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是1982年1月4日陝西省第五屆人名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檔案,這項決議在森林的保護, 森林的管理,造育育林方面做了詳細的說明,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有一項國務院做出的對森林保護的辦法,它將使我國的森林資源得到更好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2-01-04 
  • 生效日期:1982-01-0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82年1月4日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保護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愛林護林,植樹造林,是全省人民的光榮義務和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人民民眾進行愛林護林的宣傳教育,動員全省人民保護森林,發展林業。
第三條森林資源包括林木、竹子、林地以及林區範圍內的野生植物、動物。
森林按不同效益劃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森林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和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所有,允許繼承。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自己用地和當地政府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種植單位所有。
國家、集體、個人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經過清理登記,明確權屬,由縣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保障林木所有權不受侵犯。不準將國有林劃給集體和非林業單位,不準將集體林劃給個人,不準侵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林木。
第五條林業建設必須執行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加強森林保護,大力植樹造林,積極撫育改造,合理採伐利用。
第二章 森林保護
第六條根據森林狀況,劃定林區縣和林區社、隊,作為重點保護地區。
林區縣由省人民政府劃定;林區社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劃定;林區隊由縣人民政府劃定。
林區縣和林區社、隊實行以林為主,全面發展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林區縣和林區社、隊的糧食購銷任務。
第七條各級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建設事業。充實健全林業工作站,根據需要建立林業工作分站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站。
省、地區(市)和森林面積較大的縣,應當建立有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機構。
行政區交界的林區,建立護林聯防組織。通往林區的山口要道,由縣人民政府設立護林檢查站。
人民公社根據需要配備林業專職幹部。
第八條國營林業局、林場和林區社、隊,應當建立民眾性的基層護林組織,訂立護林制度和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人員。
護林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護林政策;
(二)進行巡山檢查;
(三)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壞森林的行為。
第九條嚴禁毀林開荒,禁止陡坡開荒。已經墾種的,必須限期停耕還林。
第十條嚴禁亂砍濫伐森林、樹木。
林權有爭議的,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軍事禁區和秦嶺、巴山、關山、喬山、黃龍山五大山系主梁兩側各一公里範圍內的森林,禁止採伐。
五大山系主梁兩側一公里以外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名勝古蹟林、環境保護林、科學試驗林以及公路、鐵路、河流和渠道兩側的護路、護岸、護渠林木,只許撫育採伐、衛生採伐和更新採伐,不得皆伐。
第十一條林業管理單位要在林區修建護林防火設施,做好森林火災預測預報,防止森林火災,保障森林安全。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五月底,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內,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嚴格控制用火。
在林區進行生產需要用火的,必須經林業管理單位批准。
發生森林火災,當地政府必須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駐軍和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大力支援。
第十二條各級林業行政部門和國營林業局、林場,要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綜合防治以及林木種苗檢疫工作,防止危險性的病蟲害傳播和蔓延。
第十三條在珍貴、稀有動物和植物的生長繁殖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管理。未經管理單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生產和狩獵活動。
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必須嚴加管護,不得任意獵捕。不得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壞動物資源的狩獵工具和方法。
嚴禁砍挖古老、珍貴、稀有的樹木、植物。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十四條國有林按山脈、水系和森林分布情況,設立國營林業局、林場,實行分級管理,建立嚴格的森林管護和生產責任制。國營林業局、林場的建立、撤銷、合併和改變其經營區界,按規定報批。
未建立國營林場的國有林,由縣林業行政部門設立管護站。零星小片的國有林,可委託社、隊管護,簽訂契約,林權不變,收益分成。
國營林業局、林場根據需要,組織林區社、隊參加各項林業生產活動,付給合理報酬。居住在國有林區而沒有集體林的社、隊,國營林場要在生產、生活用材方面予以照顧。
第十五條集體所有的林木,建立社隊林場、專業隊或包到戶、包到勞,負責經營管理,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耕地上的零星樹木,可以包給社員經營。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森林採伐量。以國營林業局或林場、林區公社為單位計算,用材林的年採伐量,不得超過年生長量。全省木材生產計畫,由省人民政府下達,各級不得層層加碼,不準計畫外採伐。
國有林的採伐,由國營林業局、林場根據國家計畫,制定採伐作業設計,分別報省、地區(市)林業行政部門審批。社隊集體和部門、單位採伐自有林木,要提出計畫,報縣(市、區)林業行政部門審批,發給採伐證。
第十七條林區木材及半成品由林業部門統一經營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進入林區採伐、收購和加工。
供銷、輕工、外貿、社隊企業等部門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沙柳、掃帚、竹子及大宗木竹製品、半成品,均應納入計畫,由林業部門負責組織生產,提供貨源。
第十八條嚴禁盜伐和非法販運木材,嚴禁投機倒把活動。
第十九條運輸木材、竹子和木竹製品、半成品出縣的,必須有縣林業行政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出省的,必須有省林業行政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國家計畫調撥的木材,憑批准的調撥計畫、運輸計畫、供貨契約運輸出境。
第二十條進入林區狩獵或從事林副業生產,由當地林業管理單位批准。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護林制度,不得毀壞林木,不得破壞資源。
國有林區的林副業生產,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木材、竹子和林產品徵收育林費,徵收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林副產品按實際消耗量徵收,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局、省林業局共同制定。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二十二條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它綠化任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限期綠化所屬地區的宜林地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實現《森林法(試行)》要求的森林覆蓋面積和綠化任務。
鐵路、交通、水利、農墾等部門,要營造護路、護岸、護田林。煤炭、造紙和其他以木材為原料的企業,要建立原料林基地。燒柴困難的地方,要發展薪炭林。
第二十四條城市、集鎮,應當把植樹綠化作為市政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發動民眾種樹、種草、種花,美化環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要帶頭綠化環境。
第二十五條國營林業局、林場和社、隊,在林木採伐後,應當以人工更新為主,於採伐當年或次年內及時更新。積極開展封山育林,進行次生林撫育改造和人工林撫育間伐,促進林木速生豐產,擴大森林資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連續三年以上無森林火災,無亂砍濫伐,無毀林開荒的;
(二)在護林中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撲救森林火災,制止亂砍濫伐,事跡突出的;
(三)育苗造林,封山育林,撫育林木成績顯著的;
(四)在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做出優異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毀壞“四旁”樹木一棵要栽活三棵,或處以罰款。
(二)盜伐、濫伐、亂砍林木的,除追回木材外,並處以罰款;數量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燒毀森林、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的,應分別情節,責令限期還林,賠償損失,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亂捕濫獵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破壞珍禽珍獸和其他野生動物資源的,砍挖古老、珍貴、稀有的植物的,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無證運輸木材,拒絕檢查,毆打護林人員、木材檢查人員的,根據情節,除扣留木材外,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販運木材,投機倒把,情節較輕的,沒收木材,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非法進入林區收購、加工木竹及林副產品的,根據情節,沒收木竹及產品,處以罰款。
(八)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使森林遭受破壞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的,由林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授權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暫行辦法和實際需要,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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