適當調劑餘缺,具體上交或補貼金額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另行核定。縣以上(含縣)水利部門可從當年實收水費總額提成百分之三至五,用於各級水利部門灌溉管理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省水利主管部門可調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部分折舊基金,用以統籌安排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認真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並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應存入當地銀行。使用時,由工程管理單位編報計畫,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使用。此項資金不得用於工程經常性維修和其他開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今後新建、擴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可按供水成本逐個核定。
第二十一條集資修建的水利工程,其工業水費標準中的盈餘,可按集資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有關水費的收支、解交、提成等財務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同省財政廳另行下達。
第二十三條農業因受自然災害減產、絕產,其水費可予減緩,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另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黑龍江省人民委員會(66)黑人字85號《轉發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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