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管理試行辦法

陝西省水利管理試行辦法,於1980年2月20日發布,自發布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利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0-02-20
  • 生效日期:1980-02-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內容
【發布單位】82502
【檔案來源】
陝西省水利管理試行辦法
(1980年2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水庫、渠道、抽水站、堤防、機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國家和人民財富。管好用好這些工程,充分發揮效益,促進農業增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各級水利部門和管理單位的重要職責。
第二條凡已經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據其規模,按照精兵簡政的原則,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指定專管人員,進行統一的科學管理。國家舉辦的水利工程屬全民所有,由國家管理,有的也可委託集體代管;社隊興建的工程屬集體所有,由集體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據需要由國家統一管理。
第三條水利工程實行分級管理,凡受益或影響範圍在一社、一縣、一地之內的工程,應由所在社、縣、地負責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級負責管理或由上一級委託一個主要受益單位負責管理。關係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級管理。社、隊辦的工程自修自管。以灌溉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實行灌溉、排水、防洪、發電、水產統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個區域內水利設施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區域統一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地、(市)縣水電局,都應設立水利管理職能機構。水利工程較多的區、社、隊,應根據水利設施的規模大小,建立相應的管理組織或設專管人員。
第五條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規模大小,分別設立管理局、處、站等專業管理機構。其人員編制如下:
(一)灌區管理:灌溉面積五十萬畝以上,每萬畝設二至三人;五萬至五十萬畝,每萬畝設三至四人;五千畝至五萬畝,每萬畝設四至六人;山塬地區工程的管理人員可適當增加。
(二)水庫管理:大型水庫設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庫設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庫設三至十人。
(三)抽水機站管理:裝機一至五台,設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設八至十三人;裝機超過十台或單機容量過大以及單獨管理的抽水站,人員可適當增加。
(四)排水設施管理:按控制面積每四萬至五萬畝設一人。
(五)堤防:大、中型每二至四公里設一人。
(六)水產:每千畝水面設五至七人,五至七畝魚種池設一人。
管理單位附屬的水泥廠、修配廠、水電站、工程隊及其他綜合利用項目,其管理人員另行編制。
國家興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列入國家事業編制;國家興建、集體管理的和集體興建,由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原則上列入集體編制,必要時可由國家配備少量骨幹。
社隊興建、管理的工程,參照上述編制定額,設立相應管理組織或配備管理人員。
國家管理職工和社、隊管理人員指標,由各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報批,納入勞動計畫。政治待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口糧標準、生活福利等,參照當地同級的工作特點近似的其他事業單位或社隊企業的有關規定,擬定出具體的標準和辦法,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水利工程要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根據管理的需要,可設立不脫產的段(渠)、斗(堰)和護渠、護林、護魚、護堤等基層民眾管理組織。段(渠)長、斗(堰)長的誤工和勞動報酬,應略高於所在生產隊同等勞動力的標準,實行“定工勞動,誤工補貼,交隊記工,回隊分配”的辦法,其誤工由受益單位在維修養護工中平衡,或從段、斗多種經營收入中發給;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發給一定的生活補助或誤工補貼。
段(渠)長、斗(堰)長由受益單位充分協商,民主推選,管理單位批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需要更換時,要經管理單位同意。
第七條設有專管機構的水利工程,都應成立由有關行政領導、管理單位和受益縣、隊代表參加的管理委員會或代表大會,實行民主管理。管理委員會或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上級有關水利管理的方針、政策;聽取管理單位的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處理和解決管理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
第八條各級水利部門和管理單位要有計畫地對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組織他們學政治、學科學、學技術、學管理,不斷提高政治業務水平,努力做到又紅又專。
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水利管理單位的領導幹部和技術骨幹調動,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條各級水利部門和管理單位,要建管並重,切實加強對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確保全全運用。要經常向灌區、庫區、沿堤社隊民眾進行保障工程安全的宣傳教育,發動和依靠民眾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條各類水利工程應根據工程安全、水土保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保護區內不準進行有礙工程安全的爆破、取土、挖坑,不準侵種渠堤,圍庫造田,毀林開荒,以及修建其它工程。
第十一條各級管理部門要對各類工程建立經常性的維修養護和定期整修制度,保證工程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每年冬春,要集中力量進行一次全面整修,清淤除草,加高培厚,處理病害工程。灌溉季節到來以前,要對工程設施進行一次普遍檢查。運用期間發現問題,要及時突擊搶修。
