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足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地點是足縣,目的是加強和規範水利工程水費的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足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類別:辦法
  • 地點:足縣
  • 目的:加強和規範水利工程水費的徵收
基本信息,各項要求,

基本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水利工程水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重慶市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水費(以下簡稱水費)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向用水單位(含供水企業)或個人供應水利工程的工程水,並由用水單位(含供水企業)或個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的水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境內的上游、化龍、躍進、響水灘水庫的水費徵收管理。
第四條水費按實際供水量計量收取,用水單位或個人(含供水企業)必須安裝計量設施。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計量監測。
水費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檔案執行。
第五條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月按用水單位(含供水企業)或個人的實際用水量向用水單位(含供水企業)或個人收取。水費在縣財政部門設立專戶進行管理;收取水費的票據由縣財政部門提供。
用水單位(含供水企業)或個人當月應交的水費應在次月10日前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對逾期不交水費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經催交無效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出停水書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單位或個人(含供水企業)承擔。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對用水單位或個人(含供水企業)實際用水量進行一次核查。
第六條水費的用途:
(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生產運營、日常管理、維修養護,庫區水土流失治理,水資源保護;
(二)全縣水利工程病險整治、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
(三)水庫庫區開發式扶貧項目扶持;
(四)其他用於水利建設所需資金。

各項要求

第七條水費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縣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專帳核算,專款專用。
(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生產運營、日常管理經費的撥付: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每年初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款計畫後,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用款計畫。用款計畫批准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每月填報用款申請書,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轉報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根據水費的收取情況核撥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二)全縣水利工程病險整治、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經費的撥付: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程項目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其經費按水利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規定撥付,工程竣工後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驗收。
(三)水庫庫區扶貧經費的撥付:扶貧項目計畫由縣扶貧辦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財政部門根據扶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核撥給扶貧項目管理單位,扶貧項目實施完成後,扶貧項目管理單位應將扶貧項目款使用情況上報縣扶貧辦、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八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努力節約開支,管好、用好水費,年終應將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第九條水費必須用於水利工程的生產運營、日常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加強對水費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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