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是1982年1月4日陝西省第五屆人名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檔案,這項決議在森林的保護, 森林的管理,造育育林方面做了詳細的說明,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有一項國務院做出的對森林保護的辦法,它將使我國的森林資源得到更好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2-01-04
- 生效日期:1982-01-0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森林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82年1月4日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保護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保護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愛林護林,植樹造林,是全省人民的光榮義務和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人民民眾進行愛林護林的宣傳教育,動員全省人民保護森林,發展林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人民民眾進行愛林護林的宣傳教育,動員全省人民保護森林,發展林業。
第三條森林資源包括林木、竹子、林地以及林區範圍內的野生植物、動物。
森林按不同效益劃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
森林按不同效益劃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森林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和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所有,允許繼承。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自己用地和當地政府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種植單位所有。
國家、集體、個人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經過清理登記,明確權屬,由縣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保障林木所有權不受侵犯。不準將國有林劃給集體和非林業單位,不準將集體林劃給個人,不準侵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林木。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所有,允許繼承。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自己用地和當地政府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種植單位所有。
國家、集體、個人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經過清理登記,明確權屬,由縣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保障林木所有權不受侵犯。不準將國有林劃給集體和非林業單位,不準將集體林劃給個人,不準侵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林木。
第五條林業建設必須執行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加強森林保護,大力植樹造林,積極撫育改造,合理採伐利用。
第二章 森林保護
第六條根據森林狀況,劃定林區縣和林區社、隊,作為重點保護地區。
林區縣由省人民政府劃定;林區社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劃定;林區隊由縣人民政府劃定。
林區縣和林區社、隊實行以林為主,全面發展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林區縣和林區社、隊的糧食購銷任務。
林區縣由省人民政府劃定;林區社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劃定;林區隊由縣人民政府劃定。
林區縣和林區社、隊實行以林為主,全面發展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林區縣和林區社、隊的糧食購銷任務。
第七條各級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建設事業。充實健全林業工作站,根據需要建立林業工作分站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站。
省、地區(市)和森林面積較大的縣,應當建立有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機構。
行政區交界的林區,建立護林聯防組織。通往林區的山口要道,由縣人民政府設立護林檢查站。
人民公社根據需要配備林業專職幹部。
省、地區(市)和森林面積較大的縣,應當建立有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機構。
行政區交界的林區,建立護林聯防組織。通往林區的山口要道,由縣人民政府設立護林檢查站。
人民公社根據需要配備林業專職幹部。
第八條國營林業局、林場和林區社、隊,應當建立民眾性的基層護林組織,訂立護林制度和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人員。
護林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護林政策;
(二)進行巡山檢查;
(三)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壞森林的行為。
護林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護林政策;
(二)進行巡山檢查;
(三)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壞森林的行為。
第九條嚴禁毀林開荒,禁止陡坡開荒。已經墾種的,必須限期停耕還林。
第十條嚴禁亂砍濫伐森林、樹木。
林權有爭議的,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軍事禁區和秦嶺、巴山、關山、喬山、黃龍山五大山系主梁兩側各一公里範圍內的森林,禁止採伐。
五大山系主梁兩側一公里以外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名勝古蹟林、環境保護林、科學試驗林以及公路、鐵路、河流和渠道兩側的護路、護岸、護渠林木,只許撫育採伐、衛生採伐和更新採伐,不得皆伐。
林權有爭議的,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軍事禁區和秦嶺、巴山、關山、喬山、黃龍山五大山系主梁兩側各一公里範圍內的森林,禁止採伐。
五大山系主梁兩側一公里以外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名勝古蹟林、環境保護林、科學試驗林以及公路、鐵路、河流和渠道兩側的護路、護岸、護渠林木,只許撫育採伐、衛生採伐和更新採伐,不得皆伐。
第十一條林業管理單位要在林區修建護林防火設施,做好森林火災預測預報,防止森林火災,保障森林安全。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五月底,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內,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嚴格控制用火。
在林區進行生產需要用火的,必須經林業管理單位批准。
發生森林火災,當地政府必須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駐軍和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大力支援。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五月底,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內,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嚴格控制用火。
在林區進行生產需要用火的,必須經林業管理單位批准。
發生森林火災,當地政府必須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駐軍和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大力支援。
第十二條各級林業行政部門和國營林業局、林場,要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綜合防治以及林木種苗檢疫工作,防止危險性的病蟲害傳播和蔓延。
第十三條在珍貴、稀有動物和植物的生長繁殖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管理。未經管理單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生產和狩獵活動。
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必須嚴加管護,不得任意獵捕。不得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壞動物資源的狩獵工具和方法。