第十二條水庫、閘壩、重點堤防、建築物和險工地段,要固定專人經常監護,進行沉陷、位移、裂縫、變形、滲漏、滑塌等項觀測記載,小(一)型以上水庫還應進行泥沙和水文、氣象觀測記載。要做到工作有日誌,工程有檔案,現狀有圖表,啟閉有記錄,資料有分析,確保各類技術資料可靠、準確、完整,為管好用好工程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認真做好防汛工作。省、地(市)、縣和防汛任務較大的水利管理單位,都應建立防汛指揮機構,制定防汛計畫,組織好防汛搶險隊伍,落實防汛所需的搶險、通訊、照明和交通等各項器材,及時做好汛前的準備工作,加強水情測報和險情預報,確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經常性維修養護的土方工程,按受益面積或保護範圍,由受益單位劃段負責,投工列入生產用工;重點建築物、乾支渠(溝)、險工地段、空流渠段由管理單位組織受益民眾成立專業養護隊伍,投工仍為生產用工,有條件的管理單位可酌情給予生活補貼。國家管理的建築物的維修養護所需材料費用,由管理單位負責。乾、支渠(溝)擴建改善和襯砌,一般應由國家補助主要材料費,所需勞力由受益單位負擔,有條件的可給以適當的生活補助。大型工程的樞紐及重點建築物擴建改善,可列入基本建設計畫。
各類工程維修、改善、擴建所需的材料、設備,按管理體制分別由各級水利部門編報計畫,統一安排。
社、隊管理的工程,維修、擴建、改善、襯砌所需勞力、資金,由受益社隊負擔,有困難的可從小型水利事業費中予以補助。
工程報廢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條所有灌區都要實行計畫用水,堅持“水權集中,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水量調配統一由管理單位或專管人員負責,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配指揮。
第十六條各級領導和水利管理單位,要教育幹部民眾發揚共產主義風格,顧全大局,互諒互讓,團結用水,制定用水公約,遵守用水制度。嚴禁攔截、搶占水源,嚴禁在渠道上打壩設障、挖堤引水,嚴禁私自架設提水工具等破壞用水秩序的行為。違章用水者,要追查責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管理單位有權推遲或停止供水。
以灌溉為主的水庫、渠道,應在優先保證農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發電、工業和養魚用水。
第十七條用水單位在用水前,要密切結合農業生產,編好用水計畫,搞好田間工程,建立巡渠澆地組織,堅持晝夜灌溉,有計畫地用好水、澆好地,及時中耕保墒,充分發揮灌溉效益。
第十八條積極推廣先進灌水技術。要採用小畦灌、溝灌,因地制宜地發展噴灌、滲灌和滴灌。稻田推行“灌排分家”和“淺-深-淺”灌、計畫曬田、適時退水等灌水辦法,提高灌水質量,促進高產穩產。
第十九條工業廢水和污水要按規定經過處理後,積極慎重地發展污水灌溉。要嚴格控制污水用量,實行清、污輪灌或清、污混灌,防止污染。
第五章 機電管理
第二十條機電設備的運行、維修、保養,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確保全全運行。機泵手必須由經過嚴格訓練、考核合格者擔任。
第二十一條機電設備必須進行經常保養和定期檢修,實行定人、定機、定任務、定消耗,經常保持設備完好,提高設備利用率。堵絕“四漏”(漏油、漏氣、漏水、漏電),做到節水、節電、節油,達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擴大效益。
第六章 科學實驗
第二十二條大力開發水利管理科學研究工作。水利管理單位要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實現自記、自動、遙測、遙控,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各地、市和大型灌區應建立灌溉試驗站,中、小灌區建立灌溉試驗點。主要進行農作物需水量、需水規律、灌溉制度、灌水技術、引洪淤灌、土壤改良、地下水觀測利用等試驗研究,為科學用水提供依據。
第七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水利管理單位要認真貫徹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實行經濟核算,搞好經營管理,實現管理和工程維修經費自給有餘。並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企業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徵收水費是搞好水利管理,實現以水養水的一項主要措施。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都要徵收水費。社、隊自辦工程是否徵收水費,由社、隊自定。《陝西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水電局頒發執行。
第二十六條水利管理單位要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資源,積極開展綜合利用,增加收入。
庫區、堤坊、渠道和其它水利工程周圍,要大搞植樹造林。國家管理的工程所轄範圍內,由管理單位自造自管,樹權歸國家所有;管理單位栽植和管護確有困難的,可與社隊合營,簽訂管護收益分成契約。實行集體管理的工程範圍內,由社、隊栽種和管護,歸社、隊所有。要堅決執行《森林法》,嚴格管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亂砍濫伐。各級管理單位都應辦好苗圃,爭取做到樹苗自給。
把現有水面充分利用起來,發展漁業生產。大中型水庫都要成立養魚專業隊伍,進行必要的漁業配套建設,建成為商品魚生產基地。
要充分利用水力資源,大力開展水力發電和水力加工,實現“一水多用”。
抽水站要充分利用機電設備,開展“一機多用”,承接外單位的機修、加工等業務。
管理單位還應積極發展農副業生產,為國家和集體創造財富,改善職工生活。
第八章 水源保護和工程保衛
第二十七條嚴禁向河道、水庫、渠道傾倒垃圾、廢渣,排放有害廢水、污水。水利管理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經常對水質進行監測,發現水中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限期由排放單位處理。對不按規定排放,引起不良後果的,要追究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保護水利工程設施,人人有責。各級水利部門和管理單位要充分發動民眾,提高警惕,做好各項水利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同一切危害安全的行為作鬥爭。重要的工程設施要有專人和民兵防守。各級法務部門,對破壞用水制度、水利工程者,要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為了推動水利管理工作,必須定期進行考核評比,把管理工作好壞同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的切身利益聯繫起來。做到有獎有懲,賞罰分明。
第三十條對完成任務、發揮效益、工程安全、維修養護、技術革新、科學研究、多種經營和經費收入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以表揚和獎勵。對長期不能完成計畫任務、不能經費自給,造成事故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查清原因,追究責任,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嚴重違法亂紀的,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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