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在1989.03.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3.15
  • 實施時間:1989.03.15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水費核訂的原則和標準,第三章 水費的分級管理,第四章 水費的計收,第五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逐步解決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費用、大修費用、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農業、工礦企業(含鄉、鎮、村企業)和其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三條 根據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質、規模和受益範圍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水利工程水費相應實行分級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各級水利部門要建立、健全水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認真抓好水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章 水費核訂的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 水費標準以供水成本為基礎。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基本折舊費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各類水費標準見附表。
(一)農業用水水費。
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經濟作物可略高於供水成本。供水成本不包括鄉村自籌和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根據我省農業生產水平和農民的承受能力,目前農業水費採取低於供水成本的收費標準收取,即免收折舊費,淮北及山區供水成本較高的地區,再適當減免大修費或部分運行管理費。
(二)工業用水水費。
消耗水,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成本(包括鄉村自籌及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加供水投資5%的盈餘核訂水費標準。
循環水(使用後水質符合標準,水量、水位不變)水費標準暫按消耗水的20%—30%計算。
(三)小水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10%計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30%計費。
(四)水產用水水費。利用水庫水面或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從事水產養殖的,按年總產值的1%—2%收費。
(五)城鎮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向城鎮自來水廠等單位提供水源用於居民生活的,一般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成本核定(凡用於工礦生產的,按工業水費標準執行)。
(六)工礦排放的超標污水,未經淨化處理的,嚴禁排入江、河、湖、庫等水體。在特殊情況下,需採取沖污稀釋或抽排處理的,每立方米收費為工業消耗水的二至三倍。

第三章 水費的分級管理

第七條 根據誰受益、誰負擔、誰管理、誰收費、誰維修的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原則,省、市、縣分級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大修理、更新改造及相應部分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市、縣收取水費的標準,應包括上交省屬供水部分的水費。各市、縣應將為解決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更新改造費用作為成本計收水費,具體制訂所轄水利工程供水水費標準。
第九條 凡由省屬水利工程供水的秦淮河、里下河(含沿海墾區)、洪澤湖(含沿運河、沿總渠、沿淮沭河灌區)、駱馬湖、微山湖等地區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各市除上交省屬供水部分水費外,其餘均由各市、縣自行使用和管理(工業、水產、小水電及城鎮生活用水等水費交省的比例,均按農業水費交省的比例執行)。凡不屬省水利工程供水範圍的市、縣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均由各市、縣自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水費的計收

第十條 農業用水應在各級渠首口門設定量水設備計量收費,由灌區的用水農戶合理分攤;尚無計量收費條件的,暫按畝收費。工業用水單位應安裝儀表計量,現無儀表的,可按水文測驗規範測算水量或按國家現行《工業用水量定額》等辦法計算水量,小水電可按發電量計算。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單位,要切實搞好用水管理工作,要同用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責任。
第十二條 農業水費一般在秋後收交,有條件的可在夏收後和秋後兩次收交或按次計量收費。農業水費由灌區管理部門和鄉水利站直接收取或委託其他部門代收,對代收的部門給予實收水費2%—4%的報酬。
工業、城鎮生活、小水電等用水,由用水單位按月計量交費,分別由市、縣水利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通過銀行採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直接收取或比照農業水費委託其他部門代收。省屬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直接供水的由其直接收取。沖污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向排污用水單位收取。
用水單位應按規定的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應加計滯納金,每逾期十天,加收1%,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五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水費收入只能用於水利供水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供水部分的管理運行費,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大修理和更新改造、各級水費專管機構定編人員必需的管理費用以及少量綜合經營周轉金。受益範圍大,難以具體劃分的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防洪排澇等部分所需的各項費用,仍列入水利基建投資和水利事業費預算。
第十四條 水費收入是維持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主要經費來源,經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各級水利主管部門收繳的水費要交財政專戶儲存,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灌區水費盈餘,應連同其他方面的盈餘一併建立專用基金,大部分用於建立生產發展基金,即搞灌區配套和工程修理更新,小部分用於建立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基金以及“以豐補歉基金”。分配原則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具體分配比例,由水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水費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條 水費財務管理參照《水利工程水費財務管理辦法(試行)》(蘇財農(86)116號檔案)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受益範圍明確的水閘、堤防以及排澇等除害工程,應向受益的工商企業、農場、農戶和其他單位收取工程維護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各市根據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制訂。工程維護費按特種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受益範圍內的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大修理,具體財務管理辦法亦由各市自行制訂。
第十九條 縣和縣以下機電排灌區,除按江蘇省水利廳、物價局蘇水灌(87)02號檔案規定收取機電提水水費外,還應加收本辦法規定的供水水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各市、縣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四月二日省人民政府批轉的《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註:江蘇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15日蘇政發〔1989〕38號文印發
附 表:江蘇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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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及| | | | | | |
分 片 | |泰淮河 |蘇北沿江|里下河 |洪澤湖 |駱馬湖 |微山湖 | 水庫
分 類 |蘇南沿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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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方收費:(厘/立米) |1.90|6.70|3.70|3.60|4.20|4.80|5.50|7.80
農業2.按畝收費:稻麥田:(元/畝)|1.60|2.00|3.00|2.50|4.00|4.00|4.00|4.00
旱 田:(元/畝)|0.20|0.30|0.40|0.30|1.00|1.00|1.00|1.00
市、縣上交省比例(%) |0 |30 |0 |30 |30 |30 |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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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用水 | 按年總產值的1%—2%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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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電 專發 | 按售電電價的30%收費
結合發 | 按售電電價的10%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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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消耗水(厘/立米) | 30.0
循環水(厘/立米) | 6.0
貫流水(厘/立米)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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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生活(厘/立米)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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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農業用水以支渠口門為計量點。
2.水產用水、小水電、工業以及城鎮生活用水所收水費交省比例按農業水費交省比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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