嚴禁砍挖古老、珍貴、稀有的樹木、植物。
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必須嚴加管護,不得任意獵捕。不得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壞動物資源的狩獵工具和方法。
嚴禁砍挖古老、珍貴、稀有的樹木、植物。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十四條國有林按山脈、水系和森林分布情況,設立國營林業局、林場,實行分級管理,建立嚴格的森林管護和生產責任制。國營林業局、林場的建立、撤銷、合併和改變其經營區界,按規定報批。
未建立國營林場的國有林,由縣林業行政部門設立管護站。零星小片的國有林,可委託社、隊管護,簽訂契約,林權不變,收益分成。
國營林業局、林場根據需要,組織林區社、隊參加各項林業生產活動,付給合理報酬。居住在國有林區而沒有集體林的社、隊,國營林場要在生產、生活用材方面予以照顧。
未建立國營林場的國有林,由縣林業行政部門設立管護站。零星小片的國有林,可委託社、隊管護,簽訂契約,林權不變,收益分成。
國營林業局、林場根據需要,組織林區社、隊參加各項林業生產活動,付給合理報酬。居住在國有林區而沒有集體林的社、隊,國營林場要在生產、生活用材方面予以照顧。
第十五條集體所有的林木,建立社隊林場、專業隊或包到戶、包到勞,負責經營管理,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耕地上的零星樹木,可以包給社員經營。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森林採伐量。以國營林業局或林場、林區公社為單位計算,用材林的年採伐量,不得超過年生長量。全省木材生產計畫,由省人民政府下達,各級不得層層加碼,不準計畫外採伐。
國有林的採伐,由國營林業局、林場根據國家計畫,制定採伐作業設計,分別報省、地區(市)林業行政部門審批。社隊集體和部門、單位採伐自有林木,要提出計畫,報縣(市、區)林業行政部門審批,發給採伐證。
國有林的採伐,由國營林業局、林場根據國家計畫,制定採伐作業設計,分別報省、地區(市)林業行政部門審批。社隊集體和部門、單位採伐自有林木,要提出計畫,報縣(市、區)林業行政部門審批,發給採伐證。
第十七條林區木材及半成品由林業部門統一經營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進入林區採伐、收購和加工。
供銷、輕工、外貿、社隊企業等部門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沙柳、掃帚、竹子及大宗木竹製品、半成品,均應納入計畫,由林業部門負責組織生產,提供貨源。
供銷、輕工、外貿、社隊企業等部門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沙柳、掃帚、竹子及大宗木竹製品、半成品,均應納入計畫,由林業部門負責組織生產,提供貨源。
第十八條嚴禁盜伐和非法販運木材,嚴禁投機倒把活動。
第十九條運輸木材、竹子和木竹製品、半成品出縣的,必須有縣林業行政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出省的,必須有省林業行政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國家計畫調撥的木材,憑批准的調撥計畫、運輸計畫、供貨契約運輸出境。
第二十條進入林區狩獵或從事林副業生產,由當地林業管理單位批准。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護林制度,不得毀壞林木,不得破壞資源。
國有林區的林副業生產,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
國有林區的林副業生產,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木材、竹子和林產品徵收育林費,徵收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林副產品按實際消耗量徵收,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局、省林業局共同制定。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二十二條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它綠化任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限期綠化所屬地區的宜林地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實現《森林法(試行)》要求的森林覆蓋面積和綠化任務。
鐵路、交通、水利、農墾等部門,要營造護路、護岸、護田林。煤炭、造紙和其他以木材為原料的企業,要建立原料林基地。燒柴困難的地方,要發展薪炭林。
鐵路、交通、水利、農墾等部門,要營造護路、護岸、護田林。煤炭、造紙和其他以木材為原料的企業,要建立原料林基地。燒柴困難的地方,要發展薪炭林。
第二十四條城市、集鎮,應當把植樹綠化作為市政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發動民眾種樹、種草、種花,美化環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要帶頭綠化環境。
第二十五條國營林業局、林場和社、隊,在林木採伐後,應當以人工更新為主,於採伐當年或次年內及時更新。積極開展封山育林,進行次生林撫育改造和人工林撫育間伐,促進林木速生豐產,擴大森林資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連續三年以上無森林火災,無亂砍濫伐,無毀林開荒的;
(二)在護林中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撲救森林火災,制止亂砍濫伐,事跡突出的;
(三)育苗造林,封山育林,撫育林木成績顯著的;
(四)在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做出優異成績的。
(一)連續三年以上無森林火災,無亂砍濫伐,無毀林開荒的;
(二)在護林中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撲救森林火災,制止亂砍濫伐,事跡突出的;
(三)育苗造林,封山育林,撫育林木成績顯著的;
(四)在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做出優異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毀壞“四旁”樹木一棵要栽活三棵,或處以罰款。
(二)盜伐、濫伐、亂砍林木的,除追回木材外,並處以罰款;數量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燒毀森林、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的,應分別情節,責令限期還林,賠償損失,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亂捕濫獵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破壞珍禽珍獸和其他野生動物資源的,砍挖古老、珍貴、稀有的植物的,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無證運輸木材,拒絕檢查,毆打護林人員、木材檢查人員的,根據情節,除扣留木材外,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販運木材,投機倒把,情節較輕的,沒收木材,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非法進入林區收購、加工木竹及林副產品的,根據情節,沒收木竹及產品,處以罰款。
(八)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使森林遭受破壞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的,由林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一)毀壞“四旁”樹木一棵要栽活三棵,或處以罰款。
(二)盜伐、濫伐、亂砍林木的,除追回木材外,並處以罰款;數量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燒毀森林、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的,應分別情節,責令限期還林,賠償損失,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亂捕濫獵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破壞珍禽珍獸和其他野生動物資源的,砍挖古老、珍貴、稀有的植物的,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無證運輸木材,拒絕檢查,毆打護林人員、木材檢查人員的,根據情節,除扣留木材外,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販運木材,投機倒把,情節較輕的,沒收木材,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非法進入林區收購、加工木竹及林副產品的,根據情節,沒收木竹及產品,處以罰款。
(八)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使森林遭受破壞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的,由林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授權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暫行辦法和實際需要,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