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管理辦法》是1991年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3-18
  • 生效日期:1991-03-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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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3-18
【生效日期】1991-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1991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科學用水和計畫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能,根據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實行有償供水,由工業、農業和其他行業的用水戶,按本辦法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
第三條農業灌溉用水水費的收取方法是:灌溉糧食作物以糧食計收,由糧食部門收糧,按隨行就市價,向水利管理單位結算現金;灌溉經濟作物以糧食計收,按當年國家議購指導價折成人民幣交納。
工業和其他行業用水的水費以人民幣計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設施,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各縣(市)水利主管部門商物價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 水費計收標準
第五條各類用水的水費標準均以供水成本為基礎,根據水資源情況和各類用戶的負擔能力核定。
第六條農業用水水費一般實行基本水費加計費水費的辦法計費,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當地民眾習慣,實行按面積計費或按量計費。
(一)自流灌區,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按有效灌溉面積計算,每年每畝基本水費為中等小麥4~7公斤,同時,按斗口實際用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每百立方米中等小麥3~6公斤。
實行按畝計費的,每畝每年水費為中等小麥10~14公斤;稻田為每畝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實行按量收費的,按斗口用水量計,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費為中等小麥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二)抽水灌區,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按有效灌溉面積計算,每年每畝收取基本水費為中等小麥4~7公斤,同時,按斗口實際用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每百立方米水為中等小麥3~5公斤。
實行按量收費的,按斗口用水量,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費為中等小麥3~6公斤,或中等大米3~5公斤。
電費按不同揚程的實際耗電量另收現金。
(三)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批准,鄉(鎮)、村(組)自備機具從國家管理的水庫、渠道提水灌溉的,收費標準為每百立方米水收取中等小麥3~5公斤或中等大米2~4公斤。
(四)庫區移民從水庫內提水用於本村人畜飲水和農田灌溉的,自本辦法頒布之年起,免交水費八年。八年後按第六條第(二)款標準計收水費。
(五)各地可根據水資源情況,實行季節浮動水價,冬灌下浮,春夏灌水浮;但浮動最大幅度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15%。
(六)以上各項計費標準中均包含:
(1)段斗人員報酬和辦公費;
(2)乾渠維修費和支渠維修材料費;
(3)材、組用水管理費。
第七條工業水費
(一)消耗水,以從水利工程引水口作為計量點,引渠水每立方米收費10~15分人民幣;引庫水每立方米收費12~18分人民幣。
(二)貫流水,每立方米收費5~8分人民幣。
(三)循環水,每立方米收費4~7分人民幣。
(四)鄉、鎮企業用水,引渠水每立方米收費6~10分人民幣;引庫水每立方米收費8~12分人民幣。
(五)廠礦企業,利用渠道、水庫排放廢水、污水的,以排入處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取工程維修養護費2~4分人民幣。
所排水體有害物質含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許排放。
(六)新建水利工程給工業供水,一律按成本略加盈餘核定水費標準。
第八條城鎮生活用水及公用事業用水
(一)城鎮生活用水,以從水利工程引水口為計量點,按略低於供水成本計收。
(二)城鎮公園、湖、河用水,以從水利工程引水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2~5分人民幣。
第九條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力發電站用水,以從水利工程引水口為計量點,收費標準為:結合灌溉和利用棄水的,每發一度電收費0.5~1.0分人民幣;為純消耗水的,每發一度電收費0.8~1.5分人民幣。
第十條養殖業用水,每立方米收費3~5分人民幣。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之間相互調劑供水時,收費標準本著對水資源的充分利用和團結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供水計量點如與本辦法規定的供水計量點不一致時,應根據兩點之間渠段內水的利用係數折算計費水量。
第三章 水費計收辦法
第十三條實行計畫配水制度。對超計畫用水單位實行累計加價收費辦法,超過計畫用水量10%(不含10%)以內的,不加罰;超過計畫用水量10%―30%(不含30%)的,超過部分的水量加價二倍收費;超過30%―50%(不含50%)的,超過部分的水量加價四倍收費;超過50%(含50%)的,除對超過部分的水量按加價五倍收費以外,可視情節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冬灌超計畫用水不罰。
如遇嚴重乾旱,需增加灌溉次數,其超過水量視同計畫內用水計收水費。
第十四條農業水費計收糧食的,由水利管理單位按用水量或灌溉面積向用戶下達“水費糧通知書”,並將此通知書按鄉匯總,抄送指定糧站。用水戶按通知書所示數量和時間要求向糧站交納水費糧。
第十五條交納水費糧,要按不同灌溉季節,區分交糧種類,冬灌和春灌用水交納小麥,夏灌交納玉米,稻田交納大米。
第十六條用水戶交納玉米或交納達不到“中等”標準的小麥和大米時,糧站要按照這些糧食與中等小麥、大米的等級價差折算,並將折算的差額數量填入“水費糧通知書”。用水戶要在十五日之內補交,結清手續。
第十七條糧食部門每年要在八月底至九月十日和年底至下年元月十日前分兩次將收交的水費糧折成現金劃撥水管單位。
第十八條水費交納現金的,按月計量收費,可以由水利管理單位自收,也可委託當地銀行(信用社)、水管站代收,代收單位可從所收水費總額中提取2%的手續費。
第十九條水費糧由糧食部門代收的,糧食部門可以從所收糧食折款總額中提取4%的手續費。
第二十條用水單位要按規定日期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加收滯納金,每逾期一個月按所欠份額的1%加收滯納金(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超過三個月的,除按上述標準加收滯納金外,並停止供水。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都不能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費標準,不能在標準之外亂收費濫攤派,不能擅自豁免。如有違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水費收入用於水利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不準截留或挪作它用。
水費收入,抵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視為預算內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結餘資金可結轉使用。
第二十三條水利管理單位將水費糧折款按國家定購價折算留作本單位的水費收入,將隨行就市價和定購價價差部分的水費款上交給灌區直屬上級水利主管部門,作為灌區維護基金。具體使用辦法由省水利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努力節約開支,降低成本,用好水費,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水利管理單位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水費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市)水利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地區(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水利水土保持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工程管理單位水費的具體標準由水利主管部門商同級物價部門安排下達。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授權省水利水土保持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陝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